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释义]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不实或隐瞒重要事实 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 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特征是:
一、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侵害的是股东或者其他人的经济利益。公司向股东和其他投资人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这些表册,应当实事求是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
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在客观上表现为:
1、公司向股东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内容是不真实的、不准确的,是向股东隐瞒了重大事实的报表;
2、该报表严重损害了股东、其他投资人的利益,达到股东或者其他投资人不能承受的程度。
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看来犯罪主体是公司,但代表具体执行事务的是人而非公司,因此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业务员、审核员、签署人。
四、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主观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只能是执行职务的业务人员、审核人员、签署人员故意向股东或者其他投资人提供不符合公司经营状况的财务报表,达到隐瞒事实、损害股东和其他投资人的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