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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hain snack
连锁快餐企业
1.
Starting from the demands of database system of chain snack, the structure design and functional design of RPC based database system is presented and studied.
从快餐连锁企业数据库系统的需求出发 ,对基于 RPC的连锁快餐企业数据库系统的结构、功能等方面的设计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并且就该设计方案的实现细节和可行性、安全性、可扩充性进行了讨论。
2)  fast food chain enterprise
快餐连锁企业
1.
The paper makes systematic analysis of the growth mode of Ajisen,a typical Japanese fast food chain enterprise by using theories of first-mover advantage,principal-agent and scale economy based on resources and capability.
本文运用基于资源和能力的先行优势理论、代理理论、规模经济理论对日式快餐典型企业——味千(中国)的成长模式进行系统分析,并归纳抽象出快餐连锁企业的一般成长模式及对中国快餐连锁企业成长的启示,以达到深化连锁经营理论研究,为快餐连锁企业发展提供借鉴的目的。
3)  Chinese fast-food chain enterprises
中式快餐连锁企业
1.
Nowadays, with the fast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atering Industry,especially the fast-food Industry, Chinese fast-food chain enterprises havegrown rapidly.
尤其在进入21世纪后,我国中式快餐连锁企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客户流失问题己经成为制约其发展和效益提高的重要因素之一。
4)  chain eatery
餐饮连锁企业
1.
Starting from MIS system design for chain eatery in this paper ,the logic structure design,functional design,database design and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of the system is presented in detail.
从餐饮连锁企业的 MIS系统设计出发 ,对系统的逻辑结构设计、功能设计、数据库设计及系统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和深入的探讨。
5)  chain catering enterprises
连锁餐饮企业
1.
Chain restaurant industry is an important form, as China’s socio- economic development, particularly with the entry of foreign capital catering enterprises and market competition intensifies, the logistics chain catering enterprises understanding of the importance of gradually deepen.
连锁经营是餐饮业的一种重要形式,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外资餐饮企业的进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连锁餐饮企业对物流重要性的认识逐渐深化。
6)  fast food chain
快餐连锁
补充资料: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缴纳


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缴纳


【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部分是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或虽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就金融机构讲,主要指合资的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及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金融机构。 对金融机构的征税,分两种方法,对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外国的金融机构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所得税。这里所谓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金额机构、场所,从事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金融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l)从中国境内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的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的金融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金融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_L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