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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mprovement of financial law
金融法规完善
2)  to perfect law and regulations
法规完善
3)  guarantee and perfection
金融法保障与完善
4)  inprovement of finance supervision
金融监管的完善
5)  the perfection of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tockholder
法律法规的完善
6)  perfecting and creating of rural finance law institutional
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补充资料:金融法规


金融法规


【金触法规】一国调整金融管理监督与银行货币信用活动的各种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随着商品经济和货币信用制度的发展,产生了近代银行制度。开始时候,并无专门的金融法律体系,也无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而当人们意识到金融机构对社会公众和社会经济稳定性的巨大影响时,就采取了某种法律约束措施。这种法律调整起初是个别的、特指的、间断的,例如皇帝、国王、国会或政府授予某一金融机构以某种许可、权利或义务,这可以看作出于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或某种特殊目的,例如1694年英格兰银行由英国国会救令设立。1781年美国的北美银行、1791年和1810年美国第一银行和第二银行,都是由州或联邦国会单独通过法案建立的。 1837年美国密执安州议会率先制订并通过了《自由银行条例》,根据此项法规,每个要创办银行的个人或集团,只要符合最一般的条件,如充足的资本、义务和责任等,并将持有的政府债券放在州的银行监理官那里,就可以领取执照建行并发行货币,而不必经州议会逐个审议。这是世界上较早的普通银行法,它适用于所有商业银行,具有较广泛的适应性和调整金融行为的系统规范性,对世界各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1863年美国联邦国会通过了《国民银行条例》,对建立银行的最低股东人数、最低资本额、存款准备、发行准备比例及发行总额度,拥有不动产的条件、权利和义务、贷款条件和最高限以及监督管理机构做了详尽的规定。至此,法律调整规范化了,调整对象一般化了,监督管理机构化和经常化了。这奠定了现代银行法和银行制度的基础,在国内外产生了更为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狭义的金融监管的法规,包括中央银行法、银行法、各专业银行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票据法、外汇管理法等;广义的金融监管法规,还包括公司法、会计法、破产法、各种税法、反托拉斯法等与金融机构有关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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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