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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dministration reconsideration organizations
行政复议机构
1.
The administration reconsideration organizations in our country are in a deconcentrated situation,lack of independent legal status,and can not judge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cases independently,justly and effectively,which makes the administration reconsideration system nominal.
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机构分散林立,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实践中不能独立、公正、有效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从而使行政复议制度形同虚设,因此必须调整思路予以重构。
2)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organs
行政复议机关
1.
It is important for safeguard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relative citizens,legal persons and other organs to clear the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participants and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organs.
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行政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救济制度,明确行政复议的参加人的范围和行政复议机关,对维护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3)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行政复议
1.
On the apply of the Principle of Adverse Alteration Prohibition in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Procedure;
论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的适用
2.
Thinking of Problems Coordinat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and Litigation in China;
论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协调
3.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
论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4)  administrative review
行政复议
1.
On the Logical Outset and Practical Path of the Reform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Review
论我国行政复议改革的逻辑起点和现实路径
2.
Dismissal of an application for administrative review is deemed a creation in the administrative review system, which is of certain institutional value but also with some legislative defects.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方式作为行政复议制度的一大创新,它具有一定制度价值,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立法缺憾,而对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监督除了通过行政路径以外,还应当通过赋予这一决定可诉性的方式以强化对其司法监督。
3.
In our country,the predica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view s development has an important correlation with the institutional defect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view Law at present.
我国目前行政复议工作发展的窘境与现行《行政复议法》的制度性缺陷存在重要的相关关系。
5)  Administration Reconsideration
行政复议
1.
Study on Feasibility and Legitimacy of the Intercessory Mod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Reconsideration;
行政复议适用调解方式的正当性与可行性研究
2.
In view of the existing protrudent shame about legal aid to the infringement caused by administrative factual action, our country should modify the law of administration lawsuit, administration reconsider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indemnity to promote legal relief for sound guarantee with party 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当前,应当修改《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以完善救济途径,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
After years of practice,administration reconsideration,a system to provide human rights relief by solving the administrative dispute,doesn\'t quite come up to exception.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通过解决行政纠纷而为公民权利提供救济的制度,近几年来的实践表明,其实施效果未能尽如人意,人们所预想的及时化解纠纷、减轻法院负担及方便人民群众的制度目标均未能完全实现,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复议机构独立性和专业化存在弊端。
6)  the special organizations for administrative review
行政复议专门机关
补充资料:苏联行政机构
      指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按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置的主管国家行政事务的组织体系。它是苏联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沿革  苏联自1917年十月革命以来,经历过多次行政机构的改革,大致可分为五个时期:
  
  列宁时期(1917~1924)。十月革命胜利后,建立了工农政府──人民委员会。下设内务、外交等12个人民委员部和陆、海军事务委员会,共13个部级单位。1924年苏联颁布第一部宪法,增设最高国家经济委员会,撤销民族事务人民委员部,仍为13个部、委。
  
  斯大林时期(1924~1953)。1924和1932年,苏联政府部门进行改组,撤销、合并或增设了一些行政机构。1936年,苏联政府设有 8个全联盟人民委员部和10个联盟兼共和国人民委员部,5个直属机构,共23个部级单位。1946年,苏联人民委员会改称苏联部长会议,人民委员部改称为部。在这前后,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加强部门领导,大量增设部、委,到1953年,苏联部长会议设有68个部级单位。
  
  赫鲁晓夫时期(1953~1964)。苏联政府机构进行了多次改革、调整。1953年的精简机构,使苏联部长会议由68个部级单位削减为34个,1956年又增加到60个。1957年以后,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分权管理,撤销了中央管理经济的各部、委,按区域原则设置国民经济委员会,这次改革没有取得成功。60年代,陆续恢复了中央部级机关的设置,1964年中央部、委的数量达到71个。
  
  勃列日涅夫时期(1964~1982)。1965年改组国家机关,强化中央部门管理,部长会议设有25个全联盟部,30个联盟兼共和国部,7个国家委员会和9个直属机构,总数保持在71个。1978年,增设了不少部、委,达到107个部级机构,形成十分庞大的行政管理系统。
  
