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hild laborer
未成年工
1.
The special protection of the child laborers is a special right enjoyed by the child laborers.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享有的特殊权益,我国已制订了比较完善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
2) minors
[英]['mainə] [美]['maɪnɚ]
未成年人
1.
Analysis on status and influence factors of tobacco sales to minors;
烟草商店向未成年人售烟情况及影响因素分析
2.
Performance, cause and remedy on minors’ bad conduct;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表现 成因及矫正
3.
Discussion on public libraries and ideological and ethical construction of minors;
浅谈公共图书馆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3) adolescent
[英][,ædə'lesnt] [美]['ædḷ'ɛsṇt]
未成年
1.
The effects of cigarette smoking exposure on the neurogenesis and microglia in dentate gyrus of adolescent mice;
香烟烟雾暴露对未成年小鼠齿状回神经发生和小胶质细胞的影响
4) Minor
[英]['maɪnə(r)] [美]['maɪnɚ]
未成年人
1.
General Situation and Characteristic of Psychology Depression Issue among the Minors in America and Russia;
美、俄未成年人心理抑郁问题概况及特点
2.
Ethic review in clinical research: children and minors;
儿童与未成年人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
3.
A Study of the Risk Factors of the Force Crimes among the Minority in Beijing and Nanjing;
北京、南京两地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危险因素探讨
5) juvenile SHR
未成年SHR
6) juvenile
[英]['dʒu:vənaɪl] [美]['dʒuvənḷ]
未成年人
1.
A Discussion on Developing the Public Library Service to the Juvenile;
公共图书馆开展未成年人服务工作探析
2.
Bring Books to the Users:An Introduction to the“Suzhou Ambulant Book Caravan for the Juvenile”;
把图书送到读者身边——记“苏州市未成年人流动图书大篷车”
3.
Realization of the Core Value of Libraries in the Moral Education construction of Juvenile;
图书馆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建设中核心价值的实现
补充资料: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由于生理特点,国家对未成年工人予以特殊保护的法律规范。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制定有这类法律。有些国家颁布了单行法规,或在劳动法典中规定了关于劳动条件的专门条款。
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立法,各国一般在就业年龄、工作时间、夜班劳动、繁重体力劳动方面做了限制性规定。未成年工就业年龄,美国大多数州规定为16岁,危险工作规定为18岁,英国规定为16岁,日本规定为15岁,联邦德国、菲律宾、瑞士规定为14岁等。尽管各国在法律上对未成年工有一些特殊保护规定,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未成年工、尤其是童工仍为资本家压榨和剥削的对象。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1979年全世界被迫从事体力劳动的15岁以下儿童达5200万,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情况更为严重。如有些国家对于从事家庭劳动的童工,在有关雇佣契约的立法上没有限制规定。企业主为逃避交税和支付较高工资,而解雇成年工人,将一些传统工业品包给私人家庭生产。从事这些生产的儿童,不仅工作时间长,而且没有假期和社会福利。
在中国,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立法,一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运动斗争的目标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历次劳动大会都曾提出对童工、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的决议。在革命根据地的立法中对未成年工的保护曾作出规定,如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16岁到18岁未成年人,每日实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6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超过4小时,未满14岁者禁止雇佣。并规定未满18岁者不得做夜班工作和从事特别笨重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1949年 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保护青工的特殊利益。在中国历次颁布的宪法中也有类似的原则规定。1961年劳动部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中,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生产实习的劳动时间规定为:第1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2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3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未满16周岁的学生不参加夜班劳动。在有些省、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劳动法规中,原则上规定不准招用16岁以下的少年,因特殊需要而招收未满16岁少年时,必须报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未成年工不得从事重体力劳动,也不得从事高空作业、深水作业等有害生理健康的工作;不准未成年工从事加班加点及夜班工作;在可能范围内,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日等。
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立法,各国一般在就业年龄、工作时间、夜班劳动、繁重体力劳动方面做了限制性规定。未成年工就业年龄,美国大多数州规定为16岁,危险工作规定为18岁,英国规定为16岁,日本规定为15岁,联邦德国、菲律宾、瑞士规定为14岁等。尽管各国在法律上对未成年工有一些特殊保护规定,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未成年工、尤其是童工仍为资本家压榨和剥削的对象。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1979年全世界被迫从事体力劳动的15岁以下儿童达5200万,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情况更为严重。如有些国家对于从事家庭劳动的童工,在有关雇佣契约的立法上没有限制规定。企业主为逃避交税和支付较高工资,而解雇成年工人,将一些传统工业品包给私人家庭生产。从事这些生产的儿童,不仅工作时间长,而且没有假期和社会福利。
在中国,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立法,一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运动斗争的目标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历次劳动大会都曾提出对童工、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的决议。在革命根据地的立法中对未成年工的保护曾作出规定,如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16岁到18岁未成年人,每日实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6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超过4小时,未满14岁者禁止雇佣。并规定未满18岁者不得做夜班工作和从事特别笨重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1949年 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保护青工的特殊利益。在中国历次颁布的宪法中也有类似的原则规定。1961年劳动部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中,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生产实习的劳动时间规定为:第1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2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3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未满16周岁的学生不参加夜班劳动。在有些省、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劳动法规中,原则上规定不准招用16岁以下的少年,因特殊需要而招收未满16岁少年时,必须报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未成年工不得从事重体力劳动,也不得从事高空作业、深水作业等有害生理健康的工作;不准未成年工从事加班加点及夜班工作;在可能范围内,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日等。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