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rime of malfeasance
渎职罪
1.
The original crime,the cause of the crime of malfeasance,should be distinct guilty in the procedures and in essence,to understand the original crime better.
渎职罪原案的认定,应区分实质有罪与程序有罪,从而正确把握原案罪的成立标准;立法机关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渎职罪原案立案管辖权;渎职罪的重大损失,应以发案时实际损失认定;已经挽回的损失,只能作为从轻处理情节考虑;渎职行为与损失结果存在时间差时,应以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追诉期限。
2.
As to the plural crimes of malfeasance and bribery concerning other articles,by analyzing respectively the "securing benefit for other person" in the crime of bribery and the "practice favoritism" in the crime of malfeasance,this article gives the conclusion that there should be concurrent punishments for these crimes.
渎职罪的发案特征之一便是窝案、串案现象突出,常与其他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交织在一起,使得贪赃型渎职罪的罪数问题成为渎职罪罪数研究中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问题。
2) crime of dereliction of duty
渎职罪
1.
In the circles of criminal jurisprudence, there are several ideas about the forms of crime of dereliction of duty, such as theories of the single crime, compound crimes, blended crimes and the fuzzy crime.
关于渎职罪的罪过形式,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以下几种学说:单一罪过说、复合罪过说、混合罪过说和模糊罪过说等。
3) malfeasance
[英][,mæl'fi:zəns] [美][,mæl'fizṇs]
渎职罪
1.
The subject of malfeasance is government functionary.
渎职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把握其本质特征的关键是界定行为人所从事的公务。
2.
Amended Criminal Law reduced the confines of subject of malfeasance and exposed disadvantages of legislation at the same time: (1) caused conflict between criminal substantive law and procedural law; (2) the arm of the law could not be severe; (3) caused perplexity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exceeding authority because of ambiguity and inexactitude of legislation.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缩小了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却暴露出其立法缺陷:1 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冲突;2 刑事法网不严;3 立法不明确、不准确造成实践中的困惑,致使司法机关越权解释。
4) dereliction of duty
渎职罪
1.
The crime of breach of duty concerning epidemical prevention and cure is categorized as a specific crime of dereliction of duty.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属于渎职罪中的一具体罪名。
2.
Great controversy exists in the studies of the subject constitution of dereliction of duty and problems abound in the practice of jurisdiction in the field.
本文就我国渎职罪主体的立法及司法问题及理论冲突进行了相关分析 ,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
5) dereliction of duty
渎职犯罪
1.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ereliction of duty and countermeasures;
论渎职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2.
Accordingly,the victims of dereliction of duty and the possibility of particularity of great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据此,探讨渎职犯罪的被害人存在的可能性和特殊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6) crime of malfeasance
渎职犯罪
1.
This paper,based on the classification method of criminal negligence,pr oject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rime of malfeasance,classifies crime of malfeas ance into three categories:malfeasance due to negligence of duties and malfeasan ce due to over-confidence of duties;factual negligence and legal negligence of d uties;pure negligence and non-pure negligence of duties.
本文以犯罪过失分类方法为基础,突出渎职犯罪型过失的特点,将渎职犯罪型过失划分为职务上的疏忽大意过失与职务上的过于自信过失,职务事实过失与职务法律过失,职务纯正过失与职务非纯正过失。
2.
When their capacity of subjects of joint crime of malfeasance are unconformity with their duties, can non-state functionaries be the perpetrators, instigators, organizers and accessories of crimes that committed by state functionaries? Can state functionaries instigate non-state functionaries? Such issues have been hotly debated both in legal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circles.
共同渎职犯罪主体身份与职务不同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实行犯、教唆犯、组织犯、帮助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教唆犯 ,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争论不休的问题。
3.
A person of non-status can be the accomplice in narrow sense of the crime of malfeasance, but not the coprincipal of the crime of malfeasance.
