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ausality
一般因果关系
2)  general
一般
1.
According to a general multipath propagation model of radio communication,this paper presents a stochastic spatio-temporal propagation general model with MS based on the geometrically layered model and the Markov model.
基于无线通信一般传播的多径模型,在分层几何模型及M arkov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一种适用于移动台的随机空-时无线信道一般模型并对模型进行优化。
2.
The general and specific relationship is an important issue in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
一般与个别的关系问题,是哲学史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从古代到近代的两千多年来,哲学家们对此进行了无数次的探索,直到马克思主义哲学,才得到科学的解决。
3.
Modern aesthetics has shifted from the hermeneutic frame of knowledge theory to that of existential theory, making it impossible to re-take the traditional road of going "from the particular to the general".
现代美学从知识论阐释框架转向生存论阐释框架 ,美学已不能够再走传统的从个别到一般的道路 ,那么美学应该走一条怎样的路 ?本文认为 :可以尝试走本源与个别相互阐发的道路 ,而本源是“能动的本质”。
3)  generality
一般
1.
Contradiction between speciality and generality in fore-Socrates ontology;
前苏格拉底本体论中个别和一般的矛盾
2.
The operation model of practice testing the nature of truth about knowledge means the operation way that people will adopt in practice for testing the nature of truth about knowledge, including the generality of operation model and the particularity of operation model.
实践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操作模式是指人们在实践中检验认识真理性所采取的运作方式,可分为一般和特殊两种情形。
3.
There remains a discrepancy not only between generality and particular, but also between particulars in the same generality, and further more between two particulars in different generalities.
一般与个别存在差异性 ,蕴涵同一一般的两个个别间也存在差异性。
4)  generalization
一般
1.
Ⅱ The spirally repetive development of particularity and generalization.
知行统一观虽然不是毛泽东首先提出的,但在使之取得中国化的形式上他作出了科学的总结,特别在于他在阐明认识运动的总秩序时作出了新的理论概括:一是实践和认识反复的螺旋式前进运动;二是特殊和一般反复的螺旋式前进运动;三是认识论和群众路线的统一。
2.
Exploring the regularities of administering a country must follow the rule of from generalization to specialty, namely, putting the general regularities of the other ruling parties as the basic points, and combine general rules with sp.
探索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 ,必须遵循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规律 ,即把认识世界上一切政党执政的普遍规律、无产阶级政党执政的一般规律作为切入点 ,选择世界一切政党执政的一般规律———一切共产党政党执政的基本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特殊规律这样的研究路径。
5)  general properties
一般特性
1.
Basic constituents, starch granules of lily and its starch general properties were systematically studied.
对百合基本成分、淀粉粒的表面与晶体结构以及其淀粉的一般特性进行了系统研究,结果显示:百合含有丰富的淀粉、蛋白质与果胶,脂肪含量低;百合淀粉粒具有多种形态,粒径范围宽(10μm~105μm),平均粒径为35μm。
6)  general function
一般功能
1.
The functions of the national university science park are divided into basic function,general function and special function.
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功能分为基本功能、一般功能和特殊功能。
2.
Facing the coming of the 21st Century,how to reform the school physical culture to satisfy the reguirement of talents for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the paper expounds the essential function of school physical culture and its general function based on this premise.
对学校体育的本质功能,并在本质功能的前提下对一般功能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学校体育教育应改变过去以竞技或以锻炼身体为中心,而转到以培养合格“人”为中心上来,使学校体育教育更好地为培养跨世纪的全面发展人才服务。
参考词条
补充资料:犯罪的因果关系
      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间合乎规律的联系,是确定罪责的重要条件之一。犯罪的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条件,是历来刑法学家认为较难正确解决的一个刑法理论问题,从来都受到刑法学界的重视。
  
  资产阶级刑法学家犯罪因果关系学说  条件说  又称"条件即原因"说,或"共同原因"说。这一学说认为凡与犯罪结果有关系的一切条件,都是产生犯罪结果的原因(不问近因、远因或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如有多少个这样的条件,这多少个条件就都是产生犯罪结果的共同原因。这一学说由于它的明显的不合理,早已为大多数资产阶级学者所摈弃。
  
  原因说  这一学说把条件区分为一般条件和原因条件两种。认为刑法上承认的原因不能没有一定的界限,只有原因条件才是构成因果关系的唯一原因。对怎样区分一般条件与原因条件,什么样的条件才是原因条件,又有各种不同的说法。如:最有力条件说、最后条件说、直接条件说、必然条件说、 优胜条件说、 异常条件说、原动力条件说、相当条件说等。但所有这些说法,都各有缺陷。大多数资产阶级学者赞成相当条件说(或称"相当因果关系说"),这种学说主张,以客观情况为基础,在一般情况下依照一般常识,大家主观上都认为会引起特定结果的那个条件(或原因),就是产生结果的原因,只有这个条件(或原因)才同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例如,甲病已垂危,但尚未至必死的地步。此时,乙蓄意置甲于死地,让甲服了毒药,致甲死亡。相当因果关系说分析这一案件时指出,按照一般常识,人们都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引起甲死亡的原因,不是甲病已垂危,而是乙让甲服了毒药,只有这个行为,才同甲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犯罪的因果关系。
  
