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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abor standard system
劳动基准制度
1.
The modern labor law must set up the ideas that restrict and regulate the capitalist s exploiting behavior,safeguard the labor s lawful interests and rights,establish legal system such as labor standard system,minimum wage system and labor monitoring system inspection.
这就要求现代劳动法应以约束和规范用工者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价值取向,要在法律上形成劳动基准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劳动监察制度,运用法律手段衡平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  labor permit system
劳动准入制度
1.
There is still a big gap between the situation of the Chinese higher education,especially higher professional education and the condition of labor permit system to be met.
劳动准入制度的实施,对高等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3)  Labor Standard
劳动基准
1.
Nowadays,there are many defects in our present litigation theory and system when used to deal with the cases of labor standard,which is harmful to completely solve the disputes of labor standard.
我国目前的诉讼理念和制度在调适与处理劳动基准争议方面存在不足,不利于正确、合理、彻底地解决劳动基准争议问题。
2.
The application of labor standard in China is not so agreeable and became a focus of the society and a issue of controversy in theoretical circle.
劳动基准是指国家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最低劳动权利和劳动待遇,是劳动法中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
4)  Fundamental labor standards
劳动基准
1.
Fundamental labor standards can be defined: the lowest for wages, hours of work, weekly rest and paid leav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nd health and employment or women and children.
劳动基准是指以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关于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方面的最低劳动标准。
5)  labor system
劳动制度
6)  labor standard law
劳动基准法
1.
Secondly, gives economic analysis of labor standard law, discusses their market effects of minimum wage law and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law.
本文从劳动法和经济分析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入手,首先对劳动法经济分析的意义、原则和对象进行必要的界定;其次对劳动基准法进行经济分析,剖析了最低工资法与职业安全和健康法的市场效应;然后,对劳动关系协调法进行经济分析,分析了劳动合同不完全性、附合性、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及其法律规制,分析了集体合同的正、负面效应;最后对劳动保障法的成因、正面和负面效应进行经济分析,并对劳动保障法进行反思和再选择。
补充资料: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
      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为生产满足自己需要的产品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产品所耗费的两部分劳动。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者为了满足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和智力发展的需要所消费的产品是必要产品,生产必要产品的劳动时间是必要劳动时间,在必要劳动时间内消耗的劳动就是必要劳动。超过这个范围劳动者所创造的用于满足整个社会需要的产品是剩余产品,创造剩余产品的劳动时间是剩余劳动时间,在剩余劳动时间内消耗的劳动就是剩余劳动(见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必要劳动具有自己的特点。由于劳动力已不是商品,它不再与劳动力价值相联系。决定必要劳动界限的主要因素是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和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水平。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生产率的逐步提高,必要劳动在全部劳动中的比重会呈现相对缩小的趋势;另一方面,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消费的产品种类不断增加,必要劳动的界限又会呈现扩大的趋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要劳动界限的变化主要是这两种对立趋势发展的结果。
  
  社会主义制度下,剩余劳动是劳动者为了满足全社会的需要而自愿向社会提供的劳动,并不体现剥削关系。这部分劳动不仅用于进行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满足人们长远的共同需要,而且对提高人们当前的生活水平也起着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必要劳动与?S嗬投浼扔胁畋穑钟幸恢滦浴S捎诶投叱鲎陨硇枰蛏缁崽峁┑睦投罚钪找彩怯美绰惆ㄗ约涸谀诘娜謇投叩男枰⑻逑掷投叩某ぴ独妫诱飧鲆庖迳纤担獠糠质S嗬投彩巧缁岬谋匾投胛掷投咦陨硇枰训哪遣糠掷投诒局噬鲜峭耆恢隆⒒ハ嗖钩涞摹1匾投褪S嗬投幕衷谡饫镏槐硐指鋈死婧蜕缁峁怖娓疽恢禄∩系牟畋穑辉俦硐治准独娴亩粤ⅰR虼?,斯大林把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必要劳动称作"为自己劳动",把剩余劳动称作"为社会劳动"。在各种不同的社会中,剩余劳动都是社会发展进步的直接基础,因而也是衡量一个社会发达与否的重要标志。K.马克思说:"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必须始终存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25页)。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合理划分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二者的界限以及它们各自所占的比重,对于合理安排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关系,正确处理劳动者个人利益和社会集体利益的矛盾,加速社会主义发展的进程都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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