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uasi reflexive matrix
准自反矩阵
1.
This paper has proved that adjA=A(i(A),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adjoint matrix adjAand convergent index i(A) for a quasi reflexive matrix A(a matrix when the condition a(11)=…a(nm)a(ij) is met)over a distributive lattice L,and has obtained a necessary and sufficientcondition for the idempotency of A,namely A=adjA,and some properties related to th.
证明了分配格L上的准自反矩阵A(满足条件a(11)=···a(mn)≥a(ij)的矩阵)的伴随矩阵adjA与收敛指数i(A)之间的关系adjA=A(I(A)。
2) reflexive matrices
自反矩阵
1.
It was proved that these two special forms of generalized centro-symmetric matrices were reflexive matrices.
最后给出两种特殊类型的广义中心对称矩阵,同时也证明了这两种特殊的广义中心对称矩阵是自反矩阵。
3) reflexive matrix
自反矩阵
1.
Generalized reflexive matrix on rings and its application.;
环上广义自反矩阵及其应用
2.
An elementary reflexive matrix is proposed and its applications to matrix eigenvalue problem are presented.
构造了一个初等自反矩阵并给出了它在特征值计算中的一个应用。
3.
At last,the reflexive matrix contracting based square algorithm is presented for calculating the transitive closure of the general binary relation,and the procedure of it is showed through an example.
首先,介绍布尔矩阵传递闭包的概念及计算问题;随后,分析布尔矩阵的传递闭包和由该布尔矩阵与单位矩阵取并所得到的自反矩阵的传递闭包之间的关系;最后,利用上述结果给出一种求解布尔矩阵传递闭包的基于自反矩阵构造的平方算法,并通过实例说明了其具体计算过程。
4) reflexive matrix solution
自反矩阵解
1.
The reflexive matrix solution of the matrix equations is solved.
求矩阵方程组AiXBi+CiXDi=Fi(i=1,2)的自反矩阵解。
6) generalized antireflexive matrix
广义反自反矩阵
1.
Let P∈C~(m×m),Q∈C~(n×n) be generalized reflection matrices, A∈C~(m×n) is called to be a generalized antireflexive matrix if A=-PAQ.
设P∈Cm×m、Q∈Cn×n是广义反射矩阵,若A∈Cm×n 满足A=-PAQ,则称A为关于矩阵对(P,Q)的广义反自反矩阵; 所有m×n阶关于矩阵对(P,Q)的广义反自反矩阵的全体记为Cm×na (P,Q)。
补充资料:准契约的准据法
准契约为契约以外的债务关系,即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由于一方的行为或事实依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债务关系。就大多数国家而言,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其准据法没有区别;有的法律将两者分别加以规定,其准据法也有所不同。
事实发生地法 依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准契约的准据法为事实发生地法。其理由在于准契约既然由于一方的行为或事实所产生,无因管理行为的实施地、不当得利的给付地就是这种法律关系的所在地,当然是最自然的连结因素(见连结根据),这是一个客观的,不偏袒任何一方的因素,也是实际上最方便的因素,因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有正当原因和是否发生债务关系,只能根据这个地方的法律的规定。
支配原来法律关系的法律 如果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不是由一个独立的行为或事实所构成,而是由原先存在的法律关系所产生,例如由于代理人的越权或代理关系消灭后所产生的无因管理,由于买卖合同无效或被取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这时就应适用原来支配代理关系及买卖合同的法律来处理这种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即适用支配其所由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而不适用事实发生地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事实发生地只是一个偶然的连结因素,而原先的法律关系是决定性的因素。1940年的蒙得维的亚《国际民法条约》第43条末句,和《布斯塔曼特法典》第222条,都采取这个主张。
其他法律 由于侵权行为和准契约都由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造成,二者虽有违法与不违法之分,但有的国家对二者不加区别,二者的准据法也没有区别。例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前加编第25条规定,以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为准契约的准据法。在分别规定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的法律中,例如《布斯塔曼特法典》,则规定无因管理依事实发生地法,而不当得利首先依各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无共同属人法时才依给付地法。这种见解受19世纪后期欧洲大陆法系影响,是扩大属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反映。
判断无因管理财产行为所产生的物权效果,以及财产权是否已经取得或消灭,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事实发生地法 依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准契约的准据法为事实发生地法。其理由在于准契约既然由于一方的行为或事实所产生,无因管理行为的实施地、不当得利的给付地就是这种法律关系的所在地,当然是最自然的连结因素(见连结根据),这是一个客观的,不偏袒任何一方的因素,也是实际上最方便的因素,因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有正当原因和是否发生债务关系,只能根据这个地方的法律的规定。
支配原来法律关系的法律 如果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不是由一个独立的行为或事实所构成,而是由原先存在的法律关系所产生,例如由于代理人的越权或代理关系消灭后所产生的无因管理,由于买卖合同无效或被取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这时就应适用原来支配代理关系及买卖合同的法律来处理这种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即适用支配其所由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而不适用事实发生地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事实发生地只是一个偶然的连结因素,而原先的法律关系是决定性的因素。1940年的蒙得维的亚《国际民法条约》第43条末句,和《布斯塔曼特法典》第222条,都采取这个主张。
其他法律 由于侵权行为和准契约都由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造成,二者虽有违法与不违法之分,但有的国家对二者不加区别,二者的准据法也没有区别。例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前加编第25条规定,以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为准契约的准据法。在分别规定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的法律中,例如《布斯塔曼特法典》,则规定无因管理依事实发生地法,而不当得利首先依各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无共同属人法时才依给付地法。这种见解受19世纪后期欧洲大陆法系影响,是扩大属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反映。
判断无因管理财产行为所产生的物权效果,以及财产权是否已经取得或消灭,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