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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ral ability
口语能力
1.
The article is to get some feedbacks from students on the efficiency of the E-Dorm practice in improving their oral ability and factors influencing their oral development.
本文通过问卷调查对我国大学生目前英语口语能力差的现象做出了分析,同时对我校大学生"英语寝室"口语实践活动的作用及现存问题进行了探讨。
2.
This paper gives an analysis on the reasons leading to college students poor oral ability and then gives suggestions on college English teaching reform in order to change this situation.
目前,听说教学是大学外语教学中的薄弱环节,针对大学生听说能力普遍滞后于读写能力的现状,文章分析了阻碍学生口语能力发展的主要因素,并提出了外语教学改革应当采取的举措:外语教师应当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模式,提高听说教学的地位,增加听说教学的比重,同时应当提高教师素质和口语水平并提出了传统课堂教学和网络辅助教学的优势互补的教学模式。
3.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oral English ability of the college students who don′t major in English and introduces the detailed methods of training students′ oral ability in the process of the teaching of Englsih.
分析了非英语专业大学生英语口语能力的现状,介绍了在英语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口语能力的具体方法。
2)  oral English ability
口语能力
1.
The problems in students oral communication are analyzed and the precautions of improving students oral English ability through multimedia network are put forward.
通过分析学生在口语表达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利用多媒体网络教学提高学生口语能力的措施,并详细分析了多媒体网络能够提高学生口语能力的原因。
2.
College students oral English ability is still weak.
口语能力是大学生英语学习综合能力提高的重要标志之一。
3.
Focusing on oral English ability training,the essay probes into the real meaning of English oral ability and suggests the effective methods of promoting oral English ability.
围绕英语口语能力训练这一主题,探究了英语口语表达能力的内涵,提出了提高英语口语能力的有效方法,力图对提高学生英语口语能力做一些有益的探索。
3)  oral competence
口语能力
1.
This paper introduces Weir and Bygate s competence-based oral competence construct and put forward the ways to realize construct validity in oral tests.
依据高效度的口试能力构想来命题,确保口语测试准确涵盖口语能力构想,是口试设计者的核心任务。
2.
As there was a lack of effective assessing scheme, graduates often turn out poor in oral competence after years of studying English.
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国际贸易的频繁,学生英语口语能力越来越受到重视,客观上需要一套更有效可行的口语评价模式。
3.
With the reform of new curriculum, more and more emphasis is attached to student oral competence in EFT .
但如何评价学生英语的口语能力一直是令教师头痛的问题。
4)  oral proficiency
口语能力
1.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development of oral proficiency,we put forward a construct model of oral proficiency and design the test based on the model.
根据口语表达及汉语初学者口语能力的发展特点,拟构了初学者口语能力模型。
2.
To improve English oral proficiency,it largely depends on the balance between input and output,which are respectively the primary task and ultimate purpose in foreign language learning.
认为要提高英语口语能力,关键在于保持输入与输出的平衡。
3.
Traditional classroom teaching stresses on the grammatical use of language while ignoring the pragmatic use, which has become a barrier for students oral proficiency development.
传统的课堂教学都是重视语法而忽视语用,这已成为学生口语能力提高的一个障碍。
5)  speaking ability
口语能力
1.
As a result, Chinese learners\' speaking ability is largely not very proficient.
基于上述原因,我国中学生的口语能力普遍偏低。
2.
At present, greater focus is laid on developing students\' speaking skills, thus most students\' speaking ability has been largely improved.
20世纪末以来,我国英语教学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英语课堂教学改革力度不断加大,各种英语教学方法得到不断尝试,学生英语口语能力的培养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学生的口语水平在不断提高。
3.
How to effectively improve college students\' English speaking ability is an important problem to be solved in our present-day college English teaching.
如何有效提高大学生英语口语能力,是目前大学英语教育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
6)  oral English proficiency
口语能力
1.
A Study on the Effects of Reciting on Chinese College Students Oral English Proficiency;
背诵对提高中国大学生口语能力有效性的研究
2.
Here discussed are seven of the factors involved in the test in oral English proficiency, which has reference to both candidates and assessors.
本文阐述了英语口语能力测试所涉及的七个方面的内容,旨在指导应试者有效地提高英语口语能力和成功地进行应试;并对口语测试者(考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3.
This essay,concerning the improvement of the oral English proficiency of the college students,makes investigation and initial practi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public speech teaching to English class and analyses the significance of this teaching model as well as its operation process.
随着中国加入WTO,培养具有外语交际能力的优秀人才成为大学外语教育的当务之急,但是在应试教育的教学模式下,学生的口语能力长期被忽视,现状令人担忧。
补充资料: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关于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按照抵触规则所应适用的某一有关国家的实体法。
  
  法人的属人法  法人是由法律赋予以独立的法律人格的。一个组织或实体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成为法人,具有法律人格即法人资格,各国法律的规定很不一致。例如法国的法律对于任何民事或商业性质的合伙,都可赋予独立的法律人格,而英、美及瑞士等国家的法律,却不认为合伙可以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关于这种法律人格的有无问题或关于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的有无问题,如果发生法律抵触,在国际私法上,历来认为应依法人的属人法来解决。但确定法人的属人法的标准,在各国理论和实践中又有以下两种主张:
  
