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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ivil right object
民事权利客体
1.
The civil legal relation object is not just simple enumeration of civil right object.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不是民事权利客体的简单罗列,可以统一抽象为利益。
2)  object of private right
民事权利的客体;民事权利客体
3)  civil right subject
民事权利主体
4)  Civil right system
民事权利体系
1.
Civil right system is a concept to describe the unity of all kinds of civil rights, which differs from the their classification that describes the measures of the systematization of the civil rights system.
而对于民事权利体系的问题,正如谢怀栻先生所说:“民事权利体系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5)  civil right
民事权利
1.
Logical relationships among civil right,power,obligation and responsibility
论民事权利与权力、义务、责任的逻辑关系
2.
Currently,the ignorance of the legislation of fetus civil rights in the civil law has resulted in a lack of legal support in those cases related to the lawful rights of fetus,which is against the principal of pursuing the modern spirit of ruling by law.
目前我国民法对胎儿的民事权利的立法忽视导致目前许多涉及胎儿合法权利的案件得不到法律的有力支持,这一情况与我国追求现代法治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3.
According to the above,the constitutional rights are different from the civil rights in the nature,content and the exercise etc.
与此相对应,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在性质、内容和行使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别,但宪法权利功能的变迁又使其有影响民事权利发展的可能性。
6)  civil rights
民事权利
1.
Civil Rights and the protection of Private Property;
从民事权利 看私有财产保护
2.
There’s some relationship between types of civil rights and kinds of suits which can not be separated.
民事权利类型与诉的类型之间有着无法割裂的关系,对诉的类型影响最大的为根据权利的作用形式或功能对民事权利的分类,据此可把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抗辩权、请求权与形成权。
3.
Clarific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rights and civil rights is a precondition fo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civil judgments.
廓清人权与民事权利的关系是实现民事裁判中人权保障的前提。
补充资料:权利客体
      指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义客体,是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之一。
  
  权利客体的范围决定于不同的社会性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类型的国家里,对权利客体的观念和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在奴隶制社会,奴隶不被认为是人,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因此奴隶制法规定,奴隶不是权利主体而是权利客体。在封建制法中,农奴在很多情况下也是权利客体。他们虽不完全为封建地主所占有,而且在某些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权利主体出现,但他们仍然是可以买卖和赠与的财产。在资本主义法中,形式上虽然不承认人是权利客体,但在劳动力商品化的情况下,雇佣劳动者实质上仍然不能完全摆脱权利客体的地位。在社会主义法中,人只能是权利主体,在任何时候、任何法律关系中,人(人身、人格)都不能作为权利客体,否则构成犯罪(如买卖人口),要受到刑事制裁。权利客体包括:
  
  物  亦称标的物。指在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品和其他物质财富。大多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以物为权利和义务的客体而设定的,因此,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在社会主义国家,并非一切物质财富都可以在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客体。某些物质财富只有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才可以作为权利客体。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铁路、公路、邮电通讯设施等经法律规定为国家或集体财产者,只能是国家或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行为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包括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根据这一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行为(作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行为(作为),都是权利客体。第21条规定,"断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双方对虐待或歧视行为的抑制(不作为),就是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家庭法律关系的客体。
  
  和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  如发现权、发明权等权利的客体是发现和发明,它们是受法律保护的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这里所谓人身,不仅指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在内。因为荣誉以及技术发明的所有权,不仅可以属于个人,也可以属于集体的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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