无身份者可以构成渎职犯罪的狭义共犯;无身份者不能构成渎职犯罪的共同正犯。
补充资料:渎职罪
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玩忽职守,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类犯罪使国家的政策、法律的贯彻实施受到破坏,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削弱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甚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重大损失。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说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企业、事业单位"指生产、建筑、运输、财贸、文教、卫生、科研等单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经人民选举或国家委任、聘用,从事国家管理或教育、科研、医疗等专业活动。这类工作人员,无论常任职或临时职,编制内或编制外,只要是在依法从事公务,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普通工人、社员,已退职、退休的人员,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渎职罪的主体,但可作为渎职罪的共同犯罪人。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必须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相联系,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玩忽职守为特征。虽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其行为与执行职务无关,就不可能构成渎职罪。本罪的主观方面就多数罪来说必须是出于故意;但个别罪如玩忽职守罪则是出于过失。
一般渎职罪
贿赂罪 受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总称。受贿罪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私利或小集团利益;如果与执行职务无关,则不构成受贿罪。二是非法索取或接受行贿人给予的财物或不正当利益;如果只是为某人谋取私利或小集团利益,而未索取或接受其财物或不正当利益,也不构成受贿罪。受贿与亲友之间的正常往来、接受一些礼物或赠品是截然不同的。行贿罪指为了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私利或小集团利益,而非法给付财物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上述目的,而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威胁讹诈而被迫给付财物或某种利益的,则不构成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指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引荐、撮合,使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介绍贿赂行为通常是在行贿、受贿双方都有犯罪意图的情况下实施的,其主要特点是在双方之间进行沟通跑合、牵线搭桥;因此它与单方的教唆受贿或教唆行贿的行为是有区别的。后者应依受贿罪的教唆犯或行贿罪的教唆犯论罪科刑。
泄露国家机密罪 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保密法规"主要指1951年6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国家机密包括国防、外交、政法、财经、文教、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机密事项以及其他机要、统计资料等。"国家重要机密"指国家机密中涉及国家的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更加严格保密的国家重大事项,例如关系军事胜负、外交成败、国防尖端技术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全局的机密事项。只有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才有可能构成本罪;如果泄露的是一般机密,应视情节由有关部门酌予处理。泄密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也可以是将包含重要机密的文件、资料、照片、实物、图纸等交与不该交与的人或者遗失了。从主观方面分析,有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出于故意才能构成本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泄密行为既可以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无论是出于故意或过失,都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如出于贪利或其他个人目的有意泄露国家重要机密;利用国家重要机密进行非法活动;因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等。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也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无论国家工作人员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以反革命为目的,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的,则构成刑法规定的间谍、特务罪(见反革命罪)。
玩忽职守罪 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点是:①客观上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是属于工作上的错误,不应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②主观上出于职务上的过失;如果是有意造成重大损失,那就构成破坏罪。玩忽职守罪同刑法规定的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有类似之处: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严重后果,在主观上对此严重后果都有过失。但二者又有区别:①后者是在生产作业中发生的,本罪是在非生产作业的工作中包括在经济管理工作中发生的;②后者的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工人,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
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刑法第8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讯、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构成本罪的基本特点,一是徇私,即由于贪赃受贿,或为了袒护亲友,或出于报私仇、泄私愤等而徇私或假公济私。二是枉法,就是故意歪曲事实,违反法律,出入人罪。本罪只能是故意犯罪。它同司法工作人员因主观片面、 粗枝大叶、 工作不深入,或因水平低、缺乏专业知识而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工作中发生的错误,包括错捕错判、漏捕漏判等,有原则区别。对后者不能按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
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也是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的故意犯罪。"被监管人"不仅指监狱、劳改队、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中的已决犯,也包括看守所中的未决犯以及被拘留审查等的其他人员。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是指施用罚站、罚跪、殴打、冻饿、不让睡觉等非人道手段折磨、摧残被监管人。体罚虐待行为如果情节严重,例如多次进行体罚虐待,屡教不改的;体罚虐待的手段残酷恶劣的;因体罚虐待造成严重后果的,即构成本罪。如果"情节特别严重",例如因体罚虐待引起多人死亡等,还要处以更重的刑罚。
私放罪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私自将罪犯放走的行为。本罪也是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的故意犯罪,特征是把处于关押中(包括押解途中)的已决犯或未决犯私自放走。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邮电工作人员渎职罪
