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item
[英]['aɪtəm] [美]['aɪtəm]
义项
1.
The second item of the character "堇" in The Great Chinese Dictionary should mean "天时" as the "堇" meaning "天时"is a homonym to the "堇" that means "黏土".
《汉语大字典》“堇”字qín音下的第二个义项不应选注“诚”,而应选注“天时”;“天时”之堇与“黏土”之堇是同音字;Jìn音下“灰藋。
2.
Based on the original meaning of the word "wan",and considering the law of derivation,then the author points out that "wan" has eight items:1.
从"顽"的本义"槨头"出发,根据大量例证,理清了"顽"词义引申发展演变的轨迹,将"顽"的义项重新概括分合为八个义项:1、槨头。
3.
But contemporary Chinese dictionaries fail to offer a way out for dealing with separation and mergence of the entries and items of the homographic twocharacter groups.
而目前的各种辞书在对这些同形二字组词目及义项的分合处理上尚无良策:要么一刀切———全部分或全部合,要么想分就分,想合就合,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
3) Sense
[英][sens] [美][sɛns]
义项
1.
The paper argues that the semantic structure of content sense can be generalized as"S=kernel component(+distinctive component).
最后得到"收"的语义,共17个义项。
2.
What s more,the large-scale dictionaries should include this sense accordingly.
新版初中语文课本认为“在昼犹昏”的“昼”为“白天”,不妥;“昼”应该注释为“中午”义,大型辞书应该据此收入“昼”的“中午”义项。
3.
We establish a new data-base called‘sense frequencies of Chinese polysemes in HSK’based on the two data-bases, and this new data-base covers these information below: level of sense, quantity of sense, frequency of sense, etc.
本研究以“多义词义项频率数据库”和“HSK词汇数据库”为基础,建立了“HSK多义词义项频率数据库”,该数据库提供了多义词义项的HSK等级、义项数、频次等信息。
4) sememe
[英]['si:mi:m] [美]['si,mim]
义项
1.
With the method of valent grammar,this article has a research into the verb wei s(为)five familiar sememes in "Confucian analects"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valent form,the constitution of valence and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m.
文章采用配价的方法,对《论语》动词“为”的五个常见义项,从配价格式、价位构成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考察;并在定量、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对词义虚化与动词配价类型间的关系作了探讨,以期发现动词义项与配价能力间的某种对应关系。
5) term of meaning
义项
1.
It is considered that the research of signifier item is a kind of application research on word and signifier item is put forward to stand out the factual status of usage of term of meaning.
陈波《小学语文教材词汇构成及常用词使用状况研究》(2004)提出了义项词这个术语,本文进一步从理论上和语言应用两方面对义项词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
6) meaning
[英]['mi:nɪŋ] [美]['minɪŋ]
义项
1.
In A New Account of Tale of the World, " 看 " occurs a lot of times, and it is rather rich in meaning.
本文内容:(1)分析“看”在文中的含义及含义的使用频率,对其自身义项分布进行说明。
2.
It makes a set of terms of explaining for the meanings of F ,and shows clearly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meanings of 下.
在此过程中,依据语料对“下”的义项做出概括,同时着力发掘各义项之间的内在联系,试图形成一套既贴切又能较好体现各义项间内在关联的义项拴释语系统;分析了“下”所在的各种格式蕴含的语义语法要求,利用语料对“下”的相关成分进行了统计。
3.
By analysing and studying the "Modern Chinese Dictionary" carefully, I select 383 two-syllable and two-type words which contain a term meaning of noun and adjective.
通过对《现代汉语词典》的认真翻阅与搜寻,我从中收集了共383个双音节兼类词,其中包括具有名词、属性词义项的兼类词104个,具有名词、动词、形容词义项的兼类词13个,具有名词和形容词义项的兼类词229个。
补充资料:准契约的准据法
准契约为契约以外的债务关系,即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由于一方的行为或事实依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债务关系。就大多数国家而言,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其准据法没有区别;有的法律将两者分别加以规定,其准据法也有所不同。
事实发生地法 依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准契约的准据法为事实发生地法。其理由在于准契约既然由于一方的行为或事实所产生,无因管理行为的实施地、不当得利的给付地就是这种法律关系的所在地,当然是最自然的连结因素(见连结根据),这是一个客观的,不偏袒任何一方的因素,也是实际上最方便的因素,因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有正当原因和是否发生债务关系,只能根据这个地方的法律的规定。
支配原来法律关系的法律 如果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不是由一个独立的行为或事实所构成,而是由原先存在的法律关系所产生,例如由于代理人的越权或代理关系消灭后所产生的无因管理,由于买卖合同无效或被取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这时就应适用原来支配代理关系及买卖合同的法律来处理这种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即适用支配其所由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而不适用事实发生地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事实发生地只是一个偶然的连结因素,而原先的法律关系是决定性的因素。1940年的蒙得维的亚《国际民法条约》第43条末句,和《布斯塔曼特法典》第222条,都采取这个主张。
其他法律 由于侵权行为和准契约都由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造成,二者虽有违法与不违法之分,但有的国家对二者不加区别,二者的准据法也没有区别。例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前加编第25条规定,以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为准契约的准据法。在分别规定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的法律中,例如《布斯塔曼特法典》,则规定无因管理依事实发生地法,而不当得利首先依各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无共同属人法时才依给付地法。这种见解受19世纪后期欧洲大陆法系影响,是扩大属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反映。
判断无因管理财产行为所产生的物权效果,以及财产权是否已经取得或消灭,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事实发生地法 依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准契约的准据法为事实发生地法。其理由在于准契约既然由于一方的行为或事实所产生,无因管理行为的实施地、不当得利的给付地就是这种法律关系的所在地,当然是最自然的连结因素(见连结根据),这是一个客观的,不偏袒任何一方的因素,也是实际上最方便的因素,因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有正当原因和是否发生债务关系,只能根据这个地方的法律的规定。
支配原来法律关系的法律 如果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不是由一个独立的行为或事实所构成,而是由原先存在的法律关系所产生,例如由于代理人的越权或代理关系消灭后所产生的无因管理,由于买卖合同无效或被取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这时就应适用原来支配代理关系及买卖合同的法律来处理这种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即适用支配其所由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而不适用事实发生地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事实发生地只是一个偶然的连结因素,而原先的法律关系是决定性的因素。1940年的蒙得维的亚《国际民法条约》第43条末句,和《布斯塔曼特法典》第222条,都采取这个主张。
其他法律 由于侵权行为和准契约都由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造成,二者虽有违法与不违法之分,但有的国家对二者不加区别,二者的准据法也没有区别。例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前加编第25条规定,以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为准契约的准据法。在分别规定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的法律中,例如《布斯塔曼特法典》,则规定无因管理依事实发生地法,而不当得利首先依各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无共同属人法时才依给付地法。这种见解受19世纪后期欧洲大陆法系影响,是扩大属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反映。
判断无因管理财产行为所产生的物权效果,以及财产权是否已经取得或消灭,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