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judicial system
司法制度
1.
Minority regimes′ judicial system and its creations in Sixteen-State period;
十六国时期少数民族政权的司法制度及建树
2.
The Research on Chinese Judicial System under the Regulation of WTO;
WTO体制下我国司法制度研究
3.
Countermeasure Analysis and the Reform of Chinese Judicial System 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e Regulation of WTO;
WTO规划对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2) judiciary
[英][dʒu'dɪʃəri] [美][dʒu'dɪʃɪ'ɛrɪ]
司法制度
1.
Therefore, to enhance the socialistic political civilization developments, must enhance the socialistic legal system developments; push forward the reformation of the judiciary.
因此 ,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推进司法制度的改
2.
In the initial stages of the opening and reform, our country s judiciary has authorisim and administration character .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司法制度具有“职权主义”的特点和行政化的特征,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不相适应。
3.
On Judiciary of China: A Perspective of the Logic Basis of Constitution;
在现代国家,宪法集中反映了特定社会各主体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意志,司法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对其改革不应当也不可能会超越宪政的实然状态。
3) judiciary system
司法制度
1.
This article tries to expatiate the overall influences of Law Modernization in 3 areas, namely, legal system, law contents and judiciary system.
本文着重从法律体系、法律内容、司法制度三个方面,对法律近代化的影响进行全面的阐述。
2.
The appearancing difficulty of witness is a sort of phenomena which was derived in the oneness cultural background and judiciary system of China.
证人出庭难是中国独特文化背景和司法制度下衍生出来的一种现象。
3.
At present, the judiciary system of our country have some questions, that have effected the whole qualities of the judge, the level of executive, the justice of the law.
目前,我国司法制度面临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法官的整体素质、执法水平及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4) legal system
司法制度
1.
For a long time, in the history of the legal system’s research , most scholars put their heart in the law made by government.
长期以来,大部分学者都将中国法制史的研究集中在历代中央政府制定法的典章制度等方面,醉心于“书本上的法律”体系的构造与解释,而对于少数民族习惯法以及少数民族司法制度的关注不够。
2.
The effects humanism has on Chinese ancient legal system are:firstly,on cases\' trial and judgement,in order to avoid unjust,false and wrong cases,many persons\' opinions were asked for the major and serious criminal cases to form the rank by rank prudent censorship.
人本主义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案件的审理审判上,为防止法官独断造成冤假错案,很早形了对大案、要案征求多人意见、逐级审理的审慎的审判制度;(二)为防止上下级法官沆瀣一气、相互勾结、徇私舞弊,很早形成了皇权控制下的检察监督制度;(三)为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缓和社会矛盾,自汉代形成了皇帝或上级长官直接详审罪囚、平反冤狱的录囚制度;(四)为确保司法公正、消除司法腐败,很早形成了带有明显人本主义色彩的法官回避和责任制度。
5) judicial institution
司法制度
1.
A series of new and strict requirements are put forward for the judicial institution in China Because of the entry into WTO.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6) quasi-judicial system
准司法制度
补充资料: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独立前,原13个殖民地基本沿袭英国的法律传统,又根据各自需要自立法令,自成司法体系。独立后,1787年美国宪法对司法权作了原则性规定,1789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司法条例》规定了联邦法院的组织、管辖权和诉讼程序,逐步形成了现有的司法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等。
司法组织 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联邦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每州根据本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 1~27人不等。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 3~15人不等。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州初审法院是属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审理不服州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州最高法院是州的最高审级。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见美国独立机构)。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
司法审查制度 作为联邦原则正式确定,始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席法官J.马歇尔代表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明确宣布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实行权力制衡的一种政治手段,以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由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其方式是审理具体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审查对象除国会制定的法律外,还包括总统的行政措施(见违宪审查制度)。
司法组织 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联邦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每州根据本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 1~27人不等。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 3~15人不等。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州初审法院是属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审理不服州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州最高法院是州的最高审级。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见美国独立机构)。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
司法审查制度 作为联邦原则正式确定,始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席法官J.马歇尔代表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明确宣布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实行权力制衡的一种政治手段,以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由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其方式是审理具体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审查对象除国会制定的法律外,还包括总统的行政措施(见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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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