  马克思主义的刑法学家,以辩证唯物主义关于原因与结果的一般理论作指导,来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揭露了"条件说"和"相当条件说"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实质,明确指出:"条件说"是对因果关系作了机械的理解,它把在某一犯罪结果发生以前的任何一个条件,看成对结果都是同等重要的,使资产阶级法院对于同犯罪结果只有一般联系的行为,能够按照自己的自由裁量来确定刑事责任,从而作出有利于资产阶级的裁判;还指出:"相当因果关系说"用行为所发生的结果是否合乎一般常识这种主观概念,来代替客观存在的因果联系,使得资产阶级法院有可能按照资产阶级的一般意识,来确认因果关系之有无。例如他们可以任意认定企业主违反劳保规则的行为同生产上发生的不幸事件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从而为企业主开脱罪责。
  
  马克思主义刑法学家的主张
  
  因果关系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可以被人们正确认识  只要能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合乎规律地产生犯罪结果的客观原因,都应认为这种行为同特定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原因和结果这对范畴,只是在适用于一定现象时才有意义  因为现时是某种现象的结果的东西,同时又是另一种现象的原因。因此,在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首先必须把特定犯罪原因和结果从外界现象相互联系的整个链条中抽取出来,才能进行有效的研究。不能漫无边际地研究产生特定犯罪结果的一切原因,只应当研究能够作为刑事责任基础的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也不能无限制地研究以人的行为作原因的一切结果,应当研究的结果只能是那种对社会已造成危害的犯罪的结果。例如,甲被乙开枪打死了,从医生的角度来看,甲死亡的原因是枪弹穿过了甲的心脏,导致心脏破裂。从物理学家的角度来看,甲的死亡是由于火药引发子弹,造成子弹运动,射穿甲的躯体的结果。但刑法学家只能回答:什么人的开枪行为,是使甲中弹身亡的原因?在这一案件中,刑法学家需要研究的犯罪的因果关系,只能限制在下述范围内才有意义:能够作为负刑事责任基础的人的行为,是乙开枪的行为(犯罪原因);这一行为产生的结果,是甲的死亡(犯罪结果)。
  
  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必须认真区分造成犯罪结果的原因和促成犯罪结果的条件  行为在造成犯罪结果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造成犯罪结果的原因,它同犯罪结果之间的联系,是一种内在的、合乎事物发展规律的联系,有了这个行为,就会合乎规律地一定产生这个结果。如行为在造成犯罪结果的过程中不起决定作用,只是促成犯罪结果发生的,那就是促成犯罪结果的条件,它同犯罪结果之间只有一般的联系,没有内在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因为有了这个行为,不是合乎规律地一定产生这个结果。条件和原因的地位和作用是不一样的。例如甲把乙打伤了,乙在被人送往医院的途中被汽车轧死。对乙的死亡来说,甲打伤他的行为,就是条件而不是原因。作为条件的行为,同犯罪结果之间,只有一般联系,没有因果关系。只有作为原因的行为,同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合乎规律的联系,才具有因果关系。
  
  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还必须认真区分产生特定结果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因为作为危害社会的结果原因的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确定刑事责任来说,绝对不是同等重要的,也永远不是具有同等价值的。不同的人的行为,可以在不同的程度上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有的可能是产生这一结果的具有决定意义的、主要的原因;有的可能是意义较小的、次要的原因。一个人的行为,如果是造成某一特定的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要原因,这个人就应负较重的刑事责任;如果只是造成某一特定的危害社会结果的次要原因,这个人就只能负次要的刑事责任。例如,修车工甲在检修一辆汽车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修好制动器就交给司机乙开出去了。值班的司机班长丙,按照操作规程,本应负责检查放行汽车的检修质量,也由于漫不经心,没有进行检查。车开出去以后,司机乙开车时又超过规定速度,结果刹不住车,撞死了丁。在这个案件中,甲乙丙三人的行为都是造成丁死亡的原因,同丁的死亡都存在犯罪的因果关系。但这些原因对丁的死亡绝不是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中,有的是具有决定意义的主要原因,有的是次要原因。当肯定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对丁的死亡都存在犯罪的因果关系以后,在确定他们的刑事责任时,还要区别主次,才能正确地量刑。在这一案件中,对丁的死亡,乙应负主要责任,甲的责任较轻,丙的责任更轻。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