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eedless sources
无核性来源
4) origin of radioactivity
放射性来源
5) Volcanic Sources
火山性来源
6) Source of Legitimacy
合法性来源
1.
On the Classification and Comparison of Systems of Government in European Union Countries——A Research Angle from Source of Legitimacy;
欧盟各国政府体制分类研究——以合法性来源为视角
补充资料: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
《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MadridAgreementfortheRepressionofFalseorDeceptiveIndicationofSourceonGoods),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专门协定之一。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1911年6月2日在华盛顿,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1934年6月2日在伦敦,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修订,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附加议定书。协定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并向所有参加巴黎公约的国家开放。
协定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共6条,为实质性条款;第二部分共7条,为程序性条款。协定规定,缔约国对凡带有有关来源伪造或欺骗性标记的、直接或间接以本协定参加国之一或该国的一个地方为来源国或来源地的商品,应在进口时予以没收或禁止进口。缔约国还保证禁止把带有欺骗公众的宣传性产品来源标记使用在招牌、广告、发货单、葡萄酒目录、商业公函及文件等上面。扣押须应海关当局提议进行。
截至2004年12月31日,有阿尔及利亚、巴西、保加利亚、古巴、捷克斯洛伐克、多米尼加共和国、埃及、法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匈牙利、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黎巴嫩、列支敦士登、摩纳哥、摩洛哥、新西兰、波兰、葡萄牙、圣马力诺、西班牙、斯里兰卡、瑞典、瑞士、叙利亚、突尼斯、土耳其、英国、越南等34个国家参加。
协定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共6条,为实质性条款;第二部分共7条,为程序性条款。协定规定,缔约国对凡带有有关来源伪造或欺骗性标记的、直接或间接以本协定参加国之一或该国的一个地方为来源国或来源地的商品,应在进口时予以没收或禁止进口。缔约国还保证禁止把带有欺骗公众的宣传性产品来源标记使用在招牌、广告、发货单、葡萄酒目录、商业公函及文件等上面。扣押须应海关当局提议进行。
截至2004年12月31日,有阿尔及利亚、巴西、保加利亚、古巴、捷克斯洛伐克、多米尼加共和国、埃及、法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匈牙利、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黎巴嫩、列支敦士登、摩纳哥、摩洛哥、新西兰、波兰、葡萄牙、圣马力诺、西班牙、斯里兰卡、瑞典、瑞士、叙利亚、突尼斯、土耳其、英国、越南等34个国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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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