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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Dualism on Pubic Law and Private Law
公私法二元论
2)  the dichotomy of the public and the private
公/私二分法
3)  public-private dichotomy
公私二分法
4)  Brief Discussion on the Relationship of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
公私法关系论纲
5)  Dualism of law
法的二元论
6)  jural dualism
法学二元论
补充资料:地理学二元论

将地理学划分为自然与人文(或经济)地理学、区域与系统地理学的学术观点。前者指自然地理学与人文地理学的分离;后者指按表达的方法分为“区域地理”与“系统地理”两类。地理学在自身发展中,始终难以摆脱“二元论”的约束,其论点的变更与学术观点的取舍,将涉及到地理学性质、方向任务以及研究方法等一系列根本问题的改观。根据地理学的传统观念,进行通论的、专题的一系列分支学科的集合,统称系统地理学,以后逐渐改称部门地理学,以对应于区域地理学。在部门地理学尚未充分发展时与区域地理学相对应的为普通地理学,原意为按专题对整个地球表面进行系统的探索,以区别并对应于将地球表面划分成一个个区域加以综合研究的区域地理学。其思想的提出可追溯到1650年瓦伦纽斯的经典著作《普通地理学》中提出的概念:“普通地理学是研究整个地球的总的情况,并解释其各种性质,它不考虑到个别国家。”并提出“专门的或特殊的地理学”以进行区域地理学研究。近代地理学发展到19世纪7o年代以后,随着部门地理学分支的蔓生和独立性的增强,两者始有实质性分野。此后在地理学中区域地理学与系统地理学之间的关系,如轻重主次等问题,一直为方法论上的争议。哈特向称之为(继自然与人文的二元论之后的)“第二种二元论”,即将地理学按其研究和表达方法“划分为两半”的“区域和系统地理学的二元论”。20世纪初,德国地理学者普遍同意因子研究与区域研究同样重要,但不久即为新的区域理论所推翻。这样反复地争论并非是无益的,正如赫特纳1898年所指出的:“使地理学同时向两个方向并肩地发展。”随着地理学的发展,系统地理学正在变为专门化程度愈来愈高的知识领域,一些地理学家主张系统地理学的专门知识必须运用到区域理论中去;专题地理学家也要潜心研究区域;区域地理学家也要运用系统地理学知识,力求两者的统一性,以相得益彰。主张统一性论点的一直从方法论上追索两者的共同点:系统地理学是研究各种地理现象(包括自然和人文的)类型、特征、位置和范围,是由特殊到一般的过程;区域地理学以区域构成研究框架,在其范畴内将各种不同的现象统一成一个整体,是由一般到特殊的过程。两者虽从形式上明显分化,强调点有所不同,但基本内核一致,即以统一性、系统性为基础来分别研究地理学。但无论从“纯自然”或“纯人文”出发,还是单从“区域地理”观点或“系统地理”观点出发,都难以从理论到实践上圆满解决地理环境中错综复杂的问题,从而产生了地理学必然具备高度综合的特点和最终的统一性。由统一而分化,由分化趋向统一,这就是地理学发展进程中的辩证规律。随着系统论的发展及其向地理学的渗透,系统论又将现代部门地理学看成地理学科学体系之集合,其分析研究方法也渗透到部门地理学诸领域,产生了逻辑上的混乱与重复;故一些学者建议,传统意义上的系统地理学发展到现代应称为部门地理学,以区别于研究地理系统整体规律为目标的现代系统地理学。但诺勃(b.knapp)著《系统地理学》(《systematic geography》,1986)仍是对全球性论题进行专题研究的系统地理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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