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New Study on the Source of Criminal Law
刑法渊源新论
3) law origin
法律渊源
1.
Seeing from the essential civil law origin angle, it’s easy to find the inherent civil law system of ancient China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modern Western civil law.
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渊源的角度看,不难发现不同于现代西方民法的中国古代固有民法体系,它在规范内容、法律渊源上体现了自身的存在。
2.
If China joins WTO, the basis rules of WTO, specially the rules of finance and revenue,will be the makeup part of our country finance and Revenue Law system,be the new law origin of Finance and Revenue Law.
中国加入WTO后,WTO中的基本规则,特别是财税方面的规则将成为我国财税法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是财税法的新的法律渊源。
4) source of law
法律渊源
1.
Research on SA8000 from Source of Law;
SA8000标准的法律渊源研究
2.
It is generally accepted that source of law demonstrates legal regulations in form.
通常认为,法律渊源就是法律规范在形式上的表现。
3.
Finding law has internal relation with source of law.
法律发现和法律渊源有内在的联系,法律渊源的研究对法律发现具有重要意义。
5) legal sources
法律渊源
1.
The theory on legal sources in traditional legislative perspective makes limited contributions to research on legal methods, but legal sources in judicial perspective involve judges searching for the general margin of laws in order to give a sound judgment, thus having significance of methodology with combination with legal finding.
法律渊源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传统立法立场的法源理论对法律方法研究贡献有限,而司法立场的法律渊源是法官为正确裁判案件而寻找法律的大致场所,与法律发现结合使其具有了方法论意义。
6) sources of law
法律渊源
1.
The case law should be the sources of law.
二战以来,世界两大法系的融合趋势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而日益加强,遵循先例原则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的普遍要求和基本原则,判例法也应当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
2.
The sources of law can be divided into substantial and formal sources theoretically, but it is described as the judicial process from the dimension of normative jurisprudence.
虽然我们可以从理论上把法律渊源分为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但从规范法学的角度看,法律渊源是一个描绘司法过程的概念。
补充资料:新闻法
国家制定的有关新闻工作的法律、法令、条例、决定、规则等法律文件的总称。是新闻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在历史上,新闻立法通常和出版立法联系在一起。英国于1529年起实行印刷出版特许制,出版业非经国王许可,不得开业。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封建特许制瓦解,又通过向报业征印花税及制定津贴制度、煽动诽谤罪、国会禁令等控制报业。英国早在1644年即提出"出版自由",到1868年才从法律上规定报道国会消息及批评国会不属诽谤罪。1789年, 法国在《人权宣言》中也规定,"每个公民享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限制内,应对滥用自由负担责任"。
世界各国实行新闻法治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制定专门的新闻法或新闻出版法,或者除新闻法外,还制定有广播法、电视法、大众传播法等。法国、意大利、联邦德国、瑞典、芬兰、澳大利亚、埃及、 印度、 泰国、马来西亚、坦桑尼亚、塞内加尔、哥伦比亚、委内瑞拉等国, 都有专门的新闻法。另一种是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而是在宪法、 刑法、 保密法等法律中设有适用于新闻、出版的法律条款 ,如刑法中的诽谤罪条款等 。美、英、日等国家均属于这种情况。美国宪法第 1号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因此没有制定专门的新闻出版法,而引用其他法律和各种案例来管束新闻出版事业。
各国新闻立法表现出两种趋势:①缓和趋势,把事前检查制、批准制、保证金制改为实行追惩制 (见新闻检查);②新闻约束伦理化,逐渐重视新闻界本身的道德自律的作用。