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本罪的主体须为邮电工作人员,包括邮电干部、营业员、分拣员、投递员、 接发员、 押运员等。非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他人的邮件、电报,如果情节严重,应按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论处。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公安、检察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通知邮电机关将被告人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邮电工作人员执行这一任务的行为是合法的,与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有本质的不同。
一般渎职罪
贿赂罪 受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总称。受贿罪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私利或小集团利益;如果与执行职务无关,则不构成受贿罪。二是非法索取或接受行贿人给予的财物或不正当利益;如果只是为某人谋取私利或小集团利益,而未索取或接受其财物或不正当利益,也不构成受贿罪。受贿与亲友之间的正常往来、接受一些礼物或赠品是截然不同的。行贿罪指为了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私利或小集团利益,而非法给付财物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上述目的,而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威胁讹诈而被迫给付财物或某种利益的,则不构成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指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引荐、撮合,使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介绍贿赂行为通常是在行贿、受贿双方都有犯罪意图的情况下实施的,其主要特点是在双方之间进行沟通跑合、牵线搭桥;因此它与单方的教唆受贿或教唆行贿的行为是有区别的。后者应依受贿罪的教唆犯或行贿罪的教唆犯论罪科刑。
泄露国家机密罪 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保密法规"主要指1951年6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国家机密包括国防、外交、政法、财经、文教、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机密事项以及其他机要、统计资料等。"国家重要机密"指国家机密中涉及国家的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更加严格保密的国家重大事项,例如关系军事胜负、外交成败、国防尖端技术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全局的机密事项。只有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才有可能构成本罪;如果泄露的是一般机密,应视情节由有关部门酌予处理。泄密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也可以是将包含重要机密的文件、资料、照片、实物、图纸等交与不该交与的人或者遗失了。从主观方面分析,有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出于故意才能构成本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泄密行为既可以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无论是出于故意或过失,都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如出于贪利或其他个人目的有意泄露国家重要机密;利用国家重要机密进行非法活动;因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等。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也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无论国家工作人员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以反革命为目的,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的,则构成刑法规定的间谍、特务罪(见反革命罪)。
玩忽职守罪 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点是:①客观上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是属于工作上的错误,不应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②主观上出于职务上的过失;如果是有意造成重大损失,那就构成破坏罪。玩忽职守罪同刑法规定的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有类似之处: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严重后果,在主观上对此严重后果都有过失。但二者又有区别:①后者是在生产作业中发生的,本罪是在非生产作业的工作中包括在经济管理工作中发生的;②后者的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工人,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
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刑法第8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讯、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构成本罪的基本特点,一是徇私,即由于贪赃受贿,或为了袒护亲友,或出于报私仇、泄私愤等而徇私或假公济私。二是枉法,就是故意歪曲事实,违反法律,出入人罪。本罪只能是故意犯罪。它同司法工作人员因主观片面、 粗枝大叶、 工作不深入,或因水平低、缺乏专业知识而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工作中发生的错误,包括错捕错判、漏捕漏判等,有原则区别。对后者不能按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
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也是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的故意犯罪。"被监管人"不仅指监狱、劳改队、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中的已决犯,也包括看守所中的未决犯以及被拘留审查等的其他人员。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是指施用罚站、罚跪、殴打、冻饿、不让睡觉等非人道手段折磨、摧残被监管人。体罚虐待行为如果情节严重,例如多次进行体罚虐待,屡教不改的;体罚虐待的手段残酷恶劣的;因体罚虐待造成严重后果的,即构成本罪。如果"情节特别严重",例如因体罚虐待引起多人死亡等,还要处以更重的刑罚。
私放罪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私自将罪犯放走的行为。本罪也是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的故意犯罪,特征是把处于关押中(包括押解途中)的已决犯或未决犯私自放走。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邮电工作人员渎职罪
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本罪的主体须为邮电工作人员,包括邮电干部、营业员、分拣员、投递员、 接发员、 押运员等。非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他人的邮件、电报,如果情节严重,应按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论处。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公安、检察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通知邮电机关将被告人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邮电工作人员执行这一任务的行为是合法的,与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有本质的不同。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