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enterprise mobile commerce
企业移动商务
1.
Analyse actual situation of Chinese enterprise mobile commerce application and mobile commerce technology, summarize problems of enterprises developing mobile business application.
本文较为系统和全面地考察了移动商务发展领域的相关因素,探讨了我国企业移动商务应用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做了深入的研究,提出现阶段企业开展移动商务的可行性方案,以便为企业开展移动商务提供有效的参照。
4) M-Business Value Chain
移动商务产业链
1.
M-Business Value Chain Research and Benefit Allocation Based on CAS;
基于情景感知的移动商务产业链中合作协调及分配机制的研究
5) mobile business
移动商务
1.
Research and implement on access control for mobile business platform based on ASP;
基于ASP面向移动商务的集成平台访问控制模块研究与实现
2.
Research of Mobile Business System Platform Based on Three Different Architectures;
基于三种不同体系结构的移动商务系统平台的研究
3.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of J2ME-based Micro-Mobile Business System;
基于J2ME的小型移动商务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6) M-commerce
移动商务
1.
M-commerce——the Opportunity and Challenge in 21 Century;
移动商务——21世纪的机遇与挑战
2.
New OTP authentication scheme for M-commerce based on One Time Password;
基于OTP的移动商务环境下的一种身份认证方案
3.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M-Commerce and E-Commerce;
移动商务与电子商务的特征比较分析
补充资料: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缴纳
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缴纳
【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部分是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或虽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就金融机构讲,主要指合资的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及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金融机构。 对金融机构的征税,分两种方法,对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外国的金融机构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所得税。这里所谓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金额机构、场所,从事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金融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l)从中国境内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的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的金融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金融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_L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