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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urt of justice
"司法院"大法官
2)  chancery [英]['tʃɑ:nsəri]  [美]['tʃænsərɪ]
大法官法院
1.
Victory of Equity:the Jurisdiction Conflicts between the Chancery and the Common Law Courts in England
衡平法的胜利——大法官法院与普通法法院的管辖权冲突
3)  The judicial police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司法警官院校
4)  Judge of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终审法院大法官
5)  Registrar of the Supreme Court
最高法院司法常务官
6)  Registrar,High Court
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前称最高法院司法常务官)
补充资料:法官
法官
judge

   对法院审判人员的通称。罗马法称裁判官,日本称判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称推事,建国后改称审判员,有时也习称法官。
   西方国家的法官有的任命产生,有的选举产生。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英国的大法官、上议院法律议员、上诉法院法官由首相提名,英王任命;高等法院法官由英王根据大法官提名任命;地方法院法官则由大法官任命。美国许多州的法官是由直接选举产生的。西方国家的法官多数实行终身制,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有些国家规定法官到一定年龄可以退休。西方国家的法官均享有高薪,待遇优厚。有些国家的法官(如日本、美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
   在中国,各级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产生;各级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罢免同级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法院院长;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本级法院院长需要撤换时,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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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