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ax debt law
税收债法
1.
And theory of tax debt law which makes new horizons for tax law will help us perfect the practice of tax law.
而税收债法理论一改国家分配论的权力观,不仅为学界理解税收、税法的基本理论提供了新的思路,更有助于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财政法体系。
2) tax debt
税收之债
1.
The extinctive prescription of tax debt is an important cause for the termination of tax debt, and is significant for urging tax creditors to exercise creditors rights in time and protecting taxpayers rights as well as establishing a stable and harmonious tax relation between the taxpayers and leviers.
税收之债的消灭时效是税收债权消灭的重要原因,对于督促税收债权人及时行使债权、保护纳税人权利、建构稳定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2.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processing of rule of law,tax debt theory gradually be come into legislation,research of the theory also make a great progress.
税收之债的成立作为一个基础性的理论问题为税法研究不容回避。
3) tax credit
税收债权
1.
Using the legislation of Japan and Taiwan for reference,the authors analyse the order among tax credits and other credits when they are in conflict in the procedure of enforcement by the tax authorities,and the order between specific tax credits and other credits.
借鉴与参考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解析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中税收债权与 其他债权竞合之位序,及特殊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意合之位序;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提出一种 公私权益兼顾的位序排列方式。
2.
The new Bankruptcy Law has mainly solved the order of employee rights protection and financial claim protection, namely, the order of the labor claim and the secured claim in bankruptcy procedures, and has paid no attention to tax credit including tax priority in these procedures.
新破产法着重解决了破产程序中职工权益保护和金融债权保护的顺位问题,即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的清偿顺位问题,没有关注税收债权包括税收特别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特殊性问题。
5) The theory of tax priority and debt
税收债权债务论
1.
The theory of tax priority and debt puts emphazis on the state or the local public body and the citizen are in equal position in the course of the tax.
税收债权债务论强调了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与公民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处于对等地位。
6) the tax debt relation
税收债务关系
1.
to affirm the tax debt relation;c.
如何使税收改革的法律体系建立在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基础之上?从制定税收基本法,确认税收债务关系、完善现行实体法、监督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四个方面作了阐述。
补充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国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征纳双方的行为以及征纳关系的综合性税收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完整、统一的全国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该法由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于1992年9月4日颁布,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986年 4月21日国务院曾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它的实施曾起到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逐渐显露出不足之处和局限性,如对于纳税人行为所作的规范,只限于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不适用于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因此,在总结其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补充修改,形成了这部正式的税收征管法。该法的实施,对于推进以法治税,运用法律手段保证国家税收改革的贯彻实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加强税收的监督管理,有效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以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共分6章62条。第一章总则,共8条,说明了立该法的目的,规定该法适用的范围,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税收的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的管理,税务机关的执法地位和税务人员的执法纪律等。第二章税务管理,分为税务登记、帐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3节,共9条,规定了税务登记的对象、时间,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和使用,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建帐的要求和管理,财务会计制度、办法的报送与备查,发票的印制管理,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纳税资料的保管,纳税申报的对象和期限等。第三章税款征收,共14条,规定了征收和解缴税款以及核定税额、调整收入额和所得额等的依据、要求和程序,税收的保全措施,纳税担保,税款的追征和清退等。第四章税务检查,共5条,规定了税务检查的权限、对象、范围、内容、程序和纪律等。第五章法律责任,共20条,规定了税务违章的种类及其税务行政处罚标准,税务违法犯罪及其刑罚标准,税务复议、诉讼的条件、时间、程序和法院的强制执行等。第六章附则,共6条,规定了税务事宜的代理,本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自1993年 1月1日起施行后,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986年 4月21日国务院曾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它的实施曾起到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逐渐显露出不足之处和局限性,如对于纳税人行为所作的规范,只限于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不适用于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因此,在总结其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补充修改,形成了这部正式的税收征管法。该法的实施,对于推进以法治税,运用法律手段保证国家税收改革的贯彻实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加强税收的监督管理,有效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以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共分6章62条。第一章总则,共8条,说明了立该法的目的,规定该法适用的范围,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税收的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的管理,税务机关的执法地位和税务人员的执法纪律等。第二章税务管理,分为税务登记、帐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3节,共9条,规定了税务登记的对象、时间,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和使用,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建帐的要求和管理,财务会计制度、办法的报送与备查,发票的印制管理,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纳税资料的保管,纳税申报的对象和期限等。第三章税款征收,共14条,规定了征收和解缴税款以及核定税额、调整收入额和所得额等的依据、要求和程序,税收的保全措施,纳税担保,税款的追征和清退等。第四章税务检查,共5条,规定了税务检查的权限、对象、范围、内容、程序和纪律等。第五章法律责任,共20条,规定了税务违章的种类及其税务行政处罚标准,税务违法犯罪及其刑罚标准,税务复议、诉讼的条件、时间、程序和法院的强制执行等。第六章附则,共6条,规定了税务事宜的代理,本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自1993年 1月1日起施行后,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