  本座说  认为法人的属人法应依它的"本座"来决定;其属人法即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但对本座又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认为本座是指管理中心地或称主事务所而言。一般说来,这里是法人的董事会作出重要决定和实行中央控制的地方,也是它完成许多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地方,如签订关于收购原料、出售产品等的重要合同,大都是集中在这里进行。欧洲大陆许多国家以及日本和南美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委内瑞拉等国,都采取这种主张。另一种理解认为本座是指营业中心地或称开发中心地而言,就是公司进行生产、交易、投资或其他活动的地方,如工厂、矿山等都是。这种营业中心地可以同时分散在几个不同的国家,因而这种主张在实际上是很少采用的。
  
  成立地说  认为法人的属人法应依它的成立地来决定,其属人法即其据以成立的那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亦即它的成立地的法律。根据这种主张,法人是按照一定国家的法律创设起来的,它是从该法律而获得其存在的,因此,一个法人依什么国家的法律成立,该国的法律就是它的属人法。英美法系国家,以及秘鲁、古巴、危地马拉、菲律宾等国,都采取这种主张。
  
  不过,一个公司的创办人,往往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故意规避本国法律的较严规定,而选择在另一国家依该国较为宽大的法律成立法人;这种法律规避的情况在美国尤为常见,特别是规避本州的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上有一种明显的倾向,即主张以成立地和本座地相结合作为确定法人的属人法和承认法人的法律人格的一个标准。 例如1951年第7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订的《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公约》(截至1983年3月1日尚未生效)就规定:在一个缔约国内依该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法人,其他缔约国应予以承认;但如其他缔约国认为其真正本座是在内国或甚至是在第三国内,则对依上述法律所取得的法律人格可不予承认。又如1965年10月9日国际法学会关于股份公司的决议,也有类似的主张。
  
  法人的属人法,不仅决定法人是否存在,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否具有一般的权利能力,它还决定:①法人机关的组织、其代表权的范围和限制、法人与社员的关系、社员的权利和义务。②法人能享有什么权利,即特别权利能力问题;能为什么法律行为,即行为能力问题。这不仅决定于法人的属人法,同时还决定于行为地法及其他应适用的法律。③法人的解散和效果等等。
  
  对外国法人的承认  法人虽然依其属人法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不是在所属国家以外的任何国家也当然具有这种独立的人格。一个外国法人,通常必须经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作为一个法人而存在,才能被认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法人的国籍  一个国家在承认外国法人以前,必须先解决该法人的国籍问题。关于法人是否也象自然人那样可以具有国籍,在学者中间虽有争论,但多数学者认为法人的国籍这个概念十分必要。至于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英美国家的学者一般主张以法人的成立地为标准,欧洲大陆国家的学者一般主张以法人的本座为标准。这和确定法人的属人法的标准完全一致。因此法人的属人法也就是法人的本国法。
  
  承认的行政手续  大多数国家对外国法人的承认,并不需要有特殊的行政手续,只要外国法人依其属人法已经成立,内国即可予以承认。如英、美就是这样。但有些国家比较严格,外国法人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特别许可,才能予以承认。例如联邦德国对于非商业性质的法人组织,就需要有这种特别许可,否则这种组织在联邦德国境内就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对于商业性质的组织,如股份有限公司,则不需要有这种特殊的承认行为。又如法国甚至对商业性质的公司,也需要有特殊的命令才能予以承认。
  
  承认的性质  承认一个外国法人,并不是把它转变为一个内国法人,而只意昧着这个外国法人在内国也被认为有法人资格。这种承认,只具有确认或宣示的性质,而没有创设的性质。应当认为某一外国组织是法人,或应认为它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而只是若干自然人的总和,应依该组织的属人法来决定。承认只是确认依外国属人法应认为是法人的外国法人在内国也是法人。
  
  对外国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限制  一个外国法人在内国被承认为法人后,虽具有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但并不意味着就可自由地在内国享有任何权利或进行任何活动,而不受任何限制。外国法人在内国能享有什么权利和进行什么活动,即它在内国的特别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除应受它的属人法的支配外,还必须同时受内国法的支配。除条约另有规定外,每个国家都有权自由规定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权利和进行活动的范围。例如有些国家规定外国法人不得在内国享有土地所有权,不管依其属人法它是否能享有这种所有权。还有些国家严格限制甚至绝对禁止外国法人在内国经营公用事业、金融、保险等企业。一个国家如何规定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取决于各国政权的性质、各国的对外政策以及它与外国法人的本国的关系。一般的原则是:外国法人被承认后,可以在其章程的范围内,享有内国的同类法人所能享有的权利,但不能享有较内国的同类法人更多的权利。特别是外国法人如要在内国从事营业活动,内国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政策,分别按照各类法人的不同情况,加以限制甚至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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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