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protection policy
保护政策
1.
In the light of mineral resource supply and demand situation at home and abroad and its development trend,future mineral resource protection policy of China should be in the next direction: scientific planning,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increase exploitation and reduce consumption",strict management of mineral exploration right and exploitation right,impr.
根据国内外资源供需形势及发展趋势我国未来矿产资源保护政策取向,应是科学规划,稳步实施“开源”和“节流”、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从源头遏制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中的私挖乱采和浪费资源现象、完善矿产资源税制改革,全面推行有偿使用制度。
3) protective policy
保护政策
1.
After Chi- na s entering WTO,both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policy and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of agricultural product will be restricted by the policy of WTO,which will affect the protective policy of a- griculture in our nation.
我国农业基础薄弱,发展水平低,加入WTO后,我国的农业政策以及农产品的国际贸易都将受到WTO政策的约束,这对我国农业保护政策产生很大影响,农业也必然会受到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优势农业的冲击。
2.
To improve native industries against foreign competitors,governmental procurement is actually a protective policy.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要贯彻公平竞争的原则,保证提供一个充分竞争的采购市场环境,被称之为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政策;同时,政府采购作为政府支出的一种方式,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所以在政府采购法中又规定了,政府采购要保证民族企业的发展,不使其在强大的外国竞争者冲击下破产,被称之为政府采购中的保护政策。
4) protection in policy
政策保护
5) conservation policy
保护政策
1.
It points out the necessity and urgency to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following issues:strengthening the propaganda of conservation policy;explore a differentiated renovation model based on a common base and stabilize the social st.
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了"三坊七巷"应加强历史街区保护政策的宣传工作;探求一种基于同一性上的差异化更新模式,保持社会结构的稳定性;发展传统文化旅游业,提高当地居民在旅游当中的获利性;建立居民意见反馈机制,提倡公众参与。
补充资料:《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1961年3月4日至1982年11月19日中国实施的综合性文物法规。
条例共18条。主要内容:①现在地下遗存的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②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③分级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④在进行大规模建设工程时,在工程范围内进行勘探,对发现的文物妥善处理。⑤不是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发掘,须报经批准。⑥在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维修工程中,遵守恢复原状或保存现状的原则。⑦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纪念建筑,除可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辟为游览场所外,须作其他用途,应经批准,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⑧加强文物商业管理,拣选掺杂在废旧物资中的文物。⑨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重要文物,除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交换外,一律禁止出口。⑩奖惩。
文化部根据《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规定,1963年 4月17日颁发了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63年 8月27日颁发了《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1964年 9月17日发布经国务院批淮的《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初步形成了以条例为依据的一套中国文物法规。
条例共18条。主要内容:①现在地下遗存的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②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③分级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④在进行大规模建设工程时,在工程范围内进行勘探,对发现的文物妥善处理。⑤不是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发掘,须报经批准。⑥在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维修工程中,遵守恢复原状或保存现状的原则。⑦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纪念建筑,除可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辟为游览场所外,须作其他用途,应经批准,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⑧加强文物商业管理,拣选掺杂在废旧物资中的文物。⑨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重要文物,除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交换外,一律禁止出口。⑩奖惩。
文化部根据《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规定,1963年 4月17日颁发了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63年 8月27日颁发了《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1964年 9月17日发布经国务院批淮的《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初步形成了以条例为依据的一套中国文物法规。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