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tate capitalist economy
国家资本主义经济
1.
In the rehabilitation period of China s national economy from 1949 to 1952 there ex- isted four kinds of capitalist economies consisting of bureaucrat-capital economy,foreign capitalist economy,private capitalist economy and state capitalist economy.
1949~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大陆存在四种资本主义经济,即官僚资本经济、外国资本主义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
2) foreign capitalist economy
外国资本主义经济
1.
In the rehabilitation period of China s national economy from 1949 to 1952 there ex- isted four kinds of capitalist economies consisting of bureaucrat-capital economy,foreign capitalist economy,private capitalist economy and state capitalist economy.
1949~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大陆存在四种资本主义经济,即官僚资本经济、外国资本主义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
5) Capitalist economy
资本主义经济
1.
utilizing the achievement of capitalist economy in the period of the New Democratic Revolu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Mao Zedong s whole economic ideotogy.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利用资本主义经济的已有成果,是毛泽东整个经济思想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
China s traditional economic theories have been accompanied by a universal bias-the belief that factors of public ownership never see their presence in capitalist economy.
在我国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中 ,存在着一条“原理” ,即认为资本主义经济中不可能产生公有制因素。
3.
During the central government in the Soviet Areas, ZHANG Wen tian clearly stated the capitalist economy should be availed and developed by confirming the unavoidence of it, but it should be restricted for the future of socialism.
中央苏区时 ,张闻天明确指出资本主义经济存在的不可避免性 ,应该加以利用和发展 ,但为了社会主义的前途 ,又须进行必要的限制。
6) Economic Capitalism
经济资本主义
补充资料:资本主义国家公务员
指经由资本主义国家特别选任的忠实从事公务的人员。公务员一般需具备下列条件:①须经国家特别选任,即对具有一定资格和才能的人,依法予以任用。一般称为任官行为,也叫任用行为。公务员关系因任用行为而成立,任何人不能因有某种权利或履行某种义务当然为公务员,例如议会议员由于人民的参政权而行使其职权,士兵由于人民的兵役义务而服兵役,他们都不是公务员。②须从事公务。在资本主义国家,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统治是公务员的职责,这就是公务。如果从事私人事务,即使具有公务员身份,也不能称为公务员。③忠实义务。公务员对于国家不只是执行公务,并负有忠实的特别义务。在处理公务时,所担任的事务有时虽预示一定范围,但不预先指定范围内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公务员应从国家利益即从资产阶级统治集团利益出发,妥为决定。这种忠实义务,一般称为公务员的伦理义务。公务员同政府雇佣的土木建筑工程承揽人员的区别即在于此,后者虽经国家特别选任,并对国家服务,但同国家的关系只是民法上的雇佣关系,而不负伦理上的义务。资本主义国家公务员长期接受资产阶级教育,又经过统治集团严格挑选和精心培养,所以一般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可靠工具。
公务员依不同标准进行区分。依所任职务的不同,分为文官和军官:从事军事或其他法定军务的为军官,军官以外的公务员为文官。文官依职位高低,分为高级官和普通官;依是否决定行政方针,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此外,还有行政官和司法官、技术官和一般文官之别。
关于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叫公务员制度,一般指对事务官的管理而言,包括选拔、任用、工资、考核、奖惩、退休、免职等。各国法律对此都有规定,但对政务官不适用。
