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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hinese laborer
中国劳工
1.
During World War II ,from 1943 to 1945 about 40,000 Chinese laborers, prisoners of war and common people, were taken to Japan as slaves.
中国劳工被迫害致死6,830人,受伤致残6,778人。
2)  Chinese labors overseas
中国海外劳工
1.
Under such situation, Chinese labors overseas suffer more and more hazards than ever before, such as terrorists, labor disputes, and different kinds of incidents.
本文首先从中国劳工赴海外的输出类型,所从事的行业结构现状以及输出方向和主要分布三个方面,用相关统计数据概述中国海外劳工的情况;然后运用分类分析论证方法,将世界分为三个安全地带高危战乱地区,治安混乱地区和相对安全的地区,再用分类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阐述了海外劳工在上述三地区遭遇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受威胁和侵犯的具体表现;而后从国际、国家、企业和海外劳工个人四个层面,分析了造成海外劳工受侵害的原因;最后,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了国家、企业和劳工个人“三位一体”共同努力保护海外劳工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的模式,并且有针对性地分别从以上三个层面提出对策与建议。
3)  Zhongguo Lɑogong Wenti
《中国劳工问题》
4)  Labourers right
中国劳工权利
5)  The multiple labor legal system
中国多元劳工法制
6)  Laborers worked abroad
归国劳工
补充资料:《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包括章程本身和一个附件:《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分(即《费城宣言》)。1972年修订本,包括一个序言、四章四十条。序言指出,只有以社会正义为基础,才能建立世界持久和平,促进社会正义便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序言认为,现有的劳动条件使大量的人遭受不公正、苦难和贫困,因此,改善劳动条件便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包括防止失业、规定足够维持生活的工资、承认同工同酬的原则,承认结社自由的原则等内容。第一章组织,共13条,主要对会员国资格、该组织的各级机构构成和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会员国,“凡联合国创始会员国和经联合国大会依照其宪章规定接纳为联合国会员国的任何国家,在其函告国际劳工局局长正式接受国际劳工组织章程所载义务后,可成为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国际劳工组织的大会经2/3到会代表,其中包括2/3到会并参加投票的政府代表投票赞成,也可接纳会员国”。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性机构是会员国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国际劳工局。第二章程序,对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运行原则以及国际劳工标准的监督程序作出了规定。如第19条规定,各会员国应保证在国际劳工大会闭幕后一年内,在特殊情况下不得迟于18个月内,将大会通过的新公约和新建议书提交主管机关,以便制定法律或采取其他行动。第22条规定,各会员国应就其参加的公约中各项规定的实施所采取的措施向国际劳工局提出年度报告。第24条、第26条规定了针对违约国的申诉权和控制权,当事国政府应对此做出适当的声明或答复,如理事会认为答复不能令人满意时,可设立一调查委员会进行审议口第三章‘股规定,主要就批准公约的程序和适用范围作了规定,第37条特别规定了上诉国际法院以解决对章程和公约在解释方面的分歧或争执,尽管这一权力从未被任何国家或方面援引过。第四章杂项规定,指出国际劳工组织为独立法人,它在各会员国领土内享有为达到其宗旨所必要的特权及豁免待遇。 新会员国加入必须接受章程载明的各项义务,会员国如对章程规定的基本原则如结社自由有严重违反,根据章程将受到申诉或控诉。国际劳工组织章程根据时局变化经过多次修订,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6年蒙特利尔大会作出的修订。其主要内容,一是将《费城宣言》以附录形式并于章程之中,从而大大扩展了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二是重新界定了主要机构的职能和地位,大大加强了理事会的权限,由一个监护机构变成了一个真正的执行机关。三是调整了国际劳工立法的机制,采取了加强标准体系确切性、灵活性和实效性的措施安排,而没有像一些人预料的那样赋予国际劳工大会以真正的立法权和对各国政府采取强制性决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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