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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ral communicative competence
口语交际能力
1.
One of the challenges encountered by English teaching in China is to train students oral communicative competence.
中国英语专业教学面临的挑战之一就是培养学生的口语交际能力
2.
This article,based on the theoretical models of communicative competence put forward by Canale & Swain and Bachman,discusses factors in the classroom environment that influence the development of FL learners oral communicative competence and ways of developing learners oral communicative competence ef.
本文以Canale&Swain以及Bachman的交际能力模式为理论基础,从教学实践出发,结合影响我国外语课堂环境下英语口语交际能力发展的主要外部因素,讨论在外语课堂环境下如何有效地培养学习者的口语交际能力
3.
The main task of teaching and learning a language is to foster the students’ oral communicative competence (OCC for short) .
语言教学的主要任务就是培养学生的口语交际能力,我们要在对外汉语教学中有效地 培养留学生的口语交际能力,就要在教学的实施环节上对口语交际能力的各个层面予以关照:分段要 求、有所侧重;口语教材突出口语语体和口语语法体系;适当培养学生对常见汉语方言的适应能力;创设 真实的语言环境;实行科学的口语测试。
2)  oral communicative ability
口语交际能力
1.
Brown and Levinson’s Face-saving Theory provides new concept and strategies for improving the oral communicative ability of the college students.
布朗和列文森的面子观念为外企学生英语口语交际能力的提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2.
For learners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 (EFL), oral communicative ability is not necessarily well guaranteed by other receptive and productive abilities, as the former involves psychomotor flexibility in articulation as well as capability in interactive strategies.
对于把英语作为外语的学习者来说,其它产出性或接受性能力的提高未必能保证口语交际能力的提高,原因是后者除了发音技巧之外,还包含使用交互策略等能力。
3.
The Chinese teaching at secondary vocational schools must be up to the students reality and real need and then train students oral communicative ability in a planned way so as to improve students occupational quality and as well, to get ready for their future career and long life development.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以“能力为本位”为指导思想的教育观,“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指导思想,中等职业学校的语文教学应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口语交际能力的训练培养,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为学生将来的职业生涯做准备,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做准备。
3)  communicative competence
口语交际能力
1.
The author studied and analyzed the common problems arising in oral English teaching class,and suggests some ways to improve the students communicative competence by creating an atmosphere for communication in classroom teaching and in extracurricular activities.
针对高等院校非英语专业学生英语口语基础较差、口语交际能力偏弱的情况,该文对口语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提出了通过在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中创造良好的语言环境来提高学生的口语交际能力的方法。
2.
It is an effective teaching method to improve the students English communicative competence.
通过对“语篇重组法”在英语教学中的运用进行了研究,重点介绍了学生口语差的原因、“语篇重组法”在英语教学中的运用、教师在语篇重组活动中的作用、语篇重组法的意义,由此可见,“语篇重组法”是提高学生口语交际能力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之一。
4)  Oral communication ability
口语交际能力
1.
Oral communication ability is one of the most basic quality, and also one of the most basic people communicate.
口语交际能力是人最基本的素质之一,也是人们进行交流的最基本手段。
5)  ability of speaking Tibetan
藏语口语交际能力
6)  spoken English communicative ability
英语口语交际能力
1.
Therefore,in English teaching we need to strengthen students\' language output so as to improve students\' spoken English communicative ability and thus promote English teaching.
因此,在我国英语教学中要加强学生语言输出训练,努力激活学习者已吸收的语言输入,使其真正转化为相应的语言交流能力,从而提高学生的英语口语交际能力,推进大学英语教学。
补充资料: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关于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按照抵触规则所应适用的某一有关国家的实体法。
  
  法人的属人法  法人是由法律赋予以独立的法律人格的。一个组织或实体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成为法人,具有法律人格即法人资格,各国法律的规定很不一致。例如法国的法律对于任何民事或商业性质的合伙,都可赋予独立的法律人格,而英、美及瑞士等国家的法律,却不认为合伙可以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关于这种法律人格的有无问题或关于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的有无问题,如果发生法律抵触,在国际私法上,历来认为应依法人的属人法来解决。但确定法人的属人法的标准,在各国理论和实践中又有以下两种主张:
  
