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ivic republicanism
公民共和主义
1.
The civic republicanism:the ideal of the experiment on civic education by CNAMEM;
公民共和主义:平教总会公民教育的思想特色
2) three people's principles republic
三民主义共和国
4) democratic republic
民主共和
1.
His tit-for-tat struggles established the foundation of peace and made possibl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democratic republic.
辛亥革命时,他被推为南方全权代表,在谈判中位居前台,主张切实地停战,坚持共和政体,与袁世凯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促成了和谈早成定局、民主共和早日实现。
5) republicanism
[英][ri'pʌblikənizəm] [美][rɪ'pʌblɪkən,ɪzəm]
共和主义
1.
Mixed Constitution and Civic Virtue:Tension and Outlet of Republicanism in the Constitution of United States;
混合政体与公民美德——美国宪法共和主义的内在张力及出路
2.
Interpretation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 Republicanism Based on Neo-Roman Theory:Contribution and Limitation;
新罗马理论对美国宪法共和主义的解读:贡献与缺陷
3.
The Republicanism Theory and Its Political Practice on the Initial Stage of French Revolution, 1789-1794;
法国大革命初期的共和主义思想及其政治实践(1789—1794年)
6) The Ocean Shipping Agency of the DPR of Korea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轮代理行
补充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这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期革命斗争取得的胜利成果。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中国公民享有广泛的和真实的基本权利。
1949年9月制定,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规定了中国人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后来历次修改的《宪法》,均设专章规定了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82年《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人身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包括:①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② 人格尊严。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③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④ 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⑤ 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以及取得赔偿的权利。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括: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②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社会经济权利 包括:①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在中国,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② 劳动者休息权。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③ 生活保障、物质帮助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受教育的权利和文化活动自由 包括:①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②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广泛性、真实性和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平等性的特点。中国公民,不论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其他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平等地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是为了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才依法剥夺为数极少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公民在社会主义制度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也不受歧视。《宪法》规定中国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在中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以上这些规定,体现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致,体现了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统一。
1949年9月制定,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规定了中国人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后来历次修改的《宪法》,均设专章规定了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82年《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人身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包括:①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② 人格尊严。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③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④ 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⑤ 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以及取得赔偿的权利。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括: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②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社会经济权利 包括:①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在中国,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② 劳动者休息权。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③ 生活保障、物质帮助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受教育的权利和文化活动自由 包括:①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②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广泛性、真实性和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平等性的特点。中国公民,不论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其他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平等地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是为了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才依法剥夺为数极少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公民在社会主义制度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也不受歧视。《宪法》规定中国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在中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以上这些规定,体现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致,体现了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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