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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on-L/C settlement
非信用证结算方式
2)  non-credit payment
非信用证方式
3)  L/C
信用证结算
1.
Analysi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omestic Final Estimate by Letters of Credit(L/C);
我国实行国内信用证结算的评析
4)  Trading / LC Officer
进出口/信用证结算
5)  special letter of credit
非凡信用证
6)  exchange settlement for 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结汇
补充资料:出口信用证结算业务核算


出口信用证结算业务核算


【出口信用证结算业务核算】商业银行代出口商办理出口信用证结算业务的会计核算。出口信用证结算是出口商根据国外进口商开户行开来的信用证,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将出口单据送交国内商业银行,由其办理交单议付,在国外银行收取外汇后,对出口商办理结汇的一种结算方式。包括信用证的受理和通知、交单议付和出口结汇三个阶段。当商业银行接到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时,应即对开证行的资信、进口商偿付能力、保险条款等进行审查,认可受理后,即编列信用证通知流水号并将信用证正本盖章后送出口企业,副本留存并据其编制国外开来保证凭信记录卡进行登记;收人“国外开来保证凭证”,外币额。“国外开来保证凭证”表外科目余额反映一定时期出口业务情况,是匡计待收外汇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大额来证到期日、出运日应经常检查,联系出口商及时处理,对已逾期信用证要及时进行核销,以使其能正确反映出口业务预计收汇情况。在审证议付阶段,商业银行对出口商交来的全套单证按信用条款逐项审查核对无误后,即在信用证上批准议付日期、计算向国外开证行收取的手续费,填写“出口议付寄单通知书”,将通知书的有关联同全套单据寄送国外开证行,偿付货款及银行费用。这时,由于承担了向国外行收款和对出口商付款的责任,会计上借记“应收即期(或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外币)”,贷记“代收即期(或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外币)”,同时销记表外科目,付出国外开来保证凭证(外币)。在出口结汇阶段,由商业银行将收妥的货款按规定的牌价买人外汇,同时折算成相应的人民币付给出口商,会计转账时,借记“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外币)”,贷记“手续费收人(外币)”、“外汇买卖(外币)”,借记“外汇买卖(人民币)”,贷记“活期存款”。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