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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alary limit system
薪金限制制度
2)  salary system
薪金制度
1.
A study of tour guide s performance-based salary system in travel agency: an agency theory perspective;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旅行社导游绩效薪金制度研究——以山东省泰安市为例
2.
Key to Guide s Management Practice of Our Country--the Occupation Define and Salary System;
我国导游管理实践中的关键——职业定位和薪金制度
3.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nfluences of salary system,risk aversion and scale effect on team cooperation within a unified model.
在一个统一模型下分析了企业薪金制度、员工风险厌恶程度、规模效应等激励因素对团队合作的影响。
3)  salary system
薪酬制度
1.
Simple analysis of the existent problems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salary system and its solving countermeasures;
浅析国有企业薪酬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
Factors concerning state-owned enterprise managers salary system reform;
国企经营者薪酬制度改革应考虑的几个因素
3.
Study on the validity of salary system in Government Research Institutes;
国立科研机构薪酬制度有效性分析
4)  pay system
薪酬制度
1.
A Brief Discussion of the New Type Pay System in the Non-governmental Businesses;
民营企业新型薪酬制度特性刍议
5)  compensation system
薪酬制度
1.
Empirical study of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organizational culuture alignment;
薪酬制度与组织文化的匹配性实证研究——以浙江省高新企业为例
2.
A study on operational mechanism of compensation system;
公务员薪酬制度的运行机制研究
3.
The Theory Study and Actrality Analysis on the Inde-perdent Director s Compensation System in Chines Public Corporations;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制度的理论研究及现状分析
6)  payment system
薪酬制度
1.
Analysis on the equity and stimulative effect of supervisor payment system;
监事薪酬制度的公平性与激励效果的分析
2.
Deliberation on Reforming Payment System of China Nuclear Industry 23~(rd) Construction Corporation (CNI23);
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薪酬制度改革的思考
3.
The payment system based on the human resources capital theory and the balance between the expected salary and personal achievements,is an ideal way of China s university faculty payment reform.
基于人力资本理念的当代薪酬,表现出期望式薪酬和个性化的特征,适宜于大学教师薪酬制度。
补充资料:应否对遗赠权有所限制,如何限制?
遗赠权应否受到限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遗赠与无遗嘱(ab intestato)继
承不同,它是所有权的属性之一。若在所有者生前或去世时不能随意将物品赠送他人,
则不能认为这种所有权是完整的。拥护私有制的一切理由均认为所有权的范围应扩展到
这一程度。但所有权只是实现某一目的的手段,不是目的本身。遗赠权会象其他一切财
产权一样和人类的永恒利益发生矛盾,甚至发生更大的矛盾。例如,立遗嘱者可能不以
将庄园遗赠给甲为满足,事先指定甲死后应传给其长子,并如是世代相传。毫无疑问,
人们有时会为建立永世的家业而更加发奋工作。但是这种永业权对社会造成的祸害超过
其对工作积极性的激励作用。人们在有机会挣到大量财产的情况下,没有这种刺激也会
有很高的积极性。当某人将财产遗赠于公益事业时,若试图事先规定今后使用的细节
(例如,当他遗嘱建立一个教育机构时,他规定它永远只能教些什么),这也是遗赠权
的滥用。任何一个人也不可能知道在他死了几百年以后,什么学问适宜于讲授。除非某
一适当的当局可以不断(过一段时间以后)加以修订,法律不应同意对财产作出这样的
处置。
上述这些都是明显的限制条件。但即令是最简单地行使遗赠权,如确定在立遗嘱人
死亡时财产应立即交给什么人,也往往会被认为可按权宜的观念作出限制或变更的特权。
到目前为止,这些限制条件几乎都只是对子女有利的。在英国,在原则上这一权利不受
限制。唯一的障碍是遗赠要得到原所有者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眼下的所有者事实上
不能把他的产业遗赠别人(他并无东西可作遗赠),他只具有终身使用权。按照欧洲大
陆民法的主要依据%26#8212;%26#8212;罗马法,原先根本不允许有遗赠。后来虽然许可遗赠,但规定有
对每个孩子保留法定份额的义务。某些大陆国家的法律现在依然有这样的规定。按照大
革命以后的法国法律,父母应将其财产平均分配给他们的子女,他们能以遗言处置的部
分不得超过一个孩子应得的家产。这种办法可以称为限定继承,是把每个人的大部分财
产交给子女共同支配。按我看来,这种办法与优待一子的限定继承相同,在原则上是不
大可以辩护的,虽然它没有直接同正义观念发生冲突。虽然我曾经提出,从道德上说,
子女有权利要求他们的父母将财产留给他们,但是我不同意强制他们的父母这样做。子
女可能由于不成器或不孝顺父母而失掉这些权利。他们也可能有别的财源或前景。做父
母的只要以前已使他们受到教育和将他们养大成人,可说已全面尽到了道德上的责任;
其他人可以取得比他们更多的权利。
法国的法律对遗赠权的极其严格的限制,是作为一种民主措施实行的,目的在于取
消长子继承权和抵制所继承的财产大量集中的趋势。我赞同这些目标是比较理想的想法,
但不认为采用的办法是明智的。如果我能不考虑现存的意见和情绪而编制一套自以为最
好的法典,我首先将不是限制一个人可以遗赠的范围,而是限制任何人可靠遗赠或继承
取得什么东西。每个人应有权随意处置他的全部财产,但不得大手大脚地滥给,使某个
人得到的财富超过一定限度(这个限度可以定得很高,以保证接受者能舒适地独立生
活)。勤劳、俭朴、意志、才能以及某种程度的机遇上的差异所造成的财产不平等,是
和私有制原则不可分割的。我们如果承认这个原则,就必须承受其一切后果;但我以为,
对任何人不以自己的能力而靠别人的恩惠获得的财产规定一个限度,是无可反对的。他
如果还想增加财产,就应该为此从事劳动。我不认为对遗赠权施加某种程度的限制会使
立遗嘱人感到是一种难以忍受的约束。这位立遗嘱人如果知道他的大笔财产的实在价值,
知道能以此取得多少享受和好处,他就可以知道拥有适当财产的人和财产5倍于前者的
人在幸福和享受方面所差无几。五分之四的收益是被别人花掉了。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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