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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ystem of military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军事行政诉讼制度
2)  Military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军事行政诉讼
1.
Jurisprudence Thinking of Establishing Military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in Our Country;
建立我国军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哲学思考
3)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行政诉讼制度
1.
On causes of the dilemma of Chines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看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困境
2.
On the Newly Theoretical Foundation of China s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理论基础新论
3.
The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indicates the degree of the democratic development and the legal level,and it plays the indispensable role in standardizing the behavior of the government,protecting of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executive relative party and in enhancing awareness of civil rights.
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水平的标志,在规范政府行为,保护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增强公民权利意识、民主法制观念方面,发挥着其他法律制度难以替代的功能。
4)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in military forces
军内行政诉讼
1.
Quite different from military criminal and civil procedure in military forces,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in military forces is not only accepted in laws but also remains at the stage of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which has not been put into practice.
与军内刑事诉讼和军内民事诉讼不同,军内行政诉讼不仅在法律规范中得不到承认,而且在事实上也未曾开展,仍然处在理论上的探索阶段。
5)  present tax affairs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现行税务行政诉讼制度
6)  collateral civil proceedings 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1.
China s legal system of collateral civil proceedings 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is a new legal proceeding, to which an adaptable operational system must be found out.
论述了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运作过程中的可行性、必要性和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基本特征、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及其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补充资料:军事制度

国家或政治集团组织、管理、维持、储备和发展军事力量的制度。主要包括:军事(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军队组织体制编制,军队的军事训练、政治工作、人事管理、行政管理、技术保障、后勤保障等制度,后备力量建设制度,兵役制度,国防经济管理制度,武器装备管理制度,国防教育制度,民防制度,战争动员制度和军事法制等。一般由国家或政治集团及其军队制定,以法律、法令、条令、条例、规则、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和颁行。军制是国家或政治集团的一项基本制度,属于上层建筑,反映一定阶级的意志,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它的制定和发展,受社会政治制度、经济条件、科技水平和战争局势、战略方针、武器装备、军事理论、战争实践以及民族特点、历史传统 、地理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其基本功能在于从组织制度、运作制度和法制上,保障国家或政治集团掌握和发展军事实力与潜力,以便有效地准备与实施战争。

“军制”一词,在中国首见于战国时期。《荀子· 议兵》:“临武君曰:善!请问王者之军制?孙卿曰:将死鼓,驭死辔,百吏死职,士大夫死行列。”《吕氏春秋·节丧》:“引绋者左右万人以行之,以军制立之,然后可。”以后,历代使用此词,含义均属军事方面的制度。南宋起,“兵制”一词盛行,但“军制”、“兵制”两词并用,含义相当。清末以后,多用“军制”一词。

军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军制在世界上已有五六千年的历史。它随着阶级、国家及军队的产生而产生,并随之发展而发展。

世界军事制度沿革 在原始社会,没有阶级、国家和军队,也没有军事制度。部落间发生冲突,部落成员均按照传统习惯自动参加。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氏族制度逐渐解体,“部落对部落的战争,已经开始蜕变为在陆上和海上为攫夺家畜、奴隶和财宝而不断进行的抢劫,变为一种正常的营生”(《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4卷第104页),出现了“军事民主制”、“军事首长”和“进行战争的组织”,可视为军制的萌芽。

进入奴隶社会,随着国家和军队的建立,原始社会的军事习惯逐渐失去作为行为规范的作用,代之而起的是奴隶主阶级的国家政权制定或认可的军事制度。这些制度,适应了奴隶主阶级强化国家机器的需要,代表着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约于公元前第4千纪至前6世纪初,古代埃及、苏美尔、阿卡德、乌尔、巴比伦、赫梯、亚述、乌拉尔图、印度等早期奴隶制国家,建立了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军事制度。如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已有军人为王服役、奉王命出征、领取份地、保持家庭财产、违法惩处等方面的规定。公元前6世纪~公元5世纪,波斯、希腊、罗马等奴隶制国家,对军队的编组、训练、管理和补充等,都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制度。如波斯帝国国王大流士一世确立贵族在军队中的领导地位,建立军队的编组、补缺、检阅等制度,并划分军事区。罗马执政官g.马略进行军事制度的改革,推行募兵制,募集公民自愿入伍,由国家提供装备和薪饷,服役16年,退役后分给土地。同时还建立了严格的军事训练制度和军纪。

欧洲进入封建社会后,国家及其军队主要受封建领主和宗教神权控制。由于经济、政治和军事上的割据,战争连绵不断,政权频繁更迭,军事制度长期处于混乱不一、动荡多变的状态。早期,封建制国家主要采取民军制,军队多以民军形式出现,其核心是由骑兵扈从队组成的君主的亲兵,专事战争和掠夺。随着封建采邑制度的发展,骑士充役制逐渐盛行。后期,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城市兴盛,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封建割据状态逐步消除,中央集权国家相继建立,骑士充役制走向衰落,封建领主的军队被国家统一的常备雇佣军取代。常备雇佣军主要靠招募和雇佣外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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