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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entral-South Asia countries
中南亚国家
1.
The Islamic Revival Movement which in the Central-South Asia countries affected the political stability and the national security in Xinjiang of China.
20世纪70年代初穆斯林世界的伊斯兰复兴运动兴起,高度政治化的伊斯兰教宗教极端势力得以崛起,中南亚国家的伊斯兰复兴运动影响到中国新疆的政治稳定及国家安全。
2)  China and Southeast Asian countries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
3)  Southeast Asian countries
东南亚国家
1.
Economic Performance and Trends of Southeast Asian Countries under the Impact of the U.S.'s Financial Crisis
美国金融危机影响下东南亚国家的经济表现与未来走向
2.
Tremendous changes have taken place in Southeast Asian countries economic institutions since the mid of 1980 s.
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
3.
Southeast Asian countries have been influenced by different economic doctrines in different periods of their economic development.
东南亚国家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受到多种经济理论的影响。
4)  Central Asian countries
中亚国家
1.
New Mission of the “Silk Road”:An Energy Strategy Channel——Energy cooperation and security of Northwestern China with Central Asian countries;
“丝绸之路”的新使命:能源战略通道——我国西北与中亚国家的能源合作与安全
2.
Upon the comparisons of the design between electrolytic aluminum plants both in Central Asian countries and in China,the article indicates that there will be a big difference in general layout due to different social,natural and cultural environment and management system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通过对中亚国家电解铝厂的设计,并与国内同类项目进行比较,指出因社会、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和管理体制的不同,而致使总图设计方案有较大的差异,针对这些差异,提出了改进的措施及应注意的问题,可供国内同行参考。
3.
To strengthen the economic and trade cooperation between Xin-jiang and Central Asian countries is necessary for the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of Asia and Europe.
新疆与中亚国家加强经贸合作,是双赢发展的需要。
5)  East and southeast Asia countries
东亚、东南亚国家
6)  China and Central Asian countries
中国和中亚国家
1.
With global economic and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intensify, Mutual investment of China and Central Asian countries will inevitably become more and more frequent.
本文采取比较、分析等方法,首先对国际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和重要性进行阐述;然后对中国和中亚国家外资立法中重要内容-----外资准入和外资待遇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借鉴意见;最后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建议各国以上海合作组织为依托,构筑区域投资共同规则,放宽区域间投资限制、完善外资优惠制度,建立区域经济一体化,共同分享全球一体化带来的福祉。
补充资料:《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
      联合国拟定的协调各国相互间税收关系,为国际签订税收双边协定提供使用的示范文本。简称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
  
  沿革 1921年国际联盟根据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发出的消除双重课税的呼吁,邀请意大利、荷兰、英国和美国的四位经济学家组成工作小组,写出了一份关于国际重复课税对经济影响的研究报告;1922年,由国联金融委员会邀请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法国、意大利、荷兰、瑞士和英国的七位税务官员,研究国际重复课税和国际偷漏税的行政管理和实务。后来阿根廷、德国、日本、波兰、委内瑞拉和美国的税务官员也参加了这一工作。经过1923~1927年期间的多次会议讨论,起草了《关于避免对直接税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关于避免对财产继承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关于课税的行政管理援助的双边协定》和《关于课税的司法援助的双边协定》。这些协定及其注释文本,被提交给国联成员国和非成员国政府,经1928年10月在日内瓦召开的27国政府专家会议审议,形成了1928年税收协定范本。国联理事会财政委员会,又于1933年写成《国际间分配营业收入协定草案》,1935年6月修订,形成1935年税收协定范本。此后不久,国联财政委员会着手将1928年与1935年的两个税收协定范本合并,于1940年6月和1943年7月先后两次在墨西哥城举行会议,通过了《避免对收入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范本》、《避免对遗产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范本》和《建立对征收直接税的行政管理相互援助制度的双边协定范本》以及上述协定的附加议定书。这些文本一并称为墨西哥城税收协定范本。1946年3月国联财政委员会在伦敦举行第十次会议,重新审议墨西哥城税收协定范本,对股息、利息、租金、年金和养老金征税的条款作了较大修改,并且取消了某些条款,拟成伦敦税收协定范本。1946年4月国际联盟解散,以后的一段时期有关国际税务工作,主要由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承担。1961年改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后于1963年提出《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草案》,几经修改补充,1977年产生了《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这个范本主要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税收协定。为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益,促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税收协定,联合国秘书长根据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的决定,于1968年成立起草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税收协定的特设专家小组,由阿根廷、智利、法国、联邦德国、加纳、印度、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和联合国的税务官员与专家组成。专家小组经过七次会议讨论,制定了一些适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为签订双边税收协定进行谈判的基本原则。联合国秘书处国际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的财政金融局,根据专家小组制定的基本原则,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77年修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起草了一份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草案。复经专家小组于1979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范本草案文本和条文注释,最终形成了这一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
  
  范本结构 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结构分为:协定范围、定义、对所得的课税、对财产的课税、消除双重课税的方法、特别规定和最后规定等七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有:避免和消除双重课税、避免和防止税收歧视以及情报交换防止跨国偷税漏税等。它的形成,标志着国际税收关系的调整进入了成熟阶段。它比经合发组织协定范本更注重地域管辖权,易于为发展中国家所接受,同时由于某些条款具有足够的伸缩性,有助于缔约双方结合各自国家情况,具体商定协定条文。因此,也易于为条件不同的国家所接受。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产生,促进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越来越多的双边税收协定和这类税收协定条文的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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