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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ighway transportati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公路交通可持续发展
1.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highway transportati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authors confirmed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evaluation index system,and defined the purpose and contents of the evaluation.
根据公路交通可持续发展的特点,确定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流程,明确评价的目的和内容,并基于科学性、可操作性、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动态性原则,筛选公路交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因素,从公路交通系统可持续发展水平、经济效果、社会效果、资源消耗、环境影响和发展能力6个方面,建立了评价指标体系;采用正指标、逆指标和适用指标原则对评价指标进行量纲一化,提出了基于层次分析法(AHP)模型的综合评价方法,最后以江西省为实例进行了研究。
2)  highway continuous development
公路可持续发展
3)  traffic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交通可持续发展
1.
And then a dynamic model for traffic environment carrying capacity is set up,which provides scientific basis for the government to program traffic scale,make the direction of the traffic envionment control and realize the urban traffic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eventually.
应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分析了污染物在环境系统中的输入输出模式 ,尝试性地建立了交通环境承载力的动态量化模型 ,从而为交通管理部门规划城市交通规模 ,确定交通环境整治方向 ,实现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决策依
2.
Urban traffic capacity (UTC) based on the traffic environment carrying capacity (TECC) is a very significant quantitative index for weighting the traffic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基于交通环境承载力的城市交通容量是衡量交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定量指标,研究城市交通容量的基本理论和确定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4)  urban traffic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
1.
The origin of encumbrance of urban traffic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s analyzed.
具体分析了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障碍来源,通过对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机制的研究,在总结我国城市交通发展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提出了一套包括机制建设、政策法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在内的城市交通系统可持续发展障碍的综合解决策略。
5)  urban traffic environment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交通环境可持续发展
6)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ath
可持续发展通道
1.
Moreover, a multiple stage tendency curve model is built up, the concept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ath′ is proposed and its connection with the early warning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s analyzed.
阐述了可持续发展的组合 S型发展机制 ;探讨了可持续发展条件 ;提出了可持续发展通道的概念 ;构建了多阶段可持续发展趋势模型、可持续发展通道、可持续发展预警系统 ;给出了一个应用实
补充资料:《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
      1968年第11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对公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赔偿责任制定的统一抵触规则。1971年5月4日开始签字,1975年6月开始生效。截至1983年3月1日止,批准国有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卢森堡、荷兰、葡萄牙、瑞士、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
  
  1964年第10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议决对侵权行为制定一项法律适用公约。为此目的成立特别委员会准备起草工作。特别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侵权行为范围太广,决定就各类侵权行为,按其缓急程度分别成立公约。鉴于公路交通事故发生最多,乃于第11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首先制定《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以后再继续制定其他公约(见《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公共道路、公共场地以及某些公众有权出入的非公共场地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不适用于铁路水路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的车辆包括引起事故的车辆及受害的车辆,不论其为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公约只适用于由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包括由汽车制造缺陷、道路或场地失修及其他情况所发生的赔偿责任。公约只规定交通事故契约外的民事责任,不包括契约的责任,但公约对契约外的民事责任的意义没有确定,各国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上仍然可能发生分歧。公约不要求相互条件,根据公约规定所应当适用的法律为非缔约国的法律时亦应适用。
  
  公路交通事故应适用的法律原则上为事故发生地的内国法(第3条),这是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则。因为事故发生地与案件的关系有时只是偶然性的,为反映受害人及肇事人的利益,公约也规定了一些例外。
  
  由于车辆登记地大多是车辆保险地,公约规定,在下列情况下适用车辆登记地的内国法:①对司机、车主、车辆持有人及其他对车辆享有权利的人的责任。②受害人为乘客而其惯常居所不在肇事地时。③受害人非乘客而其惯常居所在车辆登记国时。受害人不止一人时应分别考虑应适用的法律。但如果有几辆车同时牵涉到事故中,上述情况只在各该车辆都在同一国登记时,才适用登记地法。肇事地点车辆以外的人所负责任,也只在其惯常居所都在登记地国时,才适用登记地法。
  
  没有登记的车辆或同时在几个国家登记的车辆,以车辆惯常停放地的内国法代替登记地的内国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与车辆有密切关系的是其惯常停放地。通常这个地方可能就是登记国中的一个。
  
  对乘客赔偿所适用的法律也适用于其所携带的物品,对车主赔偿所适用的法律也适用于车上所载除乘客所带以外其他物品的赔偿。但对车外物体损害的赔偿,受事故发生地法律支配。
  
  不论所适用的法律如何,在决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考虑出事地点在出事时的交通规则及安全规则,作为决定责任大小的参考。应适用的法律支配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责任的条件、范围、免责的原因、赔偿的方式、消灭时效及诉讼期限等。公约也规定了受害人对赔偿义务人的保险者直接起诉时所根据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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