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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illage family
村落家庭
1.
A status quo survey on Hebei village family sports was done from sports status,population structure,consumption,activities and place using the methods of documentation,questionnaire survey and statistics,followed by a further discussion about the various factors affecting the development of family sports such as sports concepts,facilities,economic conditions,and fitness service system.
运用文献资料、问卷调查和数理统计等方法,从体育在家庭中的地位、体育人口结构、体育消费、体育内容和活动场所几个方面,对河北省村落家庭体育的现状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探讨了体育观念、场地设施、经济条件、健身服务体系等要素对新农村家庭体育发展的影响。
2)  Rural families
农村家庭
1.
This paper maily analyzes the policies and actions of school education of rural families in southwest minority area with the help of actual materials.
借助田野资料,从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教育经济效益计量的角度,分析了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家庭学校教育的决策与行为。
2.
The rural families in southern Shaanxi,on the one hand adhere to social conventions;and on the other hand,are eager to adapt themselves to the changing society.
陕南农村家庭状况中既存在着对传统观念固守的一面 ,又存在着适应时代特征变化的一面的双重特点 ,西部大开发中应以此双重特点为出发点 ,做好提高农村人口文化素质 ,资金扶贫和科技扶贫相结合 ,发展经济与环境保护相结合 ,计划生育工作与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相结合等项工
3)  rural family
农村家庭
1.
Human Capital Investment of Rural Family: Normative Analysis Based on Status Quo and Basic Model;
农村家庭人力资本投资:基于现状与基本模型的框架分析
2.
Analyzing the Phenomenon of Rural Elders Suicide from Rural Family s Changes;
从农村家庭变迁看农村老人自杀现象
3.
The Sociological Thinking on the Change of the Traditional Rural Family Educational Function;
对传统农村家庭教育功能变迁的社会学思考
4)  rural household
农村家庭
1.
The rural households were found to rely heavily on the local natural resources, biomass energy accounting for 82.
以重庆市域内14个村565户农户家庭生活能源消费及相关问题的调查为基础,分析了农村家庭能源消费水平和结构的主要特征。
2.
The paper firstly introduces the aim,content,methodology and sample of the survey,and then describes and analyzes data from household sampling survey,including amount,year-end balance,sources,demand,term, usage,way,month and interest rate of rural household borrowing.
本文对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设计实施的"2006年农村家庭借贷情况调查"所返回的样本数据进行描述和简要分析。
3.
With the help of the econometric model,factors affecting rural household energy consumption were analyzed.
通过对江苏省和吉林省农村能源消费的实地调查,分析了农村家庭能源消费的区域差异。
5)  family-centered villages
家族村落
6)  village clan
村落家族
1.
There exists a game between the village clan and village autonomy which results from the village autonomy in the progress of village political democratization in our country.
乡村政治研究一直是学界广泛关注的问题,由村民自治所开启的中国乡村社会政治民主化进程中始终伴随着村落家族与村民自治的博弈。
补充资料:家庭
家庭
family

   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间的共同生活组织。婚姻构成最初的家庭关系。由于出生事实,又产生父母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庭也可因收养建立拟制血亲而形成。
    家庭的本质 对家庭的认识是从近代才开始的。K.马克思、F.恩格斯认为:“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增殖。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奥地利心理学家S.弗洛伊德认为家庭是“ 肉体生活同社会机体生活之间的联系环节”。美国社会学家E.W.伯吉斯和H.J.洛克在《家庭》一书中提出:“家庭是被婚姻、血缘或收养的纽带联合起来的人的群体,各人以其作为父母、夫妻或兄弟姐妹的社会身分相互作用和交往,创造一个共同的文化。”中国社会学家孙本文认为家是夫妇子女等亲属所结合的团体。中国社会学家费孝通认为家庭是父母子女形成的团体。家庭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指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广义的则泛指人类进化的不同阶段上的各种家庭形式。
    古代家庭 欧洲的家庭制度可追溯到罗马法的家父权制度。罗马的家父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如对家庭成员生杀予夺、出卖、决定婚姻和掌握财产等。
   中国奴隶社会存在的家长制家庭,同罗马的家父权制度有很多类似之处,如家长有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家务管理权、对子女的主婚权和对家属的惩戒权等。两者根本不同的特点是:罗马家父权制度以家长的权力为中心,中国家长制家庭则以宗族的血缘关系为中心,并与宗法制度相适应。周代以后,奴隶社会的宗法制度逐渐被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所代替。在家族制度上,一方面,确立以男系嫡长子孙血亲关系为基础的宗族制度,宗族的主要职能是祭祀祖先,兼有经管族产等经济职能;另一方面,确立以亲属间共同生活为基础的家族制度,即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上的共同生活组织。它们是社会的基础组织,其主要职能是组织亲属间的共同经济活动。
   根据中国封建社会的历代律例,家庭是由家长与家属构成的共同生活团体,家产为家长与家属共同所有。对外家长为家庭的代表,如向国家纳税、与别人签订合同(契)等  ,对内其尊长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家庭成员彼此之间,尊亲属侵犯卑亲属罪轻,卑亲属同样侵犯尊亲属则罪重。伤害远亲罪轻于对近亲进行同等伤害,盗窃远亲财物罪又重于盗窃同样的近亲财物。亲属关系的远近尊卑根据服制决定,并得到法律的承认。
    现代家庭   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家庭制度,其家庭成员仅有两代,即只包括父母与其未成年子女。日本和瑞士民法则仍采用传统的家庭制度。按照1947年修改的《日本民法典》规定,凡隶属于同一户籍的亲属团体,就称为家庭。家庭与户籍一致。其成员可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但仍是家庭成员。仅有户主,并无家属,也承认是家庭。按照《瑞士民法典》规定,家庭必须是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共同经营家庭生活的各个人,可以组成家庭。家庭有家长,由法律、协议或习惯予以确定。家长有制定家规及其执行权,并负有保护家属财产的义务。法律还规定实行家产共同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规定的家庭关系包括:①夫妻关系。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  。在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②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基于子女出生事实而发生。养子女与养父母虽不是自然的血亲关系,而是基于收养的法律行为而发生,但法律上视同父母子女关系。根据保护子女合法利益的原则,《婚姻法》禁止歧视、虐待非婚生子女和继子女,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具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父母子女之间的人身关系表现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的财产关系表现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③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家庭成员除父母子女外,还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兄弟姊妹。《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关于家庭的财产问题,由于中国家庭成员的不同,有些家庭仅有夫妻共同财产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有些家庭除夫妻共同财产和未成年子女财产外,还有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有些家庭除上述财产外,还有属于全家共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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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