  戈尔巴乔夫时期(1985~1991)。苏联共产党第二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加速发展和根本改革的战略,行政机构的设置作了多次调整。1986年,合并了6个与农业、食品工业有关的部、委,建立农工综合委员会。接着,又建立了部长会议机器制造局,统筹协调有关机器制造各个部的工作;成立部长会议燃料能源局,统筹协调能源、燃料等各个部的工作;设置部长会议社会发展局,统筹轻纺工业、文化教育、劳动与社会保障等各个部的工作。1988年2月,把3个与教育有关的部合并,成立国家教育委员会。改革的总趋势是逐步合并有关的部、委,从专业管理过渡到行业管理。1989年苏联改苏维埃制度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90年又实行总统制,苏联部长会议改组为苏联内阁。这些变革使苏联的行政机构也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1991年苏联8.19事件后,苏联国家管理机构大改组,苏联内阁被解散,除外交、国防、内务部以外的其他近80个联盟部被取消。同年12月,随着苏联解体,其行政机构亦不复存在。
  
  联盟的行政机构  1946年 3月~1990年12月,苏联的最高行政机构(即苏联政府)是苏联部长会议。在1988年12月以前,它由苏联最高苏维埃在联盟院和民族院联席会议上组成,对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1988年12月后,改为向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苏维埃负责并报告工作。1990年 3月后,又改为向苏联最高苏维埃和苏联总统报告工作(见苏联部长会议)。1990年12月后,苏联部长会议改为苏联内阁,隶属于苏联总统。
  
  苏联的行政机构分为两种:①全联盟部。它只在苏联政府设立,直接或通过其所设立的机构实行跨部门的管理;②联盟-共和国部。它既在苏联政府,也在各加盟共和国政府设立。各加盟共和国的此类部和委员会受苏联政府和本共和国政府的双重领导。
  
  根据1989年 6月苏联颁布的《苏联部长会议法》规定,部长会议(中央政府)由下列各部委和主管机构组成:苏联全联盟部26个:航空工业部、原子能和原子工业部、汽车和农业机器制造部、对外经济联络部、水利建设部、地质部、民航部、医药工业部、冶金部、海运部、石油和天然气工业部、国防工业部、通用机器制造部、交通部、无线电工业部、渔业部、车床制造和工具工业部、石油和天然气工业企业建设部、造船工业部、运输建筑部、重型机器制造部、煤炭工业部、化学和石油加工工业部、电子工业部、电机工业和仪表制造部。苏联联盟-共和国部12个:内务部、国防部、外交部、文化部、财政部、政治部、卫生部、邮电部、商业部、木材工业部、安装和专业建筑部、动力和电气化部。苏联全联盟国家委员会 4个:国家科技委员会、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和标准委员会、国家计算技术和信息委员会、国家水文气象委员会。苏联联盟兼共和国国家委员会15个: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物资技术供应委员会、国家建筑委员会、国家劳动和社会问题委员会、国家价格委员会、国家统计委员会、国家国民教育委员会、国家电视和无线电广播委员会、国家电影委员会、国家出版委员会、国家森林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工业和原子能安全操作监督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其他主管机构有苏联国家银行。
  
  根据《苏联部长会议法》规定:苏联部长会议还应管辖由它建立的经济、社会文化和国防建设的各委员会、总管理局和其他主管部门。
  
  加盟共和国的行政机构  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是本共和国的最高行政管理机关,由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审议组建。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除设立联盟兼共和国部和委员会之外,还设有管理地方经济与社会事务的共和国部、委员会。随着加盟共和国权力的扩大,共和国一级的行政机构设置日益完善,行政职能有所扩大。
  
  边疆区、州(自治州)、市(区)、村镇的地方行政管理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地方苏维埃执委会下设各局、处、领导与组织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教和治安事宜,并有权对境内属于上级管辖的企业、机构和组织进行监督,协调它们与本地区发展有关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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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