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reputation value
信誉值
1.
A solution to the problem was proposed,which introduced reputation to the aggregate market mechanism and the double auction mechanism: a reputation value was used to reflect.
由此提出网格资源市场中基于信誉感知的集合竞价机制和连续双向拍卖机制:给资源提供者赋予一定的信誉值,以反映资源的可靠性,资源使用者可以根据信誉值判断是否交易。
2) Reputation
[英][,repju'teɪʃn] [美]['rɛpjə'teʃən]
信誉值
1.
Model of coorperation defense DDoS attack based on client reputation
基于用户信誉值防御DDoS攻击的协同模型
2.
Focusing on the entrusted executing environment of mobile agent now, using Trust Model of Mobile Agent based on Reputation Computing (TMMARC) to protect the executing environment of mobile agent is proposed.
针对目前移动代理运行环境的不可信问题,本文提出移动代理信任模型(TMMARC)来保证移动代理运行环境的可信,并描述了该模型中信任关系的建立、维护、更新和管理,移动代理信誉值计算以及TMMARC模型在移动代理中简单应用。
3.
A Reputation Based Peer-to-Peer Security Model;
将信誉值作为对信任度的描述,结合数字证书机制,将包含信誉值的证书同时存放在评价端和被评价端,这样就可以很好的保证信誉值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不可否认性。
3) Participant reputation
节点信誉值
4) formula for calculating credit value
信誉值算法
5) value of trademark reputation
商标信誉价值
6) the relay of the weighted reputation method
加权信誉值传递
补充资料: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
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
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为削弱竞争对手,谋取不正当利益,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恶意低毁商业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的行为。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多数情况下,是由经营者自己直接实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但有的经营者自己不直接实施,而是利用他人实施这种行为。他人,包括其他同业经营者、非同业经营者、非经营者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他人如果与经营者之间就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有过共谋,在主观上与经营者有共同故意,就应与经营者一起承担法律责任。两个和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实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行为,构成共同损害,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②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故意的。即行为人有明显而确实的目的,是为了消灭竞争对手,给自己谋求市场竞争优势。过失不构成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但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③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特定经营者指行为人的竞争对手。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属于民法规定的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从商业角度对经营者的能力、品德或商品质量的积极评价。商业信誉是社会对经营者的评价,包括对经营者的能力、品德、商品信誉等多方面的积极反映。商品信誉是社会对商品品质、特点的积极评价。商业信誉包括商品信誉,商品信誉往往也体现了商业信誉。由于人们往往根据商品信誉选择商品,所以商品信誉具有相对的独立性。④在客观方面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贬低、低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的行为,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捏造虚伪事实,即故意编造不利于竞争对手的,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不符的虚假事实,包括无中生有和恶意歪曲。散布虚伪事实,即以各种方式使他人知晓其捏造的虚伪事实。只要这种行为有给竞争对手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即使未造成后果,也构成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的行为。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清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大都将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以竞争为目的,故意制造或散布、传播、低毁、贬低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经济组织和个人,除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还可追究其刑事责任。日本《防止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陈述虚假事实,妨碍有竞争关系的他人在营业上的信用,或者散布这种虚假事实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害人可以请求制止,法院可以依受害人的请求,命令赔偿损害并恢复营业信用,同时判处3年以下惩役或20万日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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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