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nternational linkages
国际关联性
1.
Research on international linkages of corn futures market around world:empirical analysis based on China,America and Japan;
世界玉米期货市场国际关联性研究:基于中、美、日三国实证分析
2.
On the International Linkages and Pricing of the Three Most Important Vegetable Oil Futures Markets in the World;
全球三大植物油期货市场国际关联性研究
3.
International linkages of futures market are mainly reflected by the price’s interactive relation of the same futures contract from different countries’markets.
期货市场国际关联性是同一期货合约的价格在各国市场上的相互关系。
3) International Synchronization
国际相关性
1.
An Empirical Study on International Synchronization of U.S.Economic Recessions
美国经济衰退的国际相关性实证研究
4) International related enterprises
国际关联企业
1.
International related enterprises can take advantage of varied means such as different tax rates and tax heaven, to conduct transfer pricing.
跨国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有其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其主观上有税务动机和非税务动机,客观上的各国主张的税收管辖权不同、各国税率的差异、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法上的差异、避税港的存在、一些国家税务当局征管不力以及国际税务管理合作上的欠缺等成了国际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的可趁之机。
5) Subjectivity International Relationship
主体性国际关系
6) the League of Nations
国际联盟
1.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otective System of Minority Nationality for the League of Nations and Its Characteristics;
论国际联盟少数民族保护体系的确立及其特点
2.
We think the appointment was made by the League of Nations rather than the International Red Cross.
对张建华教授关于俄国难民事务负责人的任命、南森译名的翻译等几个问题提出商榷,以为俄国难民事务负责人是由国际联盟任命的,而非国际红十字会,两战期间国际联盟在难民的救济、遣返、保护等方面发挥了主要的作用,南森及南森护照的翻译应采用规范的译名。
3.
The League of Nations and the United Nations, these two most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played an outstanding role in protecting the international security across the whole 20th century.
国际联盟与联合国作为迄今为止两个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一脉相承,横跨整个20世纪,在保障国际社会的安全方面作出了特有的贡献,以至20世纪被称为“国际组织的世纪”。
补充资料:证据的关联性和可采性
关联性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能够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可采性指证据必须在法律所容许,可用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
证据的关联性和可采性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的重要内容。立法要求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必须与他的主张和争议事实绝对有关,与案件无关的应予排除,以限制法庭调查的范围。法庭采纳的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但有关联的证据不一定都具有可采性。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了一系列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规则,如在一般情况下,传闻证据不得采纳;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品格证据不得采纳,刑事案件中除非被告人先提出自己品格良好作为证据,法庭不得采纳品格证据;有关联的证言可能因证人无资格作证或拒绝作证而被排除,等等。英美法系国家允许当事人提出他们认为适当的证据,如一方提出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经对方提出异议,法官可予以制止。
大陆法系国家诉讼中,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法官在组织法庭调查时,应明确指出待证事实,严格排除无关联的证据。立法上没有关于证据可采性的繁琐规则,证据是否采纳,由法官自由裁断。但也有若干限制性规定,如非法取得的刑事被告人的供述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等。
在中国立法中,也有某些关于证据关联性和可采性的原则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时,如果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应当制止;除《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证据种类外,其他材料如匿名信等,不得作为证据;法律规定在证明某些民事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时,必须有合同、公证证书等书面证据作证。
证据的关联性和可采性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的重要内容。立法要求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必须与他的主张和争议事实绝对有关,与案件无关的应予排除,以限制法庭调查的范围。法庭采纳的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但有关联的证据不一定都具有可采性。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了一系列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规则,如在一般情况下,传闻证据不得采纳;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品格证据不得采纳,刑事案件中除非被告人先提出自己品格良好作为证据,法庭不得采纳品格证据;有关联的证言可能因证人无资格作证或拒绝作证而被排除,等等。英美法系国家允许当事人提出他们认为适当的证据,如一方提出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经对方提出异议,法官可予以制止。
大陆法系国家诉讼中,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法官在组织法庭调查时,应明确指出待证事实,严格排除无关联的证据。立法上没有关于证据可采性的繁琐规则,证据是否采纳,由法官自由裁断。但也有若干限制性规定,如非法取得的刑事被告人的供述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等。
在中国立法中,也有某些关于证据关联性和可采性的原则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时,如果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应当制止;除《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证据种类外,其他材料如匿名信等,不得作为证据;法律规定在证明某些民事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时,必须有合同、公证证书等书面证据作证。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