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standards
国际人权标准
1.
the research on fundamental theories is over emphasized, the research on specific human rights is relatively weak, and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standards is inadequate.
中国法学领域中的人权研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其中存在着过分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对具体人权研究不足、对国际人权标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问题。
2)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国际标准
1.
A detailed comparison of medical curriculums between the US and China and the related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中国与美国医学课程详细比较及国际标准问题
2.
Prompting adoption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advanced overseas standards for battery industry;
我国电池工业应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3) international standard
国际标准
1.
The situation and suggestions o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of China adopting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我国环境监测采用国际标准的现状与对策建议
2.
The comment on the main part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f fruit juice drinks;
果汁饮料国际标准主要内容的分析探讨
3.
An improved design and experimental analysis for refrigerated container property test system based on international standard;
采用国际标准的冷冻集装箱性能测试室的改进设计及分析
4) ISO standard
国际标准
1.
Through 14 years' endeavor, lSO has newly published ISO 9236-1: Ph otograp hy- Se n si tom-etry of screen/film systems for medical radiography-Part 1: Determination of sensitometriccurve, speed and average gradient and suggested P-Members to initiate the appropriate actionaimed at adopting this new ISO Standard as National Sandaxd.
经过十四年的努力,国际标准化组织新近颁布了ISO9236-l:摄影术一医学放射照相屏片系统感光测定学一第一部分:感光测定曲线,感光度和平均斜率的测定,意在建议P成员采纳贯彻该标准。
2.
Two ISO standards and three GB standards of medical Lab are introduced.
介绍了两项关于医学实验室的国际标准、三项关于医学实验室的国家标准 ,对我国医学计量检测工作提出了建议。
3.
Two ISO standards and three GB standards are introduced.
介绍了两项关于医学实验室的国际标准 ,三项关于医学实验室的国家标准 ;对我国测量控制技术扩展在医学上的应用提出了建议。
6)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国际人权
1.
《Olympic Charter》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奥林匹克宪章》与国际人权问题研究
2.
As for the subject o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the two most prevalent interpretative approaches, namely universalism and cultural relativism, have been opposite to and compatible with each other.
在国际人权议题上,普遍主义与文化相对主义的人权观既相对立又在一定程度上兼容。
3.
Follow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basic contradiction, international law itself presents its prospect: international order leads to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 the rise course of thought, and then mankind freedom as an answer to the serious crisis involved in the second seg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在这对矛盾发展过程中 ,国际法的三维结构依次呈现 :国际秩序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国际人权的生发 ;国际人权潜伏的危机激发国际法向自由个性阶段演进。
补充资料: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契约的准据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契约,主要包括租船合同和以提单为凭证的运输合同。租船合同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合同的内容,主要受契约法的支配;以提单为凭证的运输合同,内容主要由承运人在提单中规定,但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有关国家的强行法规和它们所签订的国际公约的限制。这方面的准据法包括:
国际公约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必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域,为了减少法律抵触,国际间订有公约,以统一运输契约中的某些规定,目前主要有:①1924年签订的《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②1968年签订的《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维斯比规则》,见《海牙规则》);③1978年签订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这三个公约统一缔约国海上运输法中关于承运人的责任、义务、豁免、赔偿限额以及诉讼等规定,公约中关于这些事项的规定是各缔约国就这些事项所应当适用的共同准据法。公约的适用范围按照公约的法律适用规则决定,是公约中的实体规定作为准据法的范围。
