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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principle of 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情势根本变更原则
1.
This text point out the ultimate reason is the different nature of domestic law and international law by comparing the differences in the principle of 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between Contract Law and Treaty Law, so as to enhance our understanding of it.
通过比较合同法与条约法中情势根本变更原则的不同,指出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性质不同。
2)  principle of changed circumstances
情势变更原则
1.
Mainland law system s changed circumstances and English-American law system s principle of changed circumstances were all built in order to save clear unfair that brought by unfair risk.
大陆法系的情势变更原则与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原则 ,它们设定的目的都是为了救济不正常风险所带来的显失公平。
2.
The present Chinese contract law failed to stipulate principle of changed circumstances for some reasons.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因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致使合同继续履行变得艰难或成为不必要,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基于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一项原则。
3)  On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论情势变更原则
4)  A Discussion on the Principle of Frustration of Purpose
情势变更原则辨
5)  On the Circumstances Change Principle
再析情势变更原则
6)  On Principle of Situation s Change
略论情势变更原则
补充资料: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生效后,发生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害的,该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则。它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

  情势变更原则体现了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可归结为:
  1.在客观上,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是指合同生效时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的一切客观情况。所谓“变更”是指合同生效后至履行终止前,该合同赖以生效的环境或基础情事发生异常变动,造成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
  2.在主观上,情势的变更须是当事人无主观过错。即情势变更的发生,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的,才可能适用该原则。如果情势的变更因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造成的,则有主观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其不得以情势变更为由来请求免除自己的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作为民法基本支柱的“过错责任”论不能受到情势变更原则的冲击。
  3.在原因上,须有情势变更发生的不可预见性,且当事人不能克服这种变化。如果当事人在签约时能够预料该事件发生的,或者能够克服该事件的,则该事件发生的风险,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而不得请求适用该原则。
  4.在时间上,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关系终止以前。即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才能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果合同是在情势变更后的基础上成立的,则不涉及情势变更问题,如果在合同履行终止后发生情势变更,因该合同关系已经消灭,也不涉及情势变更问题。
  5.在结果上,须因情势变更而致使原合同的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性条件,适用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救济因情势变更所引起的交易上显失公平的结果。
  6.在程序上,协商程序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必须程序,即情势发生变更,一方当事人首先应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进行协商,只有协商不成时,才能通过法定程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适用这一原则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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