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新司法考试制度
1)  new national bar examination
新司法考试制度
1.
The new national bar examination of Japan is a new system from the standpoint of switching the selection system based only on a "single point" into a new legal training system based on a "process"on the condition that thorough educational programs will be provided and strict grade evaluation and certification of completion of the coursework will be ensured at the law schools.
日本新司法考试制度是从过去靠"分数"选拔机制向通过"配套程序"选拔新的司法人才培养制度转换的一种新举措。
2)  system of judicial test
司法考试制度
1.
So,the way to promote the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relies on the pluralism of the resource,the reform of the system of law education and the system of judicial test.
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法律教育理念缺乏主体性价值、传统教育目标和教学评价体系的限制以及司法考试制度的片面引导。
3)  judicial occupation qualifications examination system
司法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4)  universal test for legislation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1.
In view of equal principle for test, it is necessary to set up a perfect system of universal test for legislation.
2002年我国将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5)  New Judicial System
《新司法制度》
6)  judicial test
司法考试
1.
Analysis of staged judicial test pattern
阶段性司法考试模式分析
2.
Major problems facing the current 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 are: the lack of professionals commanding knowledge of foreign legal affairs, the inability of law major graduates to practise law due to their failure in the judicial test, the wide range of non-professional job alternatives for law-major-background talents to go beyond traditional professional positions, etc.
我国法律人才市场上出现的涉外法律人才的缺乏;法律专业毕业生由于不能通过司法考试,而不能进入法律职业市场;法律人才择业领域向传统法律职业领域以外延伸等,是当前法学教育改革需要面对的课题。
3.
The unified judicial test brings the huge impact on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law major at higher professional colleges,and the call to cancel the major at professional colleges has appeared.
统一司法考试对高等职业院校法律专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巨大冲击,也出现了要求取消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呼声。
补充资料:全国统一司法考试

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相关解释

我国实行司考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制度,通过司考只是取得了律师资格,要想做律师,还须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根据《律师法》,申请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我国宪法

(2)具有律师资格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1、 什么是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 司法考试时间?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3、 司法考试内容?

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每份试卷分值为100分,试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4、 如何确定考试成绩与授予资格?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分数核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条件。 5、 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依据修改后的《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应为: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第二,经司法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三家分别制定的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的原则意见审核确定,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6)、 报名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7、 报名材料与程序报名人员

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本人身份证明(含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及复印件一份;

(3)、本人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黑白、彩色均可;

(4)、异地报名的,须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核发的一年期以上的暂住证及有关单位出具的工作、进修等证明。出差、探亲等情形不得异地报名。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在报名点领取、填写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登记表,并与上述材料一并交报名点核验。经审核、复核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