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3年10月30日,二战结束后,苏、美、英三国签署的《莫斯科宣言》规定,战后将把战犯押往犯罪地点,由受害国根据国内法审判。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签署的《伦敦协定》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进一步规定,由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预备法官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对无法确定其具体犯罪地点的纳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统一审判。
1945年10月18日,国际军事法庭第一次审判在柏林举行,自1945年11月20日移至德国纽伦堡城。经过216次开庭,于1946年10月1日结束。法庭对24名被告中的22人作了宣判:h.戈林、m.博尔曼、h.弗兰克、w.弗里克、a.约德尔、e.卡尔滕布龙纳、w.凯特尔、j.von里宾特洛甫、a.罗森贝格、f.绍克尔、a.赛斯-英夸特、j.施特赖歇尔等12人被处绞刑。其中10人被执行(戈林刑前自杀,博尔曼被缺席审判)。w.冯克、r.赫斯、e.雷德尔等3人被判无期徒刑,b.von希拉赫、a.施佩尔、k.邓尼茨、k.f.von纽赖特等4人被判10~20年徒刑,h.弗里切、f.von巴本、h.g.h.沙赫特等3人被释放。
在被起诉的组织和团体中,党卫军、特别勤务队和盖世太保以及纳粹党元首兵团被宣布为犯罪组织。
美国军事法庭在纽伦堡城对在纳粹德国政治、经济和军事机构与组织中身居要职的177名被告进行了12项后续审判,即:①医生审判(针对在战俘和集中营囚犯身上做医学试验)。②米尔希审判(针对e.米尔希元帅)。③法官审判(针对利用法律迫害犹太人和纳粹党反对派的高级司法官员)。④波尔审判(针对党卫军集中营管理机构的领导人h.von波尔)。⑤弗里克审判(针对大量使用外国强制性劳工的f.弗里克总裁和他的康采恩)。⑥法本公司审判(针对法本公司在占领区的活动)。⑦杀害人质审判(针对在东南欧反游击战中杀害人质的将军)。⑧种族和移民局审判(针对党卫军的种族计划)。⑨党卫军特别行动部队审判(针对奥伦多尔夫及其他特别行动部队的指挥官)。⑩克虏伯审判(针对克虏伯康采恩及其领导人)。11威廉大街审判(针对外交部高级官员及几个政府部长的破坏和平罪)。12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审判(针对最高统帅部的高级军官)。后续审判判处24人死刑(其中12人被执行),释放35人,其余被判有期徒刑。但到1956年即全部被释放。
纽伦堡审判根据下述4条罪行起诉和定罪:①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战争罪。②参与实施战争的共同计划罪。以上两条罪行合起来被称为破坏和平罪。③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④违反人道罪(指对平民的屠杀、灭绝和奴役等)。纽伦堡审判为以后对破坏和平罪的审判奠定了基础,标志着国际法的重大发展。
2005年,我立足于当年审判赫尔曼·戈林、鲁道夫·赫斯的纽伦堡正义宫审判大厅,聆听当年二位为自己的辩护录音:“我们像奉公守法的邮差一样,只是尽力做好各自的工作……”
反思人类创造的各种玩具和荒唐行为,“南京大屠杀”不仅要精确统计在战场战死多少军人、屠杀多少放下武器的守法战俘、灭绝多少无辜平民……而且要比照纽伦堡审判的共同规则,反思上一代人染指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