  本座说  认为法人的属人法应依它的"本座"来决定;其属人法即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但对本座又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认为本座是指管理中心地或称主事务所而言。一般说来,这里是法人的董事会作出重要决定和实行中央控制的地方,也是它完成许多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地方,如签订关于收购原料、出售产品等的重要合同,大都是集中在这里进行。欧洲大陆许多国家以及日本和南美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委内瑞拉等国,都采取这种主张。另一种理解认为本座是指营业中心地或称开发中心地而言,就是公司进行生产、交易、投资或其他活动的地方,如工厂、矿山等都是。这种营业中心地可以同时分散在几个不同的国家,因而这种主张在实际上是很少采用的。
  
  成立地说  认为法人的属人法应依它的成立地来决定,其属人法即其据以成立的那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亦即它的成立地的法律。根据这种主张,法人是按照一定国家的法律创设起来的,它是从该法律而获得其存在的,因此,一个法人依什么国家的法律成立,该国的法律就是它的属人法。英美法系国家,以及秘鲁、古巴、危地马拉、菲律宾等国,都采取这种主张。
  
  不过,一个公司的创办人,往往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故意规避本国法律的较严规定,而选择在另一国家依该国较为宽大的法律成立法人;这种法律规避的情况在美国尤为常见,特别是规避本州的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上有一种明显的倾向,即主张以成立地和本座地相结合作为确定法人的属人法和承认法人的法律人格的一个标准。 例如1951年第7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订的《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公约》(截至1983年3月1日尚未生效)就规定:在一个缔约国内依该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法人,其他缔约国应予以承认;但如其他缔约国认为其真正本座是在内国或甚至是在第三国内,则对依上述法律所取得的法律人格可不予承认。又如1965年10月9日国际法学会关于股份公司的决议,也有类似的主张。
  
  法人的属人法,不仅决定法人是否存在,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否具有一般的权利能力,它还决定:①法人机关的组织、其代表权的范围和限制、法人与社员的关系、社员的权利和义务。②法人能享有什么权利,即特别权利能力问题;能为什么法律行为,即行为能力问题。这不仅决定于法人的属人法,同时还决定于行为地法及其他应适用的法律。③法人的解散和效果等等。
  
  对外国法人的承认  法人虽然依其属人法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不是在所属国家以外的任何国家也当然具有这种独立的人格。一个外国法人,通常必须经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作为一个法人而存在,才能被认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法人的国籍  一个国家在承认外国法人以前,必须先解决该法人的国籍问题。关于法人是否也象自然人那样可以具有国籍,在学者中间虽有争论,但多数学者认为法人的国籍这个概念十分必要。至于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英美国家的学者一般主张以法人的成立地为标准,欧洲大陆国家的学者一般主张以法人的本座为标准。这和确定法人的属人法的标准完全一致。因此法人的属人法也就是法人的本国法。
  
  承认的行政手续  大多数国家对外国法人的承认,并不需要有特殊的行政手续,只要外国法人依其属人法已经成立,内国即可予以承认。如英、美就是这样。但有些国家比较严格,外国法人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特别许可,才能予以承认。例如联邦德国对于非商业性质的法人组织,就需要有这种特别许可,否则这种组织在联邦德国境内就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对于商业性质的组织,如股份有限公司,则不需要有这种特殊的承认行为。又如法国甚至对商业性质的公司,也需要有特殊的命令才能予以承认。
  
  承认的性质  承认一个外国法人,并不是把它转变为一个内国法人,而只意昧着这个外国法人在内国也被认为有法人资格。这种承认,只具有确认或宣示的性质,而没有创设的性质。应当认为某一外国组织是法人,或应认为它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而只是若干自然人的总和,应依该组织的属人法来决定。承认只是确认依外国属人法应认为是法人的外国法人在内国也是法人。
  
  对外国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限制  一个外国法人在内国被承认为法人后,虽具有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但并不意味着就可自由地在内国享有任何权利或进行任何活动,而不受任何限制。外国法人在内国能享有什么权利和进行什么活动,即它在内国的特别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除应受它的属人法的支配外,还必须同时受内国法的支配。除条约另有规定外,每个国家都有权自由规定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权利和进行活动的范围。例如有些国家规定外国法人不得在内国享有土地所有权,不管依其属人法它是否能享有这种所有权。还有些国家严格限制甚至绝对禁止外国法人在内国经营公用事业、金融、保险等企业。一个国家如何规定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取决于各国政权的性质、各国的对外政策以及它与外国法人的本国的关系。一般的原则是:外国法人被承认后,可以在其章程的范围内,享有内国的同类法人所能享有的权利,但不能享有较内国的同类法人更多的权利。特别是外国法人如要在内国从事营业活动,内国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政策,分别按照各类法人的不同情况,加以限制甚至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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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