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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职业教育法
1.
Conscientiously Implementing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ianjin Vocational Education;
认真贯彻《职业教育法》促进天津市职业教育大力发展
2.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s made great contribution to impelling the constant development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on the right track.
职业教育法》推动着职业教育事业在法制轨道上不断改革发展。
2)  Professional Legal Education
职业性法律教育
3)  vocational education legislation
职业教育立法
1.
The behavior of developed countries transforming conception and abstraction vocational education legislation guidance thought into standardized and materialized legislation principles and acting on legislation subjects has become yardstick of legislation activities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in many countries.
发达国家把观念化、抽象化的职业教育立法指导思想转变为规范化、具体化的职业教育立法原则,作用于立法主体的行为,成为各国进行职业教育立法活动的准绳。
2.
Depending on a series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legislations,the federal government of United States has gradually established and reinforced the guiding functions in promoting its development for nearly a century.
近百年来,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一系列的职业教育立法,不断强化了国家对职业教育发展的导向功能,相比之下,联邦宪法为各州所保留的教育主导权却更多居于从属的地位。
3.
The guilding ideology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legislation in developed countries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ir political and economic background, legal tradition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vocational schools.
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本国的政治经济背景、法律传统和职业学校的性质密切相关。
4)  vocational education legal system
职业教育法制
1.
The establishment of China’s modern vocational education legal system is the inevitable result of consciously developing vocational education decided by the condition of social development under the influence of various factors.
我国近代职业教育法制的创制,是受社会发展状况决定、在各种因素影响下自觉发展职业教育的必然结果。
5)  vocational education legalization
职业教育法制化
6)  legal professional education
法律职业教育
1.
So we can divide the law education into four levels,namely,law publicity,legal professional education and law science education.
据此,可将法律教育分为多个层次,即法制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法学教育。
补充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9月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1996年5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九条 国家鼓励并组织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 。

第十条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二条 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第十六条 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或者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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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