公务员义务 任用行为是公务员关系发生的原因。任用行为的性质,多数学者认为是以本人同意为条件的国家单方面的行政行为。任用行为的目的,不在赋予公务员以权利,而在使其担负特别的义务。公务员能否尽好职责,关系到国家政令的贯彻执行,故为各国所重视。公务员义务主要有:①执行职务的义务;②服从命令的义务;③严守秘密的义务;④对国家忠实的义务;⑤遵守法令的义务。在实行政党政治的国家,事务官在执行职务时,不能因所属政党不同而有所偏颇,一般称为事务官的中立义务。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 130条规定:官吏为全国人民的公仆,非一党一派使用的人员。这种义务是事务官地位得到保障的条件。20世纪以来,英国也反复强调文官在政治上的"中立性"和"超阶级性",1927年,保守党政府在《劳动争议与工会法》中规定,文官不得同任何政党发生直接或间接联系。1946年,这个法令虽被迫取消,但对文官的政治权利仍有种种限制。这在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
公务员义务是公务员关系的核心。违反义务,公务员即负有一定责任。公务员责任依其性质不同,分为惩戒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3种。这3种责任有时仅存其一,有时数者并存。
公务员权利 为了使公务员尽忠职守,一心为资产阶级统治集团效劳,国家对公务员亦加以保护。这在公务员看来,就是公务员的权利。这种权利主要有身份保障权和工资、退休金、抚恤金的领取权。身份保障权即非因法律所定条件和程序不受免职、停职处分的权利。为了培养专门人才,提高工作效率,法律常对不同种类的公务员予以不同程度的保障。通常以职务上独立性强的公务员如司法官等地位最为稳固;政务官常同内阁共进退,地位最无保障;事务官地位,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德国于1933年纳粹党专政以前,对事务官地位的保障极为重视。《魏玛宪法》第 129条规定,事务官为终身职,非依法律不得将其免职、停职或转任工资较低的其他职务;对职务上的处分,并得声明不服,请求再审。法国是实行政党政治的内阁制国家,有公务员100多万,尽管内阁更迭频繁,事务官却基本不变。法国本无一般适用的人事行政法规,公务员地位多为习惯法所保障,1946年10月19日公布了《法国公务员法》,对一般公务员的地位已有详细规定;对于具有特殊地位的公务员,例如法官、官职人员、地方团体的公务员等,另有法律规定。公务员受到处分时,如对处分不服,可向行政法院申诉,请求撤销原处分,赔偿损失。
工资、退休金、抚恤金领取权是公务员经济上的权利。工资是国家对于公务员的劳动报酬,是维持公务员与其地位相当的生活的定期给付。工资多少,依公务员职位高低、工龄长短、事务繁简,由国家单方面决定。工资领取权因公务员关系成立而发生,因公务员关系消灭而丧失。退休金是国家发给退休后的公务员的养老金。抚恤金是国家在公务员因公死亡后,发给他遗属的生活费。两者的区别是:①领取退休金的权利主体为公务员本人,领取抚恤金的权利主体为公务员遗属;②退休金因公务员死亡而丧失,抚恤金因公务员死亡而发生。
公务员依不同标准进行区分。依所任职务的不同,分为文官和军官:从事军事或其他法定军务的为军官,军官以外的公务员为文官。文官依职位高低,分为高级官和普通官;依是否决定行政方针,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此外,还有行政官和司法官、技术官和一般文官之别。
关于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叫公务员制度,一般指对事务官的管理而言,包括选拔、任用、工资、考核、奖惩、退休、免职等。各国法律对此都有规定,但对政务官不适用。
公务员义务 任用行为是公务员关系发生的原因。任用行为的性质,多数学者认为是以本人同意为条件的国家单方面的行政行为。任用行为的目的,不在赋予公务员以权利,而在使其担负特别的义务。公务员能否尽好职责,关系到国家政令的贯彻执行,故为各国所重视。公务员义务主要有:①执行职务的义务;②服从命令的义务;③严守秘密的义务;④对国家忠实的义务;⑤遵守法令的义务。在实行政党政治的国家,事务官在执行职务时,不能因所属政党不同而有所偏颇,一般称为事务官的中立义务。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 130条规定:官吏为全国人民的公仆,非一党一派使用的人员。这种义务是事务官地位得到保障的条件。20世纪以来,英国也反复强调文官在政治上的"中立性"和"超阶级性",1927年,保守党政府在《劳动争议与工会法》中规定,文官不得同任何政党发生直接或间接联系。1946年,这个法令虽被迫取消,但对文官的政治权利仍有种种限制。这在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
公务员义务是公务员关系的核心。违反义务,公务员即负有一定责任。公务员责任依其性质不同,分为惩戒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3种。这3种责任有时仅存其一,有时数者并存。
公务员权利 为了使公务员尽忠职守,一心为资产阶级统治集团效劳,国家对公务员亦加以保护。这在公务员看来,就是公务员的权利。这种权利主要有身份保障权和工资、退休金、抚恤金的领取权。身份保障权即非因法律所定条件和程序不受免职、停职处分的权利。为了培养专门人才,提高工作效率,法律常对不同种类的公务员予以不同程度的保障。通常以职务上独立性强的公务员如司法官等地位最为稳固;政务官常同内阁共进退,地位最无保障;事务官地位,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德国于1933年纳粹党专政以前,对事务官地位的保障极为重视。《魏玛宪法》第 129条规定,事务官为终身职,非依法律不得将其免职、停职或转任工资较低的其他职务;对职务上的处分,并得声明不服,请求再审。法国是实行政党政治的内阁制国家,有公务员100多万,尽管内阁更迭频繁,事务官却基本不变。法国本无一般适用的人事行政法规,公务员地位多为习惯法所保障,1946年10月19日公布了《法国公务员法》,对一般公务员的地位已有详细规定;对于具有特殊地位的公务员,例如法官、官职人员、地方团体的公务员等,另有法律规定。公务员受到处分时,如对处分不服,可向行政法院申诉,请求撤销原处分,赔偿损失。
工资、退休金、抚恤金领取权是公务员经济上的权利。工资是国家对于公务员的劳动报酬,是维持公务员与其地位相当的生活的定期给付。工资多少,依公务员职位高低、工龄长短、事务繁简,由国家单方面决定。工资领取权因公务员关系成立而发生,因公务员关系消灭而丧失。退休金是国家发给退休后的公务员的养老金。抚恤金是国家在公务员因公死亡后,发给他遗属的生活费。两者的区别是:①领取退休金的权利主体为公务员本人,领取抚恤金的权利主体为公务员遗属;②退休金因公务员死亡而丧失,抚恤金因公务员死亡而发生。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