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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ublic participation committee
公众参与委员会
2)  Public Filling Sub-Committee
公众填土小组委员会
3)  Public Filling Sub-committee [Fill Management Committee]
公众填土小组委员会(填料管理委员会)
4)  public participation
公众参与
1.
Discussion on public participation mode in EIA of harbor planning;
港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模式探讨
2.
The study of introducing public participation to environment-supervision in construction time of highway;
公路施工期环境监理引入公众参与的探讨
3.
The practice & discussion o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field of planning EIA;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方法实践与探讨
5)  public involvement
公众参与
1.
In this paper,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current state, content, existing problems and function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public involvement are discussed, and some suggestions to further strengthen the public involvements i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actices are proposed.
就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现状、内容、存在问题、作用等进行了论述 ,并探讨了如何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公众参与工
2.
Resource-oriented principle, long-term goal principl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and public involvement principle are put forward.
提出在海岸带开发规划的战略环境评价中应遵循资源定位以海定陆原则、长远目标原则、预防性原则及公众参与原则 。
3.
Taken public involvement of 500 kV Gao Xin-De Ling electricity transmission project as case study, the common problems faced in public involvement processes are discussed.
以“500kV高新变——德岭变送电线路工程项目”的公众参与与实践为例,对公众参与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些普遍问题进行探讨。
6)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公众参与
1.
Today,in China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of EIA isn't ripe.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内容,它是项目方或环境工作组与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
2.
Then,three suggestions are brought forward to improve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decision-making of public projects: the first one is to ensure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public s participation,the second is to detail contents of entity and process and the third is to set up the public hearing.
首先分析公众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决策的必要性、作用以及我国公众参与的现状特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公众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决策的三个建议:一是确定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二是细化公众参与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内容,三是建立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听证制度。
3.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right and important role of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the relevant law system in China.
论述了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的环境权利,公众参与的重要作用,以及我国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法律制度。
补充资料: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按居民和村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各地城乡居民就已建立了农会、贫农团、居民小组、片儿会和各种委员会等自治性的群众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就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它们是实行基层直接民主的一种形式。
  
  居民委员会  设置于城镇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0年 1月19日重新公布。据此,首先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了居民委员会,以后又逐步在镇和乡政府驻地的小集镇设立了居民委员会。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②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③调解民间纠纷;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⑤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⑥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民委员会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和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以100~700户居民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2~3名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居民委员会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居民委员会同城市基层政权的关系是:居民委员会在市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也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这些单位如需要居民委员会或其下属委员会协助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村民委员会  设置于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适应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政社分开的体制改革建立起来的。1982年宪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名称、性质、任务和机构,并经过试点和推广,在广大农村普遍建立起来。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①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②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家庭和睦;③协助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④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村民委员会通过自己的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在执行此任务时,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不得强迫命令、打击报复。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和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设在自然村。几个小的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一个村民委员会,一个大的自然村也可以分设几个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人口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由其委员分工负责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下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村规民约是以法律与政策为指导,结合本村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和自治规章?纱迕窕嵋樘致壑贫ǎㄏ纭⒚褡逑纭⒄虻娜嗣裾赴福纱迕裎被峒喽健⒅葱小4骞婷裨疾坏糜胂芊ā⒎珊头ü嫦嗟执ァ?
  
  村民委员会不是乡政府的派出机构,但在工作关系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也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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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