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he liability of telling the truth
真实供述义务
2) obligation of truthful statement
如实供述义务
1.
As a general legal provision,the obligation of truthful statement of criminal suspect or defendant has encountered ex- trusion from various regulations and systems.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义务,作为一种普遍性的法律规定,在现代刑事诉讼中遭遇到多种规则与制度的挤压,比较我国与英国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不同的实效和对之截然相反的价值评判。
3) The Principle of Duty for True Statement
真实陈述义务
5) obligation of truthfulness
真实义务
1.
In order to guarantee judicial proceeding,protect legal interest and lessen the heavy work of court,our civil procedure law should enact the obligation of truthfulness at the minimum limit.
为了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将法院从繁重的讼累中解放出来,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应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真实义务原则。
6) the duty to tell the truth
如实陈述义务
1.
In fact, sometimes the deduction of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is wrong, the duty to tell the truth has nothing to do with the extorting a confession by torture; the human integrity requires everyone enjoy the right to be treated honestly and perform duty to treat o.
有学者认为如实陈述义务违背无罪推定原则,导致刑讯逼供,侵犯人格尊严,应予摈弃。
补充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又称被告人口供,是指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包括被告人承认有罪的供认和检举同案他人犯罪的陈述;被告人辩解,指被告人关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申辩与解释。
罗马法把被告人的自供称为"证据之王"。欧洲中世纪后期盛行的形式证据制度(见法定证据制度),认为被告人的自供是完善的、完全的证据,亦即能据以确定被告人罪责的证据。刑讯成为取证的重要方法。在中国古代,也把以刑讯方法取得的被告人口供作为定罪的最有力可靠的证据。没有被告人口供,一般不能定罪。
在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规定禁止用拷打等非法手段取得被告人口供。1946年《日本国宪法》第38条规定:"由于强制、拷问或胁迫之招供,或经过不当之长久拘留或拘禁后之招认,不得作为证据。任何人其不利于己之唯一证据,仅系本人之招认时,不得认为有罪或科以刑罚。"英美法系国家规定,被告人的自供只要出于自愿,即可采纳为证据。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承认犯了所控的罪行,法庭即可不经调查和辩论,作出有罪判决。
资本主义国家一般均规定,被告人有拒绝陈述权。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对指控他的罪行有权答辩,也有权不予答辩。英美法系国家则规定,讯问被告必须告知他享有拒绝陈述权,以及他如作陈述可能引起的后果;被告人在传讯时保持沉默,应作为无罪答辩记录在案。大陆法系国家庭审中讯问被告人,一般在宣读起诉之后、调查证据前进行。英美法系国家庭审中没有讯问被告人的规定。如果被告人自愿作证人,与询问一般证人一样,对被告人进行交叉询问。
鉴于被告人对自己是否犯罪、如何犯罪知道得最清楚,被告人如实供述和辩解,对查明案情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被告人和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他往往为了逃避罪责而虚伪陈述;而有的被告人,又可能出于各种动机,承认自己并没有犯的罪行。因此,中国人民民主政权历来主张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被告人的供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关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中,侦查人员讯问被告人时,应首先讯问被告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被告人应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讯问应作成笔录,由被告人、侦查人员签名。法庭审理中,由审判长主持对被告人讯问,被告人有义务就起诉指控他的罪行进行供述,有权辩解,并有权作最后陈述。
罗马法把被告人的自供称为"证据之王"。欧洲中世纪后期盛行的形式证据制度(见法定证据制度),认为被告人的自供是完善的、完全的证据,亦即能据以确定被告人罪责的证据。刑讯成为取证的重要方法。在中国古代,也把以刑讯方法取得的被告人口供作为定罪的最有力可靠的证据。没有被告人口供,一般不能定罪。
在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规定禁止用拷打等非法手段取得被告人口供。1946年《日本国宪法》第38条规定:"由于强制、拷问或胁迫之招供,或经过不当之长久拘留或拘禁后之招认,不得作为证据。任何人其不利于己之唯一证据,仅系本人之招认时,不得认为有罪或科以刑罚。"英美法系国家规定,被告人的自供只要出于自愿,即可采纳为证据。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承认犯了所控的罪行,法庭即可不经调查和辩论,作出有罪判决。
资本主义国家一般均规定,被告人有拒绝陈述权。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对指控他的罪行有权答辩,也有权不予答辩。英美法系国家则规定,讯问被告必须告知他享有拒绝陈述权,以及他如作陈述可能引起的后果;被告人在传讯时保持沉默,应作为无罪答辩记录在案。大陆法系国家庭审中讯问被告人,一般在宣读起诉之后、调查证据前进行。英美法系国家庭审中没有讯问被告人的规定。如果被告人自愿作证人,与询问一般证人一样,对被告人进行交叉询问。
鉴于被告人对自己是否犯罪、如何犯罪知道得最清楚,被告人如实供述和辩解,对查明案情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被告人和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他往往为了逃避罪责而虚伪陈述;而有的被告人,又可能出于各种动机,承认自己并没有犯的罪行。因此,中国人民民主政权历来主张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被告人的供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关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中,侦查人员讯问被告人时,应首先讯问被告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被告人应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讯问应作成笔录,由被告人、侦查人员签名。法庭审理中,由审判长主持对被告人讯问,被告人有义务就起诉指控他的罪行进行供述,有权辩解,并有权作最后陈述。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