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Pope in the Middle Ages
中世纪教皇制
1.
On Gregory I s Reform Founding the Basis of Pope in the Middle Ages;
论奠定中世纪教皇制基础的格里高利一世改革
2) The church of middle Ages
中世纪教堂
3) Medieval church
中世纪教会
1.
In order to explain the roles which Medieval church played on sexual ethics,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changes of churchly attitude and regulations toward the sex of marriage as well as outside marriage.
本文通过中世纪教会对性态度的变化、对婚姻内外性规范的描述和分析,来说明中世纪教会的性道德在中世纪所起的作用。
4) a medieval royal court of justice.
中世纪时皇家法庭
5) Excellence Huang-gang Century Center
卓越皇岗世纪中心
1.
Static Push-over Analysis of T4 Tower of Shenzhen Excellence Huang-gang Century Center Project
深圳卓越皇岗世纪中心项目T4塔楼静力弹塑性分析
补充资料:教皇制
天主教以教皇为管理教会最高元首的教政制度。教皇一词源自希腊文pappas,原意为父亲,初为基督教各派对圣职人员的尊称(今东派教会仍有以此称神父者)。11世纪后,此词在西派教会中渐成为对罗马主教的专称。教皇的正式职衔甚多,如罗马城主教(天主教传说始称于1世纪后期,不少史学家认为其实际权力始于4世纪基督教国教化后)、西部宗主教(亦译牧首,始于5世纪)、意大利总主教、罗马教省大主教兼都主教、梵蒂冈城国君主(始于1929年)等。另有使徒彼得的继位人(始于利奥一世)、基督在世代表(始于英诺森三世)、普世教会至高祭司(始于东西教会大分裂后)和天主的仆人之仆等称谓。
天主教会声称,基督以彼得为众门徒之首;并称罗马主教是彼得的继位人,享有彼得的地位,故应列于其他主教之上。在天主教教政体制中,教皇享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并有权就教义和伦理问题发布权威声明,制定或废止教会法规,创立教区,任命主教,管理传教事务,组织初审法庭与上诉法庭等。教皇当选后即终身任职,除因异端罪外,不受罢免;可自行辞职,但无权指定继位人。教皇有权指定人员组成教廷(见罗马教廷)协助行使职权。
在东西教会大分裂前,按惯例罗马主教须经世俗君主或意大利贵族遴选或认可。1059年尼古拉二世决定,教皇由枢机主教选举产生,但选举须得到法兰克王亨利一世及其继位者的认可;这一决定直至1179年第三次拉特兰公会议和1274年第二次里昂公会议才得到正式确认,同时仍然承认法、西、奥三国君主对候选人具有否决权,这种否决权至20世纪初才被庇护十世废除。
教皇制赋予教皇超越国家管理教会的权力,必然与各民族国家和地方教会的主权和利益发生冲突。实际上,上述教皇各种权力,在各国一向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14世纪后,教皇势力衰微,在各大国的压力下,教皇对殖民地教会的领导权作了让步,或赋予殖民国家以特权(如葡萄牙的保教权),或委托代管(如西班牙国王教区改宗座代牧制)。19世纪以来,教廷相继与各资本主义国家签订政教协定,教皇权力受到了明文约束。在第二次梵蒂冈公会议上,教皇制受到激烈批评,会议对教皇制作了一些改革,如扩大地方主教的权力,使教廷本部国际化等。但这些措施并没有根本改变教皇制权力高度集中的性质,为此,一些神学家援引康斯坦茨公会议决议,再次提出"公会议权力高于教皇"的主张,强调"教权的非政治性",应具"服务的职能"而非"统治的职能",甚至直接抨击教皇永无谬误论。教皇制及其权力的行使日益遭到各国天主教会的低制。中国天主教会为维护教会主权,已摆脱其政治干预。
天主教会声称,基督以彼得为众门徒之首;并称罗马主教是彼得的继位人,享有彼得的地位,故应列于其他主教之上。在天主教教政体制中,教皇享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并有权就教义和伦理问题发布权威声明,制定或废止教会法规,创立教区,任命主教,管理传教事务,组织初审法庭与上诉法庭等。教皇当选后即终身任职,除因异端罪外,不受罢免;可自行辞职,但无权指定继位人。教皇有权指定人员组成教廷(见罗马教廷)协助行使职权。
在东西教会大分裂前,按惯例罗马主教须经世俗君主或意大利贵族遴选或认可。1059年尼古拉二世决定,教皇由枢机主教选举产生,但选举须得到法兰克王亨利一世及其继位者的认可;这一决定直至1179年第三次拉特兰公会议和1274年第二次里昂公会议才得到正式确认,同时仍然承认法、西、奥三国君主对候选人具有否决权,这种否决权至20世纪初才被庇护十世废除。
教皇制赋予教皇超越国家管理教会的权力,必然与各民族国家和地方教会的主权和利益发生冲突。实际上,上述教皇各种权力,在各国一向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14世纪后,教皇势力衰微,在各大国的压力下,教皇对殖民地教会的领导权作了让步,或赋予殖民国家以特权(如葡萄牙的保教权),或委托代管(如西班牙国王教区改宗座代牧制)。19世纪以来,教廷相继与各资本主义国家签订政教协定,教皇权力受到了明文约束。在第二次梵蒂冈公会议上,教皇制受到激烈批评,会议对教皇制作了一些改革,如扩大地方主教的权力,使教廷本部国际化等。但这些措施并没有根本改变教皇制权力高度集中的性质,为此,一些神学家援引康斯坦茨公会议决议,再次提出"公会议权力高于教皇"的主张,强调"教权的非政治性",应具"服务的职能"而非"统治的职能",甚至直接抨击教皇永无谬误论。教皇制及其权力的行使日益遭到各国天主教会的低制。中国天主教会为维护教会主权,已摆脱其政治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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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