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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o obey the law autonomously
自治型守法
2)  Autonomous law
自治型法
3)  autonomic criminal law
自治型刑法
4)  automorphic forms
自守型式
1.
This is the extended notes of my lcctures on the Langlands functoriality of automorphic forms,which are in particular on the topics closely related to my recent work.
本文系该著者有关自守型式的Langlands函子性的演讲稿的细述及扩充文稿。
5)  the mode of "governing by law and observation of law
"法治-守法"模式
6)  Legal System and the Law-abiding Government
法治与政府守法
补充资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指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自治机关同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根本区别是,自治机关既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政策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行使自治权(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自治机关在上级机关领导下,按照当地少数民族的意愿,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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