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National book collection
国家藏书
2) book collector
藏书家
1.
Most of the books were handed down through book collectors in Changshu.
常熟赵氏为文献世家,藏书楼有园林之胜,藏书多为常熟藏书家递藏。
2.
The book collectors have their own book_collecting theories and the catalogues of collected books have their obvious characteristics.
常熟为中国私家藏书中心地之一,藏书家有藏书理论,藏书目录特色明显。
3.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features of today’s folk book collection in Jiangsu represented by the book collectors of Jiangsu elected by Nanjing Library in 2007, aiming at offering reference to make further understanding of today’s folk book collection in Jiangsu and its influence.
介绍了以南京图书馆2007"江苏藏书家"为代表的当代江苏民间藏书之特点,旨在为了解当代江苏民间藏书的现状以及影响提供参考。
3) Private book collection
私家藏书
1.
The Prosperity and Reason of the Private Book Collections during Wei-Jin and the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ies;
魏晋南北朝私家藏书兴盛原因初探
4) bibliophile
[英]['bɪbliəfaɪl] [美]['bɪblɪə'faɪl]
藏书家
1.
Hui Dong,the bibliophile and emendator of Qing Dynasty;
清代吴地藏书家校勘学家惠栋
2.
Discussion on the achievements of ancient bibliophiles in Suzhou who preserved and passed down the ancient books by copying and transcribing books;
古代苏州藏书家以抄书、刻书保存流传典籍的功绩
3.
On Tian Jiaying——A Scholar and Bibliophile;
十年京兆一书生——记藏书家田家英
5) book collectors
藏书家
1.
In this article,the author selects some book collectors with outstanding achievement in Qufu and makes a textual research on both their achievements of the book collecting and the handing down of the books,especially to the book collecting buildings in Qufu.
从曲阜藏书家中遴选出其业绩卓著者 ,对其藏书事迹及藏书流传情况进行了考证 ,尤其对曲阜藏书楼做了较为严谨的考述。
6) Domestic Library
家庭藏书
1.
A Study on the Rebuild of Modern Domestic Library in China;
中国当代家庭藏书重建刍议
补充资料:《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
联合国拟定的协调各国相互间税收关系,为国际签订税收双边协定提供使用的示范文本。简称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
沿革 1921年国际联盟根据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发出的消除双重课税的呼吁,邀请意大利、荷兰、英国和美国的四位经济学家组成工作小组,写出了一份关于国际重复课税对经济影响的研究报告;1922年,由国联金融委员会邀请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法国、意大利、荷兰、瑞士和英国的七位税务官员,研究国际重复课税和国际偷漏税的行政管理和实务。后来阿根廷、德国、日本、波兰、委内瑞拉和美国的税务官员也参加了这一工作。经过1923~1927年期间的多次会议讨论,起草了《关于避免对直接税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关于避免对财产继承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关于课税的行政管理援助的双边协定》和《关于课税的司法援助的双边协定》。这些协定及其注释文本,被提交给国联成员国和非成员国政府,经1928年10月在日内瓦召开的27国政府专家会议审议,形成了1928年税收协定范本。国联理事会财政委员会,又于1933年写成《国际间分配营业收入协定草案》,1935年6月修订,形成1935年税收协定范本。此后不久,国联财政委员会着手将1928年与1935年的两个税收协定范本合并,于1940年6月和1943年7月先后两次在墨西哥城举行会议,通过了《避免对收入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范本》、《避免对遗产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范本》和《建立对征收直接税的行政管理相互援助制度的双边协定范本》以及上述协定的附加议定书。这些文本一并称为墨西哥城税收协定范本。1946年3月国联财政委员会在伦敦举行第十次会议,重新审议墨西哥城税收协定范本,对股息、利息、租金、年金和养老金征税的条款作了较大修改,并且取消了某些条款,拟成伦敦税收协定范本。1946年4月国际联盟解散,以后的一段时期有关国际税务工作,主要由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承担。1961年改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后于1963年提出《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草案》,几经修改补充,1977年产生了《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这个范本主要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税收协定。为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益,促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税收协定,联合国秘书长根据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的决定,于1968年成立起草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税收协定的特设专家小组,由阿根廷、智利、法国、联邦德国、加纳、印度、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和联合国的税务官员与专家组成。专家小组经过七次会议讨论,制定了一些适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为签订双边税收协定进行谈判的基本原则。联合国秘书处国际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的财政金融局,根据专家小组制定的基本原则,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77年修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起草了一份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草案。复经专家小组于1979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范本草案文本和条文注释,最终形成了这一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
