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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ehicle weight regulation
车辆载重规制
1.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generative mechanism of highway vehicle weight regulation using 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TCE).
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车辆载重规制的经济、技术特别是制度背景,揭示了公路市场中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及机会主义风险等特征的存在;首次提出了公路"荷载通行权"的概念,并以之为切入点研究得出车辆载重规制是一种配合公路市场三方治理结构的公路企业间的协调机制,其作用在于缓解公路市场中的机会主义问题,提高整个公路网的运输效率。
2.
It is well known that highway freight transportation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social economy activities and vehicle weight regulation (VWR) has tremendous impacts on highway freight efficiency.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高等级公路网建设进程的推进,车辆超限运输问题愈发严重,其中,车辆载重规制政策的不完善是制约公路运输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2)  heavy vehicle
重载车辆
1.
In this paper,the effect of heavy vehicles on asphalt pavements with respect to deflection and stress of pavement structures was analyzed quantitatively by examples.
运用三维空间有限元方法,通过具体实例定量分析了重载车辆对沥青路面的路表弯沉、结构应力的影响,论证了重载车辆对沥青路面结构的破坏作用。
3)  vehicle capacity
车辆载重量
4)  HGV (Heavy Goods Vehicle)
载重物车辆
5)  heavy camion
重型载重车辆
1.
Analysis on the circumscription of the heavy camion and its limited loading
重型载重车辆加载安全区域与极限载荷分析
6)  Heavy haul car retarder
重载车辆减速器
补充资料:《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为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有关海上运输船舶载重方面所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定的国际公约。1930年7月5日在伦敦签订了第一个关于船舶载重线的国际公约,称为《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公约根据船舶应具有储备浮力的原则规定船舶的最小干舷应保证足够的稳性和避免因超载引起对船壳的过分压力。
  
  1966年3月3日至4月5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现改称国际海事组织)在伦敦召开国际船舶载重线大会,在修改《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中若干技术条款的基础上制定了《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公约由正文和 3个附则组成。正文规定了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免除证书的有效期限和签发证书的机关。附则一为"载重线核定规则",按航区、季节和船舶类型,规定了勘划船舶载重线的技术规则,并依照船舶强度、结构、密性和稳性等规定了相应的标准。附则二为"地带、区域和季节期",规定了各种载重线的适用航区和季节。附则三为"证书",规定了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和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的格式。公约自1968年 7月21日起生效。截至1984年8月31日,已有102个缔约国。中国于1973年10月5日接受公约,并宣布退出《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同时作出如下保留:"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区域的划分,不受该公约附则二第49条和第50条有关规定的约束"。
  
  海协分别于1971年、1975年和 1979年对公约作了3次修改。1971年对附则若干条文作了文字调整,使其意义更加明确;1975年将公约规定的明示接受程序改为默认接受程序;1979年修改了澳大利亚西北沿海季节热带区域。因接受修正案的国家数尚未达到缔约国数的三分之二,这些修正案均未生效。中国于1980年8月1日接受了这些修正案。1983年11月国际海事组织第十三届大会又修改了智利沿海热带区域和夏季区域,此修正案亦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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