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function of general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功能
3) basic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基本原则
1.
Since the 1990s,the United States has continued to carry on an armed interference to some sovereignty nations,and rowed some nations as "the improbity axis country",which all break basic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law seriously,and put forward a challenge to the basic principle and system of existing international law.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接连对某些主权国家进行武装干涉,将某些国家划为"邪恶轴心国,"这些动作都严重破坏了国际法基本原则,对现存国际法基本原则及体系提出了挑战。
4) basic principles of economic law
经济法基本原则
1.
The representative principles among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economic law consist of the principle of moderate state intervention,sustainable development,economic democracy,economic equity,efficiency and impartiality.
经济法基本原则中最具代表性的原则有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效率与公平原则。
补充资料: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社会公认的、适用于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一切效力领域、构成整个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基础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对国家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制度和习惯的总称。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一国不能制定国际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应首先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某一原则能否对整个国际社会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关键在于能否得到各国的承认。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还应具有普遍性,即对整个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产生普遍法律作用、构成整个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国际海洋制度、国际空间制度中的一系列原则和规则,虽对国际海洋法、国际空间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并不构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它仅适用于有关国际海洋和空间的具体领域。而国家主权、互不侵犯、不干涉他国内政、国家平等、民族和各国人民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忠实履行国际义务等项原则,对整个国际社会和国际法产生作用,构成了现代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基础,被认为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历史发展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具有历史的发展过程。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国际封建势力的干涉与压迫,曾提出并倡导过国家主权独立、国家平等、不干涉他国内政等一系列原则。这些虽多属国内法,如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3年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宪法等,但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产生、传播和形成国际习惯法起了相当大的作用。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向外扩张,这些原则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小,进入帝国主义时期实际上已化为乌有。1899和1907年一些国家曾召开过二次海牙会议,签订了有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条约,但由于帝国主义之间矛盾的加剧,争端并未解决,反而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俄国十月革命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十月革命后的第二天,В.И.列宁签署了《和平法令》,严厉谴责帝国主义瓜分殖民地的战争是反人类的莫大罪行。列宁还从理论上、政策上详尽地阐述了民族自决原则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和平共处问题。1928年 8月在巴黎签订的非战公约,宣布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第二次世界大战使人们醒悟到,要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必须树立国际法的权威,使国际关系严格地建立在有效指导国际关系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在此形势下,一系列国际文件明确宣告和规定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1945年《联合国宪章》,1954年中国和印度签订的包含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协定,1955年《亚非会议最后公报》,1960年联合国《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65年联合国《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1970年联合国《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1974年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
《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这一最大的国际组织的约法章程,本质上属于多边性的国际条约。它确定和发展了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又对绝大多数国家有法律上的直接约束力,因而被认为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文献。《联合国宪章》第 2条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作了明确规定:①各会员国主权平等;②真诚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④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⑤集体协助,即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而采取的行动,应尽力给予协助,而联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不得对该国给予协助;⑥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保证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⑦不干涉他国内政。上述原则,特别是各国主权平等、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不干涉他国内政等,都是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它的效力超出了一个国际组织的范围,已被整个国际社会所接受。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发展,1970年联合国编纂并通过了《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明确宣布下列原则为国际法基本原则:①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③不干涉他国内政;④各国主权平等;⑤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⑥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⑦真诚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1954年 4月29日中国和印度《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第一次宣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后,迅速得到国际上的赞同和支持。30多年来,五项原则经受住了国际政治风云变幻的严重考验,日益深入人心,不仅成为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而且是当前世界人民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的基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反映了当代新型国际关系最本质的特征。 几个世纪以来,国际社会一直存在着以大欺小、恃强凌弱、以富压贫的不平等现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正是与这种现象相对立而出现在世界舞台上。它不仅适用于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之间,也适用于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之间,只要各国都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与国之间的和平共处及新型的平等关系就有了保障。同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高度概括了国际法最主要的原则,不仅与《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完全符合,而且反映了《联合国宪章》及其他有关文件中最核心的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对国家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制度和习惯的总称。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一国不能制定国际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应首先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某一原则能否对整个国际社会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关键在于能否得到各国的承认。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还应具有普遍性,即对整个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产生普遍法律作用、构成整个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国际海洋制度、国际空间制度中的一系列原则和规则,虽对国际海洋法、国际空间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并不构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它仅适用于有关国际海洋和空间的具体领域。而国家主权、互不侵犯、不干涉他国内政、国家平等、民族和各国人民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忠实履行国际义务等项原则,对整个国际社会和国际法产生作用,构成了现代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基础,被认为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历史发展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具有历史的发展过程。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国际封建势力的干涉与压迫,曾提出并倡导过国家主权独立、国家平等、不干涉他国内政等一系列原则。这些虽多属国内法,如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3年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宪法等,但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产生、传播和形成国际习惯法起了相当大的作用。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向外扩张,这些原则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小,进入帝国主义时期实际上已化为乌有。1899和1907年一些国家曾召开过二次海牙会议,签订了有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条约,但由于帝国主义之间矛盾的加剧,争端并未解决,反而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俄国十月革命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十月革命后的第二天,В.И.列宁签署了《和平法令》,严厉谴责帝国主义瓜分殖民地的战争是反人类的莫大罪行。列宁还从理论上、政策上详尽地阐述了民族自决原则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和平共处问题。1928年 8月在巴黎签订的非战公约,宣布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第二次世界大战使人们醒悟到,要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必须树立国际法的权威,使国际关系严格地建立在有效指导国际关系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在此形势下,一系列国际文件明确宣告和规定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1945年《联合国宪章》,1954年中国和印度签订的包含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协定,1955年《亚非会议最后公报》,1960年联合国《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65年联合国《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1970年联合国《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1974年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
《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这一最大的国际组织的约法章程,本质上属于多边性的国际条约。它确定和发展了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又对绝大多数国家有法律上的直接约束力,因而被认为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文献。《联合国宪章》第 2条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作了明确规定:①各会员国主权平等;②真诚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④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⑤集体协助,即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而采取的行动,应尽力给予协助,而联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不得对该国给予协助;⑥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保证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⑦不干涉他国内政。上述原则,特别是各国主权平等、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不干涉他国内政等,都是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它的效力超出了一个国际组织的范围,已被整个国际社会所接受。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发展,1970年联合国编纂并通过了《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明确宣布下列原则为国际法基本原则:①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③不干涉他国内政;④各国主权平等;⑤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⑥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⑦真诚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1954年 4月29日中国和印度《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第一次宣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后,迅速得到国际上的赞同和支持。30多年来,五项原则经受住了国际政治风云变幻的严重考验,日益深入人心,不仅成为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而且是当前世界人民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的基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反映了当代新型国际关系最本质的特征。 几个世纪以来,国际社会一直存在着以大欺小、恃强凌弱、以富压贫的不平等现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正是与这种现象相对立而出现在世界舞台上。它不仅适用于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之间,也适用于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之间,只要各国都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与国之间的和平共处及新型的平等关系就有了保障。同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高度概括了国际法最主要的原则,不仅与《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完全符合,而且反映了《联合国宪章》及其他有关文件中最核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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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