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开展教育督导实践
1.配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1986年和1988年,配合全国人大先后在江苏、湖南、四川、浙江、黑龙江、甘肃六省检查《义务教育法》贯彻执行情况。
1991至1992年,配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情况进行检查。
1996年根据全国人大对《教育法》进行检查的决定,对部分省进行了执法检查。
2.对全国中小学教育工作开展“五项督导检查”(即“五查”)及“五查”复查。
1989年初,受国务院委托,由国家教委牵头,有关部委参加,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小学教育工作进行五项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的重点是各地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教育经费增长政策和教师经济待遇的落实;校舍中危房改造;制止中小学生流失;纠正乱收费等情况。简称“五查”。1990年开展了对以中小学德育工作为重点的“五查”复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了对6个省(直辖市)的抽查。
3.开展“两项督导检查”。
1992年国家教委下发了《关于中小学教育工作两项督导检查的通知》,督导检查的重点是各地对中小学德育工作有关法规、文件的落实情况和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问题。10月组织国家督学对北京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有关法规、文件情况和部分城市落实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情况进行了专项督导检查。
4.开展“两基”评估验收工作。
1993年国家教委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在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战略目标,决定建立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了实施“两基”工作规划,开始在经济条件,教育基础较好的地区进行评估验收工作。教育部(国家教委)于1994年开始对全国各省“两基”评估验收的工作进行抽查。截止2004年底,在全国2860个县(市、区)中,有2576个县(市、区)实现“两基”,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90.1%。西部1077个县(市、区)中,有831个实现“两基”,占西部县(市、区)总数的77.2%。此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团(场)及有关省辖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共有199个实现“两基”。全国实现“两基”地区人口覆盖率达到93.6%。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浙江、辽宁、吉林、福建、河北、山东、海南等12个省所辖的县(市、区)全部实现了“两基”。
5.开展对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
为使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实施素质教育,原国家教委于1991年下发了《关于实施<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试点的意见》和《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1997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下发《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目前,各省级教育督导部门都已建立了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并不断完善。
6.为了贯彻1994年全教会精神,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研究解决基础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国务院委托原国家教委合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基础教育“五项内容”的督导检查。即:查中小学德育工作薄弱局面改变;情况查教育经费增长政策和都是经济待遇改善的落实情况;查校舍中危房的履行;情况查中小学学生流失的制止情况;查乱收费现象的纠正情况。
7.开展了构建督导评估机制,推动实施素质教育的工作。
在全国推广湖南省汨罗市实施素质教育的经验,组织构建督导评估机制,推动实施素质教育。由国家、省分别确定了实施素质教育实验联系县,推广经验。
8.建立了“两基”复查制度。促进了各地巩固“两基”成果,不断提高“两基”工作水平。逐步建立实施素质教育现代化先进乡(镇)、县(市、区),教育强乡(镇)、县(市、区),县级教育发展水平评估等评估机制,推动政府行为和学校管理全面到位。
9.一些地方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职业学校、民办学校等开展了督导检查。
北京市由人民政府授权开展了对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督导评估。
近年来,国家教育督导团和地方对中等和中等以下的职业教育、民办教育开展了督导检查。
10.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
2004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内容、工作原则、程序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此项工作的责任和相关部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