范本结构 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结构分为:协定范围、定义、对所得的课税、对财产的课税、消除双重课税的方法、特别规定和最后规定等七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有:避免和消除双重课税、避免和防止税收歧视以及情报交换防止跨国偷税漏税等。它的形成,标志着国际税收关系的调整进入了成熟阶段。它比经合发组织协定范本更注重地域管辖权,易于为发展中国家所接受,同时由于某些条款具有足够的伸缩性,有助于缔约双方结合各自国家情况,具体商定协定条文。因此,也易于为条件不同的国家所接受。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产生,促进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越来越多的双边税收协定和这类税收协定条文的标准化。
沿革 1921年国际联盟根据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发出的消除双重课税的呼吁,邀请意大利、荷兰、英国和美国的四位经济学家组成工作小组,写出了一份关于国际重复课税对经济影响的研究报告;1922年,由国联金融委员会邀请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法国、意大利、荷兰、瑞士和英国的七位税务官员,研究国际重复课税和国际偷漏税的行政管理和实务。后来阿根廷、德国、日本、波兰、委内瑞拉和美国的税务官员也参加了这一工作。经过1923~1927年期间的多次会议讨论,起草了《关于避免对直接税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关于避免对财产继承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关于课税的行政管理援助的双边协定》和《关于课税的司法援助的双边协定》。这些协定及其注释文本,被提交给国联成员国和非成员国政府,经1928年10月在日内瓦召开的27国政府专家会议审议,形成了1928年税收协定范本。国联理事会财政委员会,又于1933年写成《国际间分配营业收入协定草案》,1935年6月修订,形成1935年税收协定范本。此后不久,国联财政委员会着手将1928年与1935年的两个税收协定范本合并,于1940年6月和1943年7月先后两次在墨西哥城举行会议,通过了《避免对收入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范本》、《避免对遗产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范本》和《建立对征收直接税的行政管理相互援助制度的双边协定范本》以及上述协定的附加议定书。这些文本一并称为墨西哥城税收协定范本。1946年3月国联财政委员会在伦敦举行第十次会议,重新审议墨西哥城税收协定范本,对股息、利息、租金、年金和养老金征税的条款作了较大修改,并且取消了某些条款,拟成伦敦税收协定范本。1946年4月国际联盟解散,以后的一段时期有关国际税务工作,主要由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承担。1961年改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后于1963年提出《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草案》,几经修改补充,1977年产生了《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这个范本主要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税收协定。为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益,促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税收协定,联合国秘书长根据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的决定,于1968年成立起草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税收协定的特设专家小组,由阿根廷、智利、法国、联邦德国、加纳、印度、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和联合国的税务官员与专家组成。专家小组经过七次会议讨论,制定了一些适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为签订双边税收协定进行谈判的基本原则。联合国秘书处国际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的财政金融局,根据专家小组制定的基本原则,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77年修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起草了一份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草案。复经专家小组于1979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范本草案文本和条文注释,最终形成了这一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
范本结构 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结构分为:协定范围、定义、对所得的课税、对财产的课税、消除双重课税的方法、特别规定和最后规定等七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有:避免和消除双重课税、避免和防止税收歧视以及情报交换防止跨国偷税漏税等。它的形成,标志着国际税收关系的调整进入了成熟阶段。它比经合发组织协定范本更注重地域管辖权,易于为发展中国家所接受,同时由于某些条款具有足够的伸缩性,有助于缔约双方结合各自国家情况,具体商定协定条文。因此,也易于为条件不同的国家所接受。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产生,促进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越来越多的双边税收协定和这类税收协定条文的标准化。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