《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规定在该公约第 1及第10条中。它以缔约国内提单的签发地,通常亦即契约的缔结地作为准据法的连结根据。但不排除非缔约国的当事人自愿采用该规则。《维斯比规则》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的港口之间的货运提单,但以①提单是在缔约国内签发,或②货物是从一个缔约国港口起运,或③以提单为凭证的合同采用该规则,或采用使该规则生效的任何一国的立法为条件。海运契约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即可适用《维斯比规则》的各项规定,不论船舶、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国籍如何。这条规定不妨碍缔约国将该规则适用于不符合上述情况的提单。《汉堡规则》的适用范围除包括《维斯比规则》的全部连结根据外,还增加两个连结根据:①海上运输契约规定的卸货港在缔约国内;或②海上运输契约规定的备选卸货港之一是实际卸货港并位于缔约国内。因此,不论船舶及当事人的国籍如何,凡海上运输契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适用《汉堡规则》:①契约的缔结地在缔约国;②装货港在缔约国;③卸货港在缔约国;④当事人在契约中选择适用《汉堡规则》。
有关国家的法律 各国海上运输法中都包含许多强行规则,对于发生于其领土内的行为必须适用。例如法国、比利时、英国、美国都规定凡由该国港口出发以及到达该国港口的运输都受其法律支配。因此,各国之间仍然发生法律抵触。如果法律抵触事项受其所参加的国际公约的支配,则应依国际公约的规定解决;如果法律抵触的事项不受国际公约支配时,有关国家势必执行其本国的强行规则,只有对于不受强行规则支配的事项,才按该国的法律抵触规则解决。这时,可以作为准据法的有装货港法、卸货港法、缔约地法、承运人主营业所或住所地法、船旗国法等,视事项的性质及受理诉讼国家的法律规定而定。因此,管辖法院不同,法律适用的结果也不一样,为了加强海运契约法律适用的预见性及确定性,必须同时规定其管辖权(见国际民事管辖权)。
当事人意思自治 关于国际海上运输契约的国际公约及各国的国内立法,都没有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因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中包含许多强行规则,因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这方面受到很大的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表现在两个方面:①选择契约的准据法,例如海运提单上往往有首要条款,规定该提单受何国际公约或何国法律支配。②决定契约的条款。由于国际公约及各国立法中强行规则的存在,如果一个契约是在某项国际公约的适用范围以内,而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或所决定的条款不符合该公约中的强行规则,其违背部分在适用该公约的国家内将被视为无效。如该契约不在国际公约的适用范围以内,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或所决定的条款要得到有关国家的承认,也必须不违背该有关国家国内立法中的强行法规。但承运人在契约中放弃其根据国际公约或某个国家立法所享有的权利和豁免,或增加他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的决定是有效的,因为这时更能保护货方的利益,不违背强行规则的宗旨。
国际公约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必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域,为了减少法律抵触,国际间订有公约,以统一运输契约中的某些规定,目前主要有:①1924年签订的《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②1968年签订的《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维斯比规则》,见《海牙规则》);③1978年签订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这三个公约统一缔约国海上运输法中关于承运人的责任、义务、豁免、赔偿限额以及诉讼等规定,公约中关于这些事项的规定是各缔约国就这些事项所应当适用的共同准据法。公约的适用范围按照公约的法律适用规则决定,是公约中的实体规定作为准据法的范围。
《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规定在该公约第 1及第10条中。它以缔约国内提单的签发地,通常亦即契约的缔结地作为准据法的连结根据。但不排除非缔约国的当事人自愿采用该规则。《维斯比规则》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的港口之间的货运提单,但以①提单是在缔约国内签发,或②货物是从一个缔约国港口起运,或③以提单为凭证的合同采用该规则,或采用使该规则生效的任何一国的立法为条件。海运契约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即可适用《维斯比规则》的各项规定,不论船舶、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国籍如何。这条规定不妨碍缔约国将该规则适用于不符合上述情况的提单。《汉堡规则》的适用范围除包括《维斯比规则》的全部连结根据外,还增加两个连结根据:①海上运输契约规定的卸货港在缔约国内;或②海上运输契约规定的备选卸货港之一是实际卸货港并位于缔约国内。因此,不论船舶及当事人的国籍如何,凡海上运输契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适用《汉堡规则》:①契约的缔结地在缔约国;②装货港在缔约国;③卸货港在缔约国;④当事人在契约中选择适用《汉堡规则》。
有关国家的法律 各国海上运输法中都包含许多强行规则,对于发生于其领土内的行为必须适用。例如法国、比利时、英国、美国都规定凡由该国港口出发以及到达该国港口的运输都受其法律支配。因此,各国之间仍然发生法律抵触。如果法律抵触事项受其所参加的国际公约的支配,则应依国际公约的规定解决;如果法律抵触的事项不受国际公约支配时,有关国家势必执行其本国的强行规则,只有对于不受强行规则支配的事项,才按该国的法律抵触规则解决。这时,可以作为准据法的有装货港法、卸货港法、缔约地法、承运人主营业所或住所地法、船旗国法等,视事项的性质及受理诉讼国家的法律规定而定。因此,管辖法院不同,法律适用的结果也不一样,为了加强海运契约法律适用的预见性及确定性,必须同时规定其管辖权(见国际民事管辖权)。
当事人意思自治 关于国际海上运输契约的国际公约及各国的国内立法,都没有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因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中包含许多强行规则,因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这方面受到很大的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表现在两个方面:①选择契约的准据法,例如海运提单上往往有首要条款,规定该提单受何国际公约或何国法律支配。②决定契约的条款。由于国际公约及各国立法中强行规则的存在,如果一个契约是在某项国际公约的适用范围以内,而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或所决定的条款不符合该公约中的强行规则,其违背部分在适用该公约的国家内将被视为无效。如该契约不在国际公约的适用范围以内,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或所决定的条款要得到有关国家的承认,也必须不违背该有关国家国内立法中的强行法规。但承运人在契约中放弃其根据国际公约或某个国家立法所享有的权利和豁免,或增加他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的决定是有效的,因为这时更能保护货方的利益,不违背强行规则的宗旨。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