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禁是指「对人的头发外型,订立一定的限制,并且以惩罚和强制力要求其遵从的一种规范」。军队中多有发式的管理,校园发禁的情形依各国规定有所不同。
台湾
[编辑]中学
中华民国政府起初由教育部统一规定中小学生的发式,包括长度、配件。在当时,男生必须理陆军装发型,而女生则必须剪一种名为西瓜皮的直身短发发型。直到1987年改为各校自行规定,发禁依然存在。依照中华民国教育基本法第九条和国民教育法第二十条之一,教育部无直接管制学生发型的法源依据。
教育部91年公布对于发式的规定中提到:“学生头发的式样,应该综合学校行政人员、教师及家长代表,还有学生代表的意见,才能决定。”根据 人本教育基金会于2003年对台湾247所 学 校进行访问,这些学校上仅一所没有 发禁 , 教育 部训委会同年的调查资料,全台湾仅三所中学没有 发禁 规定。人本 教育 基金会的统计显示,有82.6%的的学校会对 发禁 检查未通过的学生记过处份 。
早期存在台湾学校的发式规定为男生理三分头,女生得耳下一公分,男女都不可染或烫。随着时代的演进,各校有较为宽松的规定,例如男生头发长度可及制服领,女生头发长度可过肩,但是直到2005年,染发和烫发在大部分的中学仍不被允许。
2004年时金瓯女中 禁止头发短于十五公分,违者记过,甚至要退学,造成社会话题。
基隆女中直到2005年中对发型的规定为:不能染、烫,可以打薄,但是不能削得像男生,长度以衣领下缘四指幅为主,天气热可以绑一束马尾,但是不能绑两束以上,发饰以单色为主,不能五颜六色。校方一个月检查一次,不合格的必须「恢复原状」,隔日复检,若未改进,通知家长,以尽量不处份为原则,除非多次劝导不听。
2005年以前在中学对于发型检查未通过者,会遭到师长或教官强制理发,或是记过、警告处份。
不过在2005年7月23日中华民国学生反发禁自治协会等教育团体举办724发禁你好走欢喜斗阵告别式后,中华民国教育部长杜正胜已正式宣布发禁解除。
[编辑]大学
台湾各大学一般皆无发禁。
[编辑]其他
中国大陆:政府教育部门对于学生仪容无明文规定,但绝大部分中学小学会对学生做出要求。大学一般无特殊要求。
香港:教育单位对学生仪容无明文规定,除了少数中学外,几乎所有中小学会对学生作出要求。
美国:教育单位与学校对于学生仪容无明文规定,但部分私立学校和教会学校会对学生做出要求
英国:由学校自治团体参考老师、家长会意见决定。
加拿大:订有服仪方面的原则性规定,私立学校对发式有较严格的管理。
韩国:教育机关无特别规定,由各校学校营运委员会决定。
日本:部分地区认为男学童理光头是一种传统,因此到了2003年,日本仍有5%的国中有男学生理光头的规定,其中鹿儿岛县和熊本县的比例较高。
巴拉圭、比利时、南非:政府无发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