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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pstream firm
上游企业
1.
This paper uses game theory to study the government s R&D subsidizing policy to a monopolistic upstream firm in a twotier supply chain.
上游垄断企业为下游企业提供投入品,而下游企业在市场上进行产量竞争;在生产投入品之前,上游企业从事成本降低型R&D。
2.
The upstream firm can reduce its product s cost through R&D.
市场上存在一个上游和一个下游企业 ,上游企业通过 R& D可降低产品成本 。
2)  upstream and downstream firms
上下游企业
1.
This paper builds models to analyze the input and income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of the upstream and downstream firms in a supply chain,and also analyzes the output volume,the sales price and the consumers surplus of them.
文章基于对①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都不开展技术创新;②下游企业单独开展技术创新;③上游企业单独开展技术创新;④上下游企业都开展技术创新这四种情况的模型进行了求解与分析,比较了这四种情况下,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与收益、以及产品产量、销售价格和消费者剩余,得出了单独上游企业的技术创新比单独下游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够给上下游企业带来更多的收益,也能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剩余,而上下游企业都开展技术创新带来的上下游企业收益和消费者剩余都是最多的。
2.
The horizontal merger in the upstream and downstream firms in an industry is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本文研究同行业中上下游企业的横向兼并策略。
3.
This paper classifies th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of upstream and downstream firms into four cases: Ⅰ)neither upstream nor downstream firm makes any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Ⅱ)only downstream firm makes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Ⅲ)only upstream firm makes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Ⅳ)both upstream and downstream firm mak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将上下游企业的技术创新分成4种类型:上下游企业都不开展技术创新、下游企业单独开展技术创新、上游企业单独开展技术创新和上下游企业都开展技术创新。
3)  Upper-stream Petroleum Enterprise
石化企业上游
1.
Research on the Multi-target Grey Correlation on Upper-stream Petroleum Enterprises M & A Decision-making;
石化企业上游并购多目标灰色关联度决策模型及应用
4)  upstream monopolistic firm
上游垄断企业
5)  upstream enterprises of Sinopec
中石化上游企业
6)  Buyer-Seller relationship
上下游企业关系
补充资料: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缴纳


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缴纳


【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部分是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或虽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就金融机构讲,主要指合资的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及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金融机构。 对金融机构的征税,分两种方法,对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外国的金融机构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所得税。这里所谓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金额机构、场所,从事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金融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l)从中国境内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的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的金融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金融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_L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