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revitalization of enterprise
振兴企业
3)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 Promotion Division
中小企业振兴课
5) Industry-Boosting
振兴实业
1.
New-Army-Building and Industry-Boosting were regarded by emperors as the “urgent task” and “ultimate source” respectively during the period of New Deal in the end of the Qing Dynasty, and these were the important policies for the rising of whole country.
清末新政时期的编练新军和振兴实业分别被谕旨称为“急务”和“本源”,这是新政时期国家振兴的重要国策。
6) developing commerce
振兴商业
1.
Zhang Zhidong s thoughts of developing commerce included such contents as attaching importance to the status and function of commerce, claiming government encouraging trade to open ethos ,turning on wisdom of commerce to promote business affairs, organizing framework to direct business affairs, drawing laws of commerce to standardize trade movement.
张之洞振兴商业的思想主要有如下内容:重视商业的地位与作用;主张“官为商倡”以开风气;开启商智以促进商务;组建机构以指导商务;制订商法以规范商业活动。
补充资料: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缴纳
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缴纳
【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部分是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或虽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就金融机构讲,主要指合资的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及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金融机构。 对金融机构的征税,分两种方法,对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外国的金融机构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所得税。这里所谓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金额机构、场所,从事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金融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l)从中国境内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的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的金融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金融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_L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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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