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qual right to compensation
平等求偿权
2) Claim for Equal Protection
平等保护请求权
3) recourse
[英][rɪ'kɔ:s] [美]['rikɔrs]
求偿权
1.
The text aims at the irregularity of the current mechanism entity,the claim vests the joint liability body to carry the right of pleadings first,and practice the recourse realization to litigate to turn not.
针对现行机制存在的弊端,主张赋予连带责任人先执行抗辩权,并实行求偿权实现非诉讼化。
4) right of claim
求偿权
1.
Meanwhile,this paper makes an overall exposition on the manager s obligation and right of claim and put forward some conception as to the articles of negotiorum gestio for Civil Law Code to be drafted in the future as well.
文章认为,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应仅指适当的无因管理;《民法通则》109条规定的防止侵害行为可适用此制度,以求拓宽对管理人的救济途径;该文还对管理人的义务及其求偿权作了较为全面的阐述,最后为未来民法典中无因管理条文的制订提出了设计构想。
5) the right of claim
求偿权
1.
The debtor who performed the debt has the right of claim to other debtors.
连带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后,对其他债务人有求偿权。
6) the citizen's claims for equal protection
公民平等保护请求权
补充资料: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探源和实务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探源和实务一、代位求偿权的含义 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索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应被保险人的请求,依据保险合同规定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在其赔偿金额限度内依法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广义上的代位权有两种,一种是权利上代位权即代位求偿权;另一种是物上代位权。保险法律关系中的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后,残余物如果没有作价在保险赔款中扣除,其所有权应归保险人;物上代位权在保险实践中主要适用于海上保险中的委付。本文主要论述代位求偿权。二、代位求偿权的法理探源 代位求偿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在英国的衡平法中也有代位权的规定。代位求偿权是民法中的债权让与制度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适用,它实质上是一种债的主体变更,债权让与即债权人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具体内容情况下,债权人将其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让与第三者享有。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依据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1.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经济补偿是保险的根本职能,但是保险提供的经济补偿不应超过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关系而获得额外利益,这种做法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保险的一大根本原则。如果保险事故是第三者所致,被保险人既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该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又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金,这样被保险人就可能取得双倍于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这与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相悖,是不允许的。因此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不足部分方可再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选择直接向保险人求偿,而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事实上被保险人为节约时间和精力,往往选择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如果没有代位求偿权,就会造成这样一种事实,即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受害人参加保险而得以免除,这是很不公平的。 2.公平原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为维护公平原则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要求公民履行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不得实施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否则就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民事责任。上述原则法渊深远,按照罗马法和日尔曼法的思想,责任为义务不履行的必然结果,因为责任关系的存在,债务关系才具有法律约束力。现代英美法系民法认为责任和权利不可分离,既没有无责任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责任。依据现代大陆法系民法思想,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三者结合而成。权利和义务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责任则是权利义务实现的法律保障。权利义务唯与责任相结合,民事权利才受到责任关系的保障。根据上述思想,某人实施了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或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如果责任人逃避或免除其民事责任,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和实现,从而会影响民事活动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这样既破坏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统一性,又不符合公平原则。再者,保险只是为保险标的提供风险保障,并不解除第三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损失补偿原则禁止被保险人在从保险人处获得足额赔偿后再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而公平原则要求第三者履行其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那么应由谁来行使向第三者请示赔偿的权利呢?为解决这个问题,代位求偿权便应运而生,并逐渐得到各国立法的认可。三、代位求偿权的发生事由和成立要件 1.发生事由。一般债的产生原因主要有合同责任、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缔约上的过失。代位求偿权在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情况下才会发生,主要事由有:(1)侵权行为,保险标的因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而遭受损失,依据法律规定该第三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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