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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eteronomy [英][,hetə'rɔnəmi]  [美][,hɛtə'rɑnəmɪ]
他律
1.
The paper first analyses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moral evaluations and holds that the moral evaluation is the unification of heteronomy and autonomy.
本文通过对道德评价的现实意义、道德评价是他律与自律的统一的阐发,来研究道德评价问题。
2.
Give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elf-discipline and heteronomy,the values of literature exist neither in ideology or esthetic ideology.
从"自律"与"他律"的关系来看,文学的价值性既不在于它是意识形态上,也不在于它是审美意识形态上,而在于它的既受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又不限于这种影响和制约上。
3.
The nature of "self-discipline"is knowing man s "self-respect,self-preservation" and "reciprocal" nature while in case of "heteronomy" people fail to those natures.
"自律"的实质就是充分认识到人的"自爱、自保"本性及"互助本能"的本质及规律;反之,"他律"就是没有认识或没有充分认识人的"自爱、自保"本性及"互助本能"的结果。
2)  external discipline
他律
1.
It has two main points: establishing the self-respect, self-discipline and the external discipline for leading officials.
官德之立,首先在于树立领导干部的自律自重意识,其次在于建立健全他律机制,应把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使社会道德内化为官员的自觉行动。
2.
Members of CPC should exercise self-discipline toward themselves and be strict with themselves and accept external discipline consciously.
他律是指个人意志之外的约束,如纪律、法律、社会道德规范等等对个人、团体、组织行为的规范和道德的约束。
3)  Legal heteronomy
法律他律
4)  self_discipline and discipline-by_others
自律他律
5)  The heteronomy and the autonomy
他律与自律
6)  internal and external restrictions
自律和他律
1.
The tasks assigned to this article are to analyze the necessity of proper literary restrictions so as to illustrate its connotation and its real situation and, to put forward some views upon internal and external restrictions on network literature.
分析文学规约的必要性、阐释其内涵及其现实情形,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网络文学自律和他律的几点意见是本文的任务。
补充资料:《大清著作权律》
      中国清代宣统二年(1910)制定的关于保障著作者权利的专门法律。20世纪初,清政府预备立宪,并委任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引进资产阶级的法律体系与原则,制订了一系列的专门法律,《大清著作权律》便是其中之一。《大清著作权律》分为"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 5章,共55条。对于版权的概念、作品的范围、作者的权利、取得版权的程序、版权的期限和版权的限制等问题,均作了相应的规定。
  
  该法规定:"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称著作物者,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等是。"显然,当时所称的著作权(版权)主要指出版权和复制权,而著作物(作品)的范围,则不仅包括书面作品,而且包括雕刻、模型等立体作品。该法确认版权为作者的专有权利,并通过禁止某些行为 (即"禁例")予以保障。此类"禁例"有 6条:①凡经呈报注册取得版权的作品,其他人不得翻印复制,及用各种假冒方法进行剽窃;②接受作者的作品出版或复制,不得割裂、窜改原作,不得变匿作者姓名或更改作品名称发行该作品;③对于版权保护期满的作品,亦不得加以割裂、窜改、或变匿作者姓名或更改作品名称发行;④不得使用别人的名字来出版发行自己的作品;⑤对别人编著的教材,不得擅自编写习题解答;⑥未发表的作品,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他人不得强行取来抵偿债务。作者的专有权利,不是作品完成后自行产生,而必须履行呈报注册手续,经民政部批准后发给执照,方能取得。此外,转让和继承版权,亦应履行上述呈报手续。
  
  关于版权的保护期限和继承问题,该法规定:①版权归作者终身享有,作者死亡,其继承人可继续享受30年;②作者死后首次发表的作品,继承人应享有为期30年的版权;③凡以学校、公司、会所等法人团体的名义发表的作品,版权保护期为30年;照片的版权保护期为10年。上述保护期限,均从民政部注册发执照之日起计算。
  
  对于不视为侵犯版权行为的"合理使用",该法规定,注明原著出处的下列行为"不以假冒论":"一、节选众人著作成书,以供普通教科书及参考之用者;二、节录引用他人著作,以供己之著作考证注释者;三、仿他人图画以为雕刻模型,或仿他人雕刻模型以为图画者。"
  
  该法对合作作品、委托作品、口头作品、翻译作品的版权归属与继承也作了特殊规定:合作作品的版权归合作者共有,作者死后,各个继承人可继承30年;出资聘人创作的作品,其版权归出资者;讲学或演说,虽然由其他人记录,其版权归讲演者所有,但讲演者同意授予记录者除外;将作品从外文译成中文,译作的版权归译者所有,但不能禁止他人翻译同一外文原作。
  
  该法还规定,凡经民政部注册发给执照享有版权的作品,如果受到侵犯,版权所有者可以诉诸法律,向"审判衙门"呈诉。对侵权者除罚款外,还可责令赔偿作者损失,没收印本刻版制作假冒作品的器具。
  
  1911年中华民国建立,鉴于《大清著作权律》"尚无与民国国体抵触之规定",大总统于民国元年(1911)3 月命令通告"暂行援用",直到1915年。该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为北洋政府1915年和国民党政府1928年制定版权法起了一定的示范作用,对中国今天实行版权立法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见彩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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