无产阶级坚持自由和法治的统一, 也主张新闻立法。马克思充分估价出版立法的意义,认为没有关于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领域中取消出版自由,出版法就是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以后,由列宁签署的出版法令指出:"在新的秩序确立之后,政府对报刊的各种干预将被取消。到那时,报刊将按照这方面所规定的最广泛、最进步的法律,在对法院负责的范围内享有充分自由。"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来, 南斯拉夫、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等国陆续制定了新闻法,对新闻事业实行法治。
中国历史上对言论控制极严。 从秦代的 "偶语弃市"、宋代的"谤讪弃市",到清代的"文字狱",制定了各种言禁、书禁和出版禁令。清末始有专门的新闻出版法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主要的新闻出版法有: 《大清印刷物专律》 (1906)、《大清报律》(1908)、北洋政府《报纸条例》(1914)、北洋政府《出版法》(1914)、北洋政府《管理新闻营业条例》(1925)、南京国民党政府《出版法》(1930)及《修正战时新闻检查标准》(1940)、《军事新闻发布实施暂行办法》(1948)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第49条规定:"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禁止利用新闻进行诽谤、破坏国家人民的利益和煽动世界战争。"后来在历届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这些都是新闻、出版方面的重要法律条文。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第 102条关于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规定、第138条关于诬陷罪和第145条关于诽谤罪的规定,以及第 146条关于报复陷害罪的规定,都是能适用新闻领域的法律条文。
参考书目
《各国新闻出版法选辑》,人民日报出版社,北京,1981。
吕光、潘贤模:《中国新闻法概论》,正中书局,台北,1973。
张宗栋:《新闻传播法规》,三民书局,台北,1983。
《各国广播电视法选辑》,群众出版社,北京,1984。
在历史上,新闻立法通常和出版立法联系在一起。英国于1529年起实行印刷出版特许制,出版业非经国王许可,不得开业。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封建特许制瓦解,又通过向报业征印花税及制定津贴制度、煽动诽谤罪、国会禁令等控制报业。英国早在1644年即提出"出版自由",到1868年才从法律上规定报道国会消息及批评国会不属诽谤罪。1789年, 法国在《人权宣言》中也规定,"每个公民享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限制内,应对滥用自由负担责任"。
世界各国实行新闻法治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制定专门的新闻法或新闻出版法,或者除新闻法外,还制定有广播法、电视法、大众传播法等。法国、意大利、联邦德国、瑞典、芬兰、澳大利亚、埃及、 印度、 泰国、马来西亚、坦桑尼亚、塞内加尔、哥伦比亚、委内瑞拉等国, 都有专门的新闻法。另一种是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而是在宪法、 刑法、 保密法等法律中设有适用于新闻、出版的法律条款 ,如刑法中的诽谤罪条款等 。美、英、日等国家均属于这种情况。美国宪法第 1号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因此没有制定专门的新闻出版法,而引用其他法律和各种案例来管束新闻出版事业。
各国新闻立法表现出两种趋势:①缓和趋势,把事前检查制、批准制、保证金制改为实行追惩制 (见新闻检查);②新闻约束伦理化,逐渐重视新闻界本身的道德自律的作用。
无产阶级坚持自由和法治的统一, 也主张新闻立法。马克思充分估价出版立法的意义,认为没有关于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领域中取消出版自由,出版法就是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以后,由列宁签署的出版法令指出:"在新的秩序确立之后,政府对报刊的各种干预将被取消。到那时,报刊将按照这方面所规定的最广泛、最进步的法律,在对法院负责的范围内享有充分自由。"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来, 南斯拉夫、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等国陆续制定了新闻法,对新闻事业实行法治。
中国历史上对言论控制极严。 从秦代的 "偶语弃市"、宋代的"谤讪弃市",到清代的"文字狱",制定了各种言禁、书禁和出版禁令。清末始有专门的新闻出版法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主要的新闻出版法有: 《大清印刷物专律》 (1906)、《大清报律》(1908)、北洋政府《报纸条例》(1914)、北洋政府《出版法》(1914)、北洋政府《管理新闻营业条例》(1925)、南京国民党政府《出版法》(1930)及《修正战时新闻检查标准》(1940)、《军事新闻发布实施暂行办法》(1948)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第49条规定:"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禁止利用新闻进行诽谤、破坏国家人民的利益和煽动世界战争。"后来在历届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这些都是新闻、出版方面的重要法律条文。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第 102条关于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规定、第138条关于诬陷罪和第145条关于诽谤罪的规定,以及第 146条关于报复陷害罪的规定,都是能适用新闻领域的法律条文。
参考书目
《各国新闻出版法选辑》,人民日报出版社,北京,1981。
吕光、潘贤模:《中国新闻法概论》,正中书局,台北,1973。
张宗栋:《新闻传播法规》,三民书局,台北,1983。
《各国广播电视法选辑》,群众出版